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家庭發展的核心是婚姻締結至新家庭產生的各個經歷階段嗎
是的。
家庭發展的核心就是婚姻締結至新家庭產生的各個經歷階段,當一個家庭里產生了一個新的小家庭,那麼這個家庭的發展階段已經快走到盡頭了。
家庭關系最初是由一對新婚夫婦所建立,最終因夫婦的謝世而終結。
❷ 我國婚姻法從調整對象上看有何特點
從《婚姻法》調整對象上看,婚姻法有如下特點:
一、 婚姻法是適用范圍極廣的法律。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所有社會成員都是現實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
二、婚姻法在內容上具有鮮明的倫理性。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現得特別明顯;
三、婚姻法中規定的大部分是強行性規范。當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引起了相應的法律後果。婚姻法上的身份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和期限的。
《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條進行了規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本條是關於婚姻法調整對象的立法限定。
《婚姻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婚姻法,是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廣義的《婚姻法》,除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以外,還規范因婚姻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系。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由此可知,婚姻法的調整對主要有:
一、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
婚姻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是人類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其基本內涵包括:
(1)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是婚姻的自然屬性上的含義即結婚的雙方須為異性,同性的結合不成其為婚姻。男女兩性的差異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構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動力和自然條件。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徵。
(2)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這是婚姻關系的內部特徵。通姦、姘居關系的男女,發生兩性關系的目的並不在於永久共同生活。
(3)婚姻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社會形式。這是婚姻的社會屬性上的含義,即兩性的結合,要成其為婚姻關系,必須採取為當時的社會制度認可的形式,才稱其為婚姻。
(4)婚姻必須是男女兩性的合法結合。婚姻具有鮮明的法律屬性。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所產生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一定范圍的親屬所組成的共同體。家庭關系則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此意義上,家庭包含四個特徵:
(1)家庭由一定范圍的親屬所組成,正常的、嚴格意義上的家庭至少有二個人。在常態下,家庭成員同時亦是親屬關系,但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
(2)組建家庭的親屬一般有三個來源,即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締結的必然結果。
(3)被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家庭,以權利義務為實體內容,即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之間在法律上存在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
(4)家庭作為社會關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又是以一定的財產為基礎的財產集合體。
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是兩種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社會關系。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結果,也是婚姻的結構截體;婚姻當事人雙方組成了最初的家庭,然後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關系。一般來說,家庭關系包括婚姻關系在內,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則包括夫妻權利義務。
二、婚姻法既調整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又調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
本法的調整對象的內容,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人身關系是起決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財產關系則處於從屬地位,不能脫離人身關系而獨立存在。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是存在於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經濟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之間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等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個有特定的親屬身份。按照法律的規定,這種人身關系只能因出現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如結婚、出生、收養等;因出現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終止,如死亡、離婚、收養的解除等。夫妻人身關系只能存在於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間,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關系只能存在於具有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等身份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享有和承擔婚姻法上的權利、義務,都是以特定的親屬身份為依據的。其他法律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則不然。
(2)婚姻家庭主體間的人身關系並不直接體現經濟內容。因出生這一事件而形成的人身關系自不必說;因結婚、收養等行為而形成的人身關系,就其本質而言也不是基於經濟上目的而創設的。
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前提,而且是人身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所引起的相應的法律後果。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反映親屬共同生活的要求,是實現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具有強烈的道德倫理屬性,目的在於維護家庭的穩定和和睦。
(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局限於相互之間具有特定身份的親屬,即作為婚姻家庭主體的自然人。
❸ 家庭是什麼
家庭
由一定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結合而成的社會生活組織形式。廣義上的家庭是指群婚制出現後的各種家庭形式,包括血緣家庭、對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等;狹義上的家庭只是指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即單偶家庭。家庭是一種關系密切、共同生活的小型群體,是社會的最基本單位,故被喻為社會的細胞。婚姻是產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締結婚姻關系的結果。由家庭的建立產生了夫妻關系,由此再派生出父母子女、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等關系。由婚姻結成的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中最主要的關系,是家庭的核心。社會主義社會的家庭關系,同一切男尊女卑、重男輕女、金錢至上、漠視子女利益的剝削階級家庭關系完全不同,它是以男女平等、夫妻互敬互愛互幫互助、養老育幼為顯著特徵的一種新型家庭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家庭的結構也發生著不斷的變化。四世、三世同堂的大家庭逐漸減少,小家庭逐漸增多。尤其是我國由於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因此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則成了大中城市中家庭結構的主要形式。
❹ 為什麼中國古代婚姻以家族為中心而不是一個人為中心
婚姻制度和社會婚姻關系的現實是與國家的政治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中國古代社會 ,婚姻是以家族為中心 ,受到帝王的支配 ,也構成了專制制度的基礎。我國古代對婚姻的理解,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婚姻的目的,在於宗族的延續和對祖先的祭祀,所謂「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①婚姻與家庭是聯系在一起的,婚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家庭是締結婚姻的結果。家庭是人類社會的細胞,因此家庭一旦產生,就要直接承擔國家的賦稅、徭役和兵役。「家」、「國」實際上是相通的:「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②「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家齊而後國治」。③秦國在商鞅變法後,高度重視家庭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並對婚姻家庭制度作了一些具體的成文規定,之後一直貫穿整個封建社會。
在古代各家族間往往用宗族觀念維護同族關系,通過結親的辦法增強異姓親屬間的聯絡[46]。姻緣的結成往往有其政治、經濟的目的,僻如,《紅樓夢》里揭露的金陵賈史王薛四大家族互相勾結的主要方式,就是互通婚姻,利用親戚關系鞏固他們在政治上、經濟上的特權利益[47]。而借婚姻擴大家族勢力的目的更在於宗族的延續及祖先的祭祀。家族的延續與祖先的祭祀,二者的關系自異常密切,有時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論,二者之中後者的目的似更重於前者,我們或可說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必使家族永久延續不輟,祖先崇拜可說是第一目的或最終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自不難想像結婚之具有宗教性,成為子孫對祖先之神聖義務,我們更不難明了為什麼獨身及無嗣被認為一種愧對祖先不孝的行為。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便十足的是這種精神的表現[48]。「婚姻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不是個人,也不是社會」[49]。得出這個結論後我們再反觀以上種種的婚姻制度的形成便覺得是順理成章的事了。既然婚姻的價值和目的在於維護家族的秩序,延續子嗣,那麼尊長必享有絕對的主婚權(子女往往因兒女情長而放棄了家庭利益,而更」理性」的家長則往往代表了家族利益),婚姻必得門當戶對,而七種危害本族利益的事情必不見容於婚姻,離婚也必不能只遂夫妻之願(從而有了「義絕」),(為維護本族的財產)媳婦也必無有產權和繼承權,而一妻多妾制的採用也是同一目的的產物。
宗法觀念的出發點——家庭,在中國古代法律中自始至終居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相對於其他因素而言,家庭一直是保證社會一致及壓抑個人能動性的主要工具」[50]。婚姻是家族的婚姻,而不是個人的婚姻[51]。
中國社會自然經濟的長期延續,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豐潤的土壤,宗教——宗法制度與國家制度緊密地糅合在一起,成為中國古代國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國,家族既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又是文化的最小實體,舍此社會無以維系,傳統無由立足。[53]家可以視為國家的縮影,因而維護宗族的利益,維護家族的倫理秩序和延續至為重要,也是歷朝法律關注的焦點。從上述婚姻制度中,我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列出無數例子來證明這一點。無論是婚姻的締結還是解除,或是財產制度的設立,都體現不出男女個人的意願,他們的自由選擇權以各種道德和禮教的名義被剝奪了
❺ 婚姻與家庭的關系
家庭是從婚姻初頭的,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條件。認得家庭就必須認得婚姻本身及其婚姻與家庭的關系。
婚姻是男女兩性勻稱的社會形式,是為必定社會制度所指定的夫妻波及。從展現形式上,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生理勻稱,從實質上看,則是男女兩性一種特指的社會勻稱。它既擁有天生屬性,更擁有社會屬性。男女兩性的差異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分寸;也是男女兩性構結婚姻波及的天生條件,人到必定的年歲,隨著生理和心理的開竅,天生而然地會產生對性的需求,而妙年男女兩性間的婚姻波及,則是如願這一需求的合理的、固定的、直接的門徑。但是人是有社會性的,人的性行為,特殊於動物,乃是擁有社會規范的愛情行為,它的確會受到社會法律制度、社會風尚和情操觀念的制約。因此,並非集體的兩性勻稱都能成為婚姻波及,只有合乎必定的社會風尚和法律制度的兩性勻稱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會法律制度、社會風尚和情操觀念的制約,因此,在特殊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特殊時期,婚姻形式也就多種多樣。人們締成婚姻的念頭也各不一致,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集團人類而言,締成婚姻的目標,不外有三:其一,如願生理的需要;其二,設立婚庭繁衍後輩使種族得以不住;其三,過飽滿行運的生活,履行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前者屬於人的天生屬性的需要,後者屬於社會屬性的需要。
那麼,婚姻與家庭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方便說來,婚姻是家庭的分寸和紐帶,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組合形式。它們是同時發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沒有婚姻也就沒有家庭。次要,婚姻的露出,意味著露出了為社會所承認和規范的較固定的兩性勻稱單位(即家庭)。第三,婚姻僅意味著夫妻波及,家庭不只包括夫妻波及,還包括由這種波及進度起來的父母子女波及及別的親眷波及,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繁難,更完整。
❻ 怎樣理解和認識家庭。
家庭是從婚姻開始的,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條件。了解家庭就必須了解婚姻本身及其婚姻與家庭的關系。
婚姻受社會法律制度、社會風俗和道德觀念的制約,因此在不同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婚姻形態也就多種多樣。人們締結婚姻的動機也各不相同,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整個人類而言,締結婚姻的目的,無非就是滿足生理的需要,組成家庭繁衍後代使種族得以延續,過美滿幸福的生活,履行對社會應盡的責任。
(6)為什麼家庭是締結婚姻的必然結果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家庭成員又是國家的公民,在不斷發展的社會中,應該用真誠、理解去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的關系,一個家庭、一個人要以積極向上、和諧、理解的態度主動融入社會,以家庭小和諧匯成社會大和諧,對社會進步與發展產生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 總之用和諧文化滋養家庭,核心在於化和養。
化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養是豐富知識,提升境界,化和養都要春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真正做到用和諧理念與和諧精神滋養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