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官司要注意哪些事情
自己打離婚官司,如果對方請律師,可能自己會吃虧。一定要自己打這個官司,可以參照以下內容:
一般離婚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問題: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其二: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對以上三個焦點問題,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即可以節約費用,又可以節省時間。但李律師建議,最好在去之前寫好離婚協議,並雙方簽字,這樣把雙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來,省得雙方在民政局辦手續時,因為一些枝節問題發生爭議,從而避免要幾次去民政局才能辦妥的尷尬。
但是,有近40%的離婚爭議,男女雙方爭議分歧大,不能就離婚協議達成一致,只能聘請律師從中斡旋,直至訴到法院。有些當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請律師這一步,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
一、 立案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 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訴狀;
(2) 結婚證書;
(3) 身份證;
(4) 財產清單。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范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系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系。
有些原告滿腹委屈,因此在書寫起訴狀時,如寫長篇小說,洋洋幾千言,或者羅里羅嗦,恨不得到家裡發生的事兒,全部寫在訴狀上,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記實性、記事性的說明不要太多,否則層次性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里霧里,事得其反。
(二) 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並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李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盡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開放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 關於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時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點之前立案,否則四點後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後,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並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後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系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後,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後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 關於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我們婚姻律師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打草驚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或以度時考慮採取財產儀器保全,以求主動。
二、 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
(一)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後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二) 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系,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閱,這樣可以了解對方的心裡動態。
(三) 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系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開庭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准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盡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打離婚官司屬於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打離婚官司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離婚必須合適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起原、證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司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查詢拜訪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打離婚官司審理前的准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受理後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止查詢拜訪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止訴訟保全或先止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止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告竣協議的行為。調解告竣協議後,建造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司法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打離婚官司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迴避,而後,開始法庭查詢拜訪;法庭查詢拜訪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上幾項,如果有任何一項達不成協議,就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當事人出示證件 →填寫《離婚協議書》、《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發給《離婚證》。
雙方就離婚問題意見一致後,應先簽署一個離婚協議書。
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結婚證;
2、 戶口本;
3、 身份證;
4、離婚協議書;
5、二寸二張照片。
婚姻相關問題
1、對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當事人能不能請求返還?
答:按照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幾種情形,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的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對於後兩種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人民法院才會對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要求,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在婚姻當事人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婚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成立必備形式要件的情況,並沒有形成合法的婚姻的情況下;(2)在婚姻當事人進行離婚的過程中,存在該婚姻當事人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上從未共同生活過,即「有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的情況:(3)在婚姻當事人進行離婚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提出因為婚前給付「彩禮」而導致了自己的生活困難,從而顯失公平的情況。除這三種情況以外的類似請求,由於給付彩禮是基於習俗和當事人一定程度上的自願行為,故而一般不予返還。
該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對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處理就適用此解釋的相關規定了。所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法院一審受理是在2004年4月1日之後,並且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話,這種返還「彩禮」的請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起訴離婚前的准備
1、法院收多少訴訟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離婚案件爭議標的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的訴訟費用。如果涉案處理的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訴訟費。
2、起訴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1)雙方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指雙方具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書或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是確實存在的、已經發生的事情,而且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存在。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接受訴狀的法院對該案具有合法的管轄權。
4、起訴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應注意以下二點:
(1)收集相關證據;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沒有證據很難打贏官司,因此當事人應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這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2)保護家庭財產。在起訴前,先要不動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收集到手,比如:存摺的開戶行和賬號、股票的股東帳號、房屋產權證的復印件、夫妻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以防止對方轉移家庭共同財產。
在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訴訟保全措施。
庭審舉證責任分析
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 書證;
2、 物證;
3、 視聽資料;
4、 證人證言;
5、 當事人的陳述;
6、 鑒定結論;
7、 勘驗筆錄
(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特別注重共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事實基礎。
認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確實是一個比較復雜和難度較大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看婚姻基礎。就是看男女雙方的結合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是基於愛情還是基於愛情以外的其他因素,這是婚姻締結的前提條件。
其次,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就是夫妻婚後共同生活中的實際表現。婚後感情是婚姻存續的基礎。因此,婚後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是正確判斷夫妻關系存續、離散的關鍵所在。
再次,看離婚原因。離婚是由於雙方在感情上的自身原因導致還是由於一方的過錯所導致的,這在離婚和損害賠償方面是不同的。
最後,看婚姻關系的現狀,考察有無和好的可能。
上述四個方面要聯系起來加以考察,綜合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一般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孩子和撫養費問題
一、什麼情況下法院判決孩子歸一方撫養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一、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另一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六、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或品質問題,對孩子健康成長有不利影響的;
第七、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另一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八、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一方生活的。
第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 撫養費支付標准及支付方式的問題
1、撫養費給付的標准
撫養費負擔的多少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2、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或按雙方約定的方式支付,雙方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是按月支付。如果雙方為了省去日後按次支付的麻煩或見面時的尷尬而一方又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又願意一次性支付時可選擇一次性支付。可直接現金支付或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
3、 撫養費包括的范圍
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4、撫養費支付的截止時間
撫養費負擔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一),父母只負擔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所以,父母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原則上一般截止到孩子十八周歲為止。孩子十八周歲以上在校就讀的,父母已沒有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但父母自願給付的和父母協議的給付期限超過十八周歲的情況除外。
5、一方請求法院追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
6、一方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系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關於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第一、夫妻雙方基本條件的對比。
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程度、住房條件、身體健康狀況、居住狀況、一方的思想品質、行為上有無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的不良嗜好等都是法院考慮的方面。
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基本條件的對比。
現在的孩子往往是從小隨一方父母生活,所以,孩子過去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的意見及身體情況,也是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爭取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是十周歲以上,在判決撫養權時法院會認真聽取孩子的意見,所以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對爭取撫養權也是很重要的。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1、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 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指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哪些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六)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離婚時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託評估後,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按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夫妻一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5、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1)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組織競價;
(2)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房款的補償;
(3) 雙方均不要房屋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拍賣房屋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拍賣,就所得拍賣價款進行分割;
(4)離婚時雙方的房屋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者沒有完全取得所有權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一方可向法院另行起訴。
夫妻共同債權與債務
7、法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為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的差額。
離婚時損害賠償問題
1、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的相關規定。
2、損害賠償適用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適用該規定時需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要求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在二審期間才提出來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無過錯方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關於經濟幫助問題
1、經濟幫助適用的條件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
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2、生活困難的標准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3、經濟幫助的形式
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㈡ 離婚什麼事情叫打官司牢或者是怎麼理解
訴訟俗稱打官司,離婚訴訟就是一種,但這是民事訴訟,不涉及刑事犯罪,不會坐牢。一般夫妻達不成離婚協議,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不能協議,所以請求審判機關來判決。
㈢ 婚姻訴訟
新《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常見的主要包括:姘居,和婚外異性多次發生同居關系,損害夫妻感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和摧殘。中國傳統說法是,以打罵、凍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傷害後果的行為。現在也有說法認為家庭暴力是是對家庭成員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為。並且將其分為: 1) 身體暴力:毆打、捆綁、打耳光、腳踢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3)性暴力: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目前還是以傳統說法為主流。這里的家庭暴力應當是指持續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往往表現為作為形式。 偶爾的打罵不構成虐待。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力、需要有自我保護意識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質上的供養行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惡習即不良習慣,以社會道德評判。屢教不改的是指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教育包括親屬的教育、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賭博或吸毒曾經給勞教、罰款、治安拘留的證據。所以有這些惡習的也是認定感情破裂的理由,關於"等惡習",可以是嫖娼、同性戀等。這里的「惡習」、「屢教不改」同樣彈性較大,需要法官憑借自己的經驗具體分析。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分居原因比較復雜,有工作出國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還有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現為有家不會,在外租賃房屋居住、住親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不一定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但是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夫妻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既然一方已經不願共同生活,而且事實上也沒有共同生活達兩年之久,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也應判決離婚。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他情形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還是以金錢、地位和容貌等為基礎;是經過充分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合等)、婚後感情(一要看雙方在婚後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關心、體貼、平等商議家事,共同承擔義務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發展變化及其變化的原因、時間及程度)、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關鍵是當事人還需要證據來證明。但離婚往往是心理上的原因,心理上的原因太復雜了,而且受客觀條件影響的因素也太多,無法與一個人相處的原因,也許是無法言語的。這方面的證據也效力也容易大打折扣,如證明有第三者的證據,往往因為形式的不合法以及獲取途徑的違法,導致證據無效。那麼,只有向法院起訴了,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6個月後再向法院起訴,第二次起訴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的。
㈣ 打婚姻家庭官司有哪些特殊規定
婚姻家庭官司是民事官司的一種,應遵循打民事官司的步驟和統一操作規程。但是,由於婚姻家庭官司的特殊性,法律對它作了一些特殊的程序上的規定。
在起訴階段,一般民事官司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間,隨時可以提起訴訟,而對於離婚官司則不同,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婦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規定的主要出發點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同樣在訴訟管轄問題上,一般民事官司普遍採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應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可在離婚官司中,很多已婚婦女外流重婚,原夫起訴要求離婚案件,由於很難查清外流婦女的下落,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此類案件應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在開庭審理階段,為防止訴訟涉及的財產遭到轉移或滅失,一般民事官司當事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者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如物品不宜長期保存的,可以變賣,保存價款,以便判決後的順利執行。而對於婚姻家庭官司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書面裁定先行給付,並立即執行,無須等到判決以後再執行。
一般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而對於離婚官司,盡管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只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一般民事案件,均可以由代理人代為出庭參與訴訟,可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盡管委託了代理人,仍應親自出庭。
此外,《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也可准予離婚,但應當慎重對待,嚴格掌握。
在判決執行階段,一般民事官司以下達調解協議書或判決書而告一段落,當事人上訴或不上訴,一審法院都不會再有什麼文書下發。可對於離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對於當事人未上訴的第一審離婚案件的離婚判決,在上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該判決生效證明書並加蓋院印,以此確認該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這一規定主要針對現實生活中,很多部門對當事人所持的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無法判斷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給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㈤ 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包含哪些方面
首先首先首先首先,,,,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第一個問題是同居關系及婚約。。。。時下,有很多年輕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已經生活在一起,過去法律上我們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現在該稱為同居關系。兩字之差,也表現了國家法律對同居關系的態度,也就是說,在以往同居關系是不被允許的,故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目前國家法律對同居關系的態度,實際上是不提倡也不禁止。 同居關系可否解除呢?《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財產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有證據能夠證明出資份額的,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如果不能證明出資份額的,按共同共有。 在農村有種風俗習慣,也就是「訂婚」,訂婚的同時,會簽訂一個「婚書」。經過訂婚,男女雙方就可以共同生活在一起。當然這是個民間風俗習慣,法律上對這種行為是不是保護的呢,答案是NO。這種行為仍然是前面我們所說的同居關系。那麼我們寫的「婚書」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也是NO。婚約訂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就產生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願,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是干涉婚姻自由。 關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務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務,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當然,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於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第二個問題是結婚第二個問題是結婚第二個問題是結婚第二個問題是結婚。。。。我們都知道,一對男女想要結婚,只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可。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法定條件是: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也就是不能重婚。禁止條件是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結婚,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和醫學上的認識,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1、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2、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三個問題是離婚第三個問題是離婚第三個問題是離婚第三個問題是離婚。。。。日前公布的全國民政事業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我國共有46.5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較去年同期增長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個家庭解體。中國離婚率已連續7年遞增。在我們接待法律咨詢當中,很多也是關於離婚案件咨詢。 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時雙方均自願離婚的,同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並且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一種方式。具體來說,其程序是,由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同時應當出具: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餓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發給結婚證。這是一種最為簡單也是最為經濟的方式,但是前提是雙方對於婚姻、子女、財產等問題均作出了適當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是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當事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里的同居是指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只是偶爾幾次,或者沒有生活在一起,不能算是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雖然有相互動手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只能視為家庭內部的一種沖突,不能視為家庭暴力。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注意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為外出打工、治病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的分居,不在這個范圍內。也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分居滿兩年了,就自動離婚了。這種說法其實是錯誤的,即便是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了,那也是要經過法院判決才可以,不存在什麼自動離婚的說法。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㈥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是什麼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是一個關於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規定。為了正確的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結合實踐,制定的司法解釋。其中包含了家庭暴力方面、虐待方面、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是於2020年12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會議通過的,於2021年1月1日施行。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持續和反復的家庭暴力可以在《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和第1091條中被認定為「虐待」。第二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和第1091條規定的「與患者人同居」是指與配偶有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只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判決駁回起訴。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因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結婚
第一條、男女是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重新進行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都遵守《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實際要求開始計算。根據第7條《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不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要區別對待。第二條、未按照第8條《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進行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7條的原則處理。
婚姻中的男女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章制度,在日常中要好好的維護婚姻關系。
㈦ 打離婚官司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起訴。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訟狀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查、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㈧ 婚姻家庭法的內容是什麼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在內容上由親屬身份法和親屬財產法構成。前者源於婚姻家庭的人倫秩序,是嚴格意義上的身份法;後者由前者派生,但更貼近於財產法范疇。在古代社會,以家庭為本位的親屬體系具有鮮明的等級特權和支配服從的身份倫理屬性。維護這種身份等級關系不僅是人倫道德之要旨,也是法律規范之重心,所以其婚姻家庭法的價值本位在於身份,親屬財產關系只能為這種身份服務,居於從屬依附地位。近現代社會由「身份到契約」、由「家本位」的農業社會到「人本位」的市民社會的轉軌,也帶來了婚姻家庭內容重心的移位。傳統的反映等級特權、支配服從之人倫要求的身份法因與人格獨立、自由、平等的市民社會難於相容而喪失其法律意義;法律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已不再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獨立人格本位的人的權利和利益。所以傳統的親屬身份法內容不斷減少,親屬財產法則詳呈於法條之中。
㈨ 在離婚訴訟中法官一般會從哪些方面分析夫妻感情狀況
法院判決離婚主要有兩個標准,一是從事實上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另一方面是從法律上推導感情是否破裂。
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判斷
事實判斷產生的依據是我國司法實踐總結的經驗,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法律推導則是看婚姻關系是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
1、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
婚姻基礎,就是看婚姻關系建立時未婚男女雙方的感情真實狀況。應該從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等反映出來。看婚姻基礎主要是看雙方結婚是自主自願的,還是父母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的,還是以金錢、地位和才貌為目的;雙方是通過戀愛充分了解而結合的,還是一見鍾情的草率婚姻;是出於真心相愛,還是出於同情、憐憫、感恩、虛榮心而結合的;是經過慎重考慮的,還是失身懷孕,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結合的等等。這些因素對婚後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當然,有的未婚男女,結婚時感情不好,婚姻基礎很差。然而,經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變得越來越好,因為偶爾的意外而產生矛盾要離婚,這種現象也很普遍,婚姻關系的發展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應該用辨證的眼光看待婚姻基礎的問題。
2、看婚後感情
婚後感情是指男女結婚以後的相互忠實、敬重、喜愛之情。我國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應該是婚後感情衡量的一個法定標准。主要從產生糾紛的具體情況,如發生糾紛的次數、程度、後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風、性格愛好,以及家庭關系;婚後感情的發展趨勢,分析婚後感情是向好的方向發展,還是向壞的方向發展等方面來綜合判斷。
3、看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指離婚的一方提起離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據,即引起夫妻糾紛的主要矛盾或夫妻雙方爭執的焦點與核心問題。
實踐中,離婚的原因非常復雜,有的是單一的,有的是復雜的原因;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問題,也有實際生活問題;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當事人一方為達到自己目的而製造的虛假現象。因此,在查找離婚原因的時候,要去偽存真,找到離婚的真實原因,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和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離婚訴訟時看夫妻關系的現狀
看夫妻關系的現狀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層面,夫妻雙方在思想意識方面還有沒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經營家庭生活的意願,夫妻雙方有沒有維持正常的兩性生活。二是物質層面,夫妻雙方是否還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還拿來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
5、離婚訴訟過程中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有無和好的可能 ,是指夫妻雙方還有沒有爭取夫妻和好的意願,並為夫妻關系和好創造條件。有的離婚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或者拖延對方,口頭上不願離婚,實際上並沒有為夫妻關系和好創造條件和付諸行動,這種情況下,也應該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二、從法律上推導感情是否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從五個方面對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確的標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頒布的司法解釋對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條具體的標准,這些標准在如果沒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規定沖突的話,在司法實踐中還是適用的,可以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准。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重婚」。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行為不僅違反婚姻法,而且觸犯刑律。我們認為,存在重婚情形的,無論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責任後,如果調解和好無望,則應該認定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我們認為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有過錯一方還是無過錯一方,都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是否准予離婚的准繩。對於感情確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過錯而判決強制維持其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而將判決不準離婚作為處罰有過錯一方的手段。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民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通常情況下,提起離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處於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進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經法院調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判決准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應盡的家庭義務,而導致傷害夫妻感情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這一規定時,必須注意應當具備兩個前提條件:(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2)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並經調解和好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個兜底條款。我們認為,其他情形主要應該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14種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並於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上文為您介紹了離婚訴訟中哪些情況法院會判離婚以及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內容,了解了這些,如果您起訴離婚就需要根據您的情況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如果您有什麼無法解決的問題在網上找不到答案,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以免因不懂法律而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