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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021新規被結婚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7-22 01:28:50

Ⅰ 2021年最新民法典婚姻法

《婚姻法》即將廢止,民法典:離婚「新規」,2021年1月1日實施
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審議通過並明確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1980年頒布於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相對而言離婚將更難!關於共同財產處理、債務處理、撫養權等均有新變化。新法將更偏重於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於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變:
一、協議離婚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現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理離婚手續。這里的條件指夫妻雙方能夠當場提供以下材料: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規定,增設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後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
根據該規定,一方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是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撤回,也可以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滿六十日期間不向婚姻登記申請發離婚證的方式撤回。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協議離婚成功,雙方必須兩次親自前往,協議離婚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
不僅影響婚姻關系的解除,也大大增加了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不確定性。所以,上海黃勁夫律師建議打算離婚的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達成書面約定。
二、強化分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增加「訴訟離婚被駁回後分居滿一年」作為法定離婚條件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此項規定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後,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可能判決離婚。
三、《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增加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
四、揮霍共同財產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
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揮霍」,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新增為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意味著《民法典》施行後,如果夫妻一方有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用於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水平的消費行為的,一旦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將承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後果。
五、關於撫養權,由女方撫養孩子破除了哺乳期內的限制,直接規定為二周歲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雖然司法實踐中也將兩周歲作為一個標准,但是僅是參考意見,並無明確法律規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從上述變更內容可以看出,離婚後,只要不滿二周歲的孩子一般將均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女方主動放棄,否則男方爭取撫養權的難度大幅度增加。
同時,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將勞務報酬所得、投資收益列入共同財產,也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將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作為個人財產。
對於親子關系、收養等身份關系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等其他內容均有所調整,將擇機進行簡單介紹。

Ⅱ 國家結婚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民法典》中關於離婚增加了一項新的制度,即「離婚冷靜期制度」。
根據規定,男女雙方申請協議離婚後,任一方可在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在30天期滿後,雙方也要在30天內去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任一方不領取的,則視為申請撤回。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男女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Ⅲ 婚姻法2021新婚姻法條款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1年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Ⅳ 新婚姻法2021年新規

新法律明確規定,誰在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也就屬於誰。要知道在以前的婚姻法規定當中,如果是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共同承擔貸款的話,這套房子也屬於兩個人共同的財產。

婚姻法2021年新規有這些變化的:
1、有重大疾病的,不再屬於禁止結婚的事項,只要在結婚前告知對方,對方願意接受,可以結婚,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協議離婚的,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才能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3、第一次起訴離婚失敗後,應當再分居一年,人民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Ⅵ 2021年新婚姻法新規定

一、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

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2021最新版婚姻法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1、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三、2021年婚姻法有何新規定

根據婚姻法「新規定」,有4類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是無法分割的。

第一類:宅基地。

首先我們看一下宅基地的繼承問題,有些人可能根本就沒有宅基地的繼承權,更不用談未來的財產分割。首先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所有權是無法繼承的,即使是父母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即使你能繼承宅基地,也只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當然也並非所有的子女都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國家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繼承給集體內的人,也就是說你的戶口必須在家族名下,只有這樣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有些年輕人把戶口遷到城市,這樣是無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老房子。

如果你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未來離婚的時候也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的,個人只能擁有使用權,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宅基地就不要爭了,該是誰的就是誰的,只會屬於一方。

第二類:婚前房產。

關於婚前財產,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房子,主要房子的價值一般比較高,如果能夠分割一半,確實是一筆不小的財富。關於婚前房產的分割,新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是婚前全款買房,那毫無疑問屬於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是無法分割的,如果是婚前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那麼離婚後分割的就是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子增值部分。

我認為這也是比較合理的,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應該均分,不管掙錢的多少,兩個人都付出了努力。關於婚前財產,我認為不能分割,如果婚前的房產也可以分割,這只會給一些人鑽空子的機會,我認為結婚還是要真心相愛,不要因為一些物質因素而形成虛假的婚姻。

第三類:繼承的遺產。

遺產的分割還是要看被繼承人的意願,如果被繼承人明確指出,遺產只留給一方,並留有遺囑,這類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明確指出遺產的歸屬問題,而且在婚姻期間繼承了遺產,這份財產是可以分割的。當然如果繼承人不止一個,還需要等到繼承人之間分割完畢才能進行離婚分割。

第四類:意外傷害賠償。

有一類財產比較特殊,就是一方因為發生意外而獲得的賠償,比如工傷或者發生一些意外事故獲得的賠償,這類財產雖然也是婚姻期間獲得的,但是因為這類財產比較特殊,屬於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可以分割。

Ⅶ 婚姻法2021年新規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1、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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