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只辦了婚禮沒有領證算夫妻嗎
法律分析:法律只保護合法夫妻,沒有登記的婚姻關系是有極大風險的,若是只辦了婚禮沒有領證,一輩子都只能是法律上的非法同居,法律不承認你們的夫妻關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貳』 沒領證的婚姻怎麼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2)只辦形式沒領證的婚姻怎麼辦擴展閱讀: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叄』 只辦酒席沒領證的婚姻法律承認嗎
法律分析:只擺酒席不領結婚證的婚姻沒有效,應當補辦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肆』 只辦酒席沒領證的婚姻法律承認嗎
法律不承認。
只有在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之後,法律上才承認。
此外,若是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能構成事實婚姻,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所以為了孩子的戶口,上學這樣的問題,還是今早辦理結婚證。
『伍』 只舉行了婚禮沒有領證,這樣的婚姻受不受法律保護
只有正式到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領取結婚證之後,男女雙方才成立法律上所認可的夫妻關系,受婚姻法保護。否則即便男女之間已經舉行了婚禮,依然不屬於正式的婚姻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很多人認為辦事比領證更重要,其實這是對婚姻的一種誤解。正確的做法是。男女雙方一定要先領取結婚證之後再辦婚禮,只有這樣的婚禮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婚禮。
『陸』 和男朋友結婚,他只願意辦婚禮不願意領證,這婚還能結嗎
不能結,這個婚還真的是不能結的,領完結婚證再舉行婚禮才是正常的結婚順序,如果只是辦婚禮而不願意領證你們的婚姻也是不算數的。
無論是什麼原因,兩個人只有領了結婚證才是合法夫妻,女生要保護好自己,按照國家法律結婚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柒』 只舉行了婚禮卻沒有領證,這樣的婚姻還受不受法律保護
一、只舉行了婚禮卻沒有領證的婚姻受不受法律保護
1、舉行了婚禮沒有領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只有經過合法的程序辦理的結婚登記才受法律保護。如果只是舉行婚禮,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只能構成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什麼是合法的婚姻
合法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確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的婚姻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
3、必須是男女異性結婚。我國民法典不允許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系;
4、必須是夫妻雙方自願結婚;
5、雙方都沒有配偶。
『捌』 只是辦了婚禮但是沒有領證是屬於事實婚姻嗎
您好,不一定。要看時間,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且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就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之後不存在事實婚姻。1994 年2月1日之後在我國要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符合條件並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7 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玖』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成立的條件:
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拾』 只舉辦婚禮沒有領證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只是舉辦了婚禮並沒有領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才是合法夫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