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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判決書怎麼寫

發布時間:2022-07-26 08:15:14

A. 如何申請法院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後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文書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自始無效。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就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法律規定,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C. 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哪些,當事人如何形式婚姻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D. 如何撤銷婚姻起訴書

有部分人因為一時沖動而和妻子或丈夫鬧離婚,甚至提起離婚訴訟,等頭腦清醒的時候又後悔了,那麼這個時候該怎麼挽救婚姻,撤銷訴訟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直至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起訴,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2.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另外還有一種撤訴方式,那就是在開庭的時候,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這個時候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算是一種消極的撤訴方式。

E. 民政局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5)撤銷婚姻判決書怎麼寫擴展閱讀: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F. 撤銷婚姻是怎麼規定的

1、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規定是什麼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親自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撤銷婚姻登記有時效限制嗎

當事人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並且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3、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受脅迫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4、撤銷婚姻登記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5、特殊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應當終止辦理。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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