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法規定什麼情況下可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十一條對可撤銷婚姻作了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十一條中的脅迫一詞作了解釋: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對於脅迫婚姻,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是不可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被撤消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貳』 以下哪些情況可以5.以下哪些情況可以撤銷婚姻或撤回離婚申請
摘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一種婚姻是可以撤銷的,那就是脅迫結婚的婚姻。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是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撤銷婚姻有兩種途徑,一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二是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由受脅迫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
『叄』 可撤銷婚姻情形有哪些
· 一、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肆』 什麼情況是可撤銷婚姻
一、可撤銷婚姻的概念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違法結合。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僅限於脅迫。《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二、可撤銷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限《婚姻法》對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行使期限規定為一年。該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條所規定的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請求權的一年期限應為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三、可撤銷婚姻有以下兩種行使程序一種是行政程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另一種是訴訟程序。根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伍』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
1、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沒有履行婚前告知義務的,另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