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婚姻終止的原因
法律分析:1、婚姻終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1)自然死亡;(2)宣告死亡。2、婚姻終止的原因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致使婚姻終止。(1)協議離婚;(2)訴訟離婚。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❷ 婚姻關系終止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
1、夫妻一方死亡;
2、夫妻協議離婚,完成離婚登記,拿到了離婚證;
3、夫妻訴訟離婚,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雙方夫妻關系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❸ 夫妻關系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法律分析:夫妻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因法律事件終止婚姻關系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❹ 婚姻關系終止的原因是什麼
法律分析:1、婚姻終止的原因一:配偶一方死亡。2、婚姻終止的原因二: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致使婚姻終止。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❺ 婚姻關系的終止有哪些
婚姻可以因婚姻關系的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情況)而終止,也可以因當事人離婚而終止。因死亡終止婚姻關系的情況比較簡單,這里不多解釋。主要解釋一下離婚引起的婚姻關系解除。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即婚姻因夫妻雙方同意離婚而解除,這是一種「和平」解除婚姻關系的方法,倍受人們的歡迎。協議離婚是有條件的,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並就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和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償還等問題有了適當處理。符合以上條件的男女雙方可以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領取了《離婚證》後,夫妻關系隨即解除。
二是裁判離婚。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雖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或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解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維持婚姻關系或解除婚姻關系,如經調解達不成協議,則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判決准予或不準離婚。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可以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幾個方面綜合分析。
一般說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一審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上訴有效期限內(自接到判決書次日起15日內)不得與他人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則離婚判決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二審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實際生活中,有時離婚的當事人之一為現役軍人——即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現役軍人擔負著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特殊任務,對他們的婚姻進行保護是我國婚姻立法的優良傳統,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國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種對軍婚的特殊保護,只適用於非軍人一方提起與軍人一方的離婚訴訟,不適用雙方均為軍人的離婚訴訟,也不適用軍人一方提起的與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訴訟。
另外,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又明確規定,在離婚問題上要對婦女權益進行特殊保護,即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上幾個期限內,如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有利於婦女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發育和成長,是非常必要的。
❻ 婚姻的終結的情況有哪些呢
婚姻終止的原因具體有哪些
婚姻終止只能以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
(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系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系,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系就自然終止。
❼ 婚姻終止的發生條件有哪些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①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系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
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 ,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系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不再恢復。這是鑒於人身關系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繫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徵:
A 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 ,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系。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 ,由法院批准。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採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