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婚姻法,婚前是什麼制度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回復解釋關於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û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那ô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
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後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能更准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② 最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修正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需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需經過4年,即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復員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也視為夫妻共財產。也就是說,對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雖然原則上視為個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內的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貴重生活資料及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等都可隨夫妻關系存續時間的推移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新修正的婚姻法則做出了與此不同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釋》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修正後的婚姻法更側重於保護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並且規定這種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因時間的推延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規定,有力地打擊了金錢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質量。而其後添加的「但書」規定,又充分體現了當事人自願原則,貫徹了民法 「意思自治」原則的精髓。
根據以上的規定你應該清楚了吧!還有
③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說的具體是什麼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的規定如下:我國男女登記結婚的必要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完全自願即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登記雙方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④ 中國婚姻法是怎麼規定婚姻自主權的
法律對婚姻自主權的規定是,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但是男女雙方結婚不能是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結婚年齡、親屬關系和結婚前的婚姻狀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⑤ 現在婚姻法婚前財產怎麼規定的
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夫妻婚前財產的規定包括:男女雙方可以以協議約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則婚前財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財產產生的自然增值和孳息仍然歸屬於該個人所有;但是如果該增值是夫妻共同經營或共同管理所得,則另當別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