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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的婚姻如何離婚

發布時間:2022-07-24 15:30:57

❶ 沒登記沒同房怎麼離婚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情況來看。沒有登記的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夫妻需要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才在一起的,只是同居關系,不存在婚姻關系,雙方協商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❷ 雙方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雙方沒有結婚證的,無需離婚。我國對婚姻關系採取的是登記制度,男女雙方要確立婚姻關系的,必須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雙方沒有結婚證的,屬於未確立婚姻關系,只能算作同居關系,雙方無需離婚。總的來說,沒有結婚證的,雙方只能算同居關系,不需要離婚,男女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才需要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❸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才能離婚

沒有結婚證、沒有婚姻登記,就不能確立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離婚問題。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❹ 沒有婚姻登記如何離婚

沒有婚姻登記的,應當先補辦結婚登記,再進行離婚。男女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才需要離婚,不存在婚姻關系的,無需離婚,男女雙方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意味著未確立婚姻關系,雙方不需要離婚,雙方實在要離婚的,應當先補辦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再進行離婚,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協議不成的,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❺ 如果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要離婚怎麼離婚

沒辦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離婚是根據不同情況來處理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辦理離婚就直接按一般婚姻處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訴訟離婚時,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❻ 沒有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沒有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可以到法院提交事實婚姻證據,再簽訂離婚協議書即可辦理離婚。
法律分析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與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的形象圖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❼ 倆人沒登記離婚怎麼辦理

倆人沒登記屬於同居關系而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分手即可。
但是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沒有領結婚證但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則雙方之間的關系按事實婚姻處理;
雙方想離婚的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法院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調查,最後雙方等待開庭審理即可。
不過如果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則雙方不具有婚姻關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❽ 未登記結婚的離婚咋辦

法律分析:未領取結婚證的屬於同居關系,雙方可以直接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和對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

1、由於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對財產爭議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

2、如果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當事人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並按離婚訴訟處理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❾ 未登記結婚的事實婚姻怎樣辦理離婚

沒有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離婚無需去婚姻登記辦理離婚手續,直接分開即可。對於財產、子女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不過這樣的婚姻最好是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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