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實事婚姻同居多年,如果有一方出軌,會有處罰嗎
事實婚姻在法律上需要有相關的證據。至少應該是在94年2月1號之前就符合結婚的條件的,同居那才是事實婚姻。
另外,如果是合法的婚姻一方出軌,那在離婚時只能要求相關的精神賠償一般數額是幾萬元,談不到處罰。
Ⅱ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和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
從法律上說,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系,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確認的婚姻關系,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Ⅲ 離婚後沒分居是不是事實婚姻,其後果怎樣
如果夫妻兩人已經離婚,但可能因為孩子等問題,彼此之間又沒有分離出去,仍然是在一個房檐下生活,甚至「夫妻」二人仍然是睡在一張床上,現實生活中也是有的,這也包括我的一個朋友,事實上已經離婚,並辦理了離婚證,但現實生活中,他們仍然是正常的在一起生活,並仍然像正常的夫妻一樣睡在一張床上。簡單來說只要「夫妻」之間已經離婚,但仍然是生活在一個大家庭里,這在外人看來你們就是沒有離婚的,這就是事實的婚姻。從法律上來講,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 穩定的共同居由)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解釋
Ⅳ 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是合法的,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所形成的一種特殊身份關系的狀態。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
【法律分析】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義。2、是公開同居生活。3、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Ⅳ 事實婚姻違法嗎有什麼後果
事實婚姻在新婚姻法里已經否定了,不承認它的合法性,得不到法律保護,現在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後果就是婚姻一旦破裂,彼此的權益得不到法律支持,小孩出生以後沒戶口。
Ⅵ 事實婚姻是重婚罪嗎
眾所周知,刑法側重於對社會秩序的規范和調整,它通過明確的法條規定,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的行為亦即犯罪行為予以懲處。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是其社會危害性,重婚罪也不例外。我國刑法之所以對重婚行為予以犯罪化,就是由於重婚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侵害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社會主義婚姻關系。在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和法規對事實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和效果已作了明確規定,即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1994年出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上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不能據此就認為:既然事實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那麼一個合法婚姻與一個非法婚姻關系共存就不構成重婚罪。前述觀點的錯誤在於,婚姻法不保護事實婚姻,是指對於事實婚姻當事人,法律不賦予、不保護其享有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但並不是說對事實婚姻放任不管,更不是允許事實婚姻的存在。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論處。
由此可見,在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不予承認和保護;但在刑法上,對事實婚姻應以重婚罪論處,不過這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承認,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刑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Ⅶ 現在存在事實婚姻嗎事實婚姻有重婚罪嗎
應該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5)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Ⅷ 不領證結婚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沒領結婚證不會受到刑罰,只是會造成婚姻無效或者事實婚姻的後果,雙方在法律上不是夫妻關系,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Ⅸ 事實婚姻的現狀及其影響有哪些
事實婚姻指的是沒有法律名義上承認的,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事實婚姻在許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我國情況尤其嚴重,它的產生與存在仍具有廣泛性、大量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對於事實婚姻的現狀和影響,
事實婚姻的現狀分析及其影響
(一)現狀分析
事實婚姻在許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在我國情況尤其嚴重,它的產生與存在仍具有廣泛性、大量性和長期性的特點。近年來,雖然有關主管部門對事實婚姻加強了宣傳和管理工作,但它仍有發展的趨勢。
2002年4月,全國婦聯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了民眾意願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已婚而未辦理登記的人佔cheng年人總數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農村,特別是邊遠的山區,由於種種原因,這樣的現象更為突出,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幾年,有的甚至十年,生了孩子,但仍是一種未經登記而同居在一起的所謂「婚姻」。筆者曾經看到過這樣一個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例:原告李女士與丈夫離婚以後,一直自己帶著孩子在外打工。1997年6月,李女士經人介紹,結識了鄰村喪偶的王先生,且其自己帶著兩個未成年的孩子。王先生與李女士經過多次交往,兩人情投意合,遂准備結為夫妻。由於李女士本人疏忽,將其戶口簿遺失,所以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並未在意,在村中舉行了一個小型的婚禮,同時,李女士將小兒子的姓也改為與王先生同姓。從此,夫妻兩人雙進雙出,相濡以沫,成為周圍群眾眼中的模範夫妻。2006年4月,王先生外出做生意時因車禍喪生,而李女士在悲痛之餘卻被王先生的親屬及兩個已被撫養cheng人的兒子告知自己根本就是個外人,無權繼承王先生的遺產和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並讓她與小兒子立即離開王家。李女士悲憤萬分,帶著自己年幼的兒子狀告法庭。現在法院的判決結果雖未出來,但想想目前我國現存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我們不能不為李女士捏把冷汗。像李女士這樣的案例實在是多之又多,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保護實在有限,到頭來受到傷害的往往是這種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方及孩子。所以,我國事實婚姻的現狀是不容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