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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證明

發布時間:2022-07-18 21:46:26

『壹』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在我國涉外婚姻怎麼登記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各位,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港澳台居民結婚,適用我國婚姻法換言之,任何在我國大陸登記結婚的人,都應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必須滿足和排除的條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件,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辦理結婚手續時,應當按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近年來,涉外婚姻越來越多,也引起了大家的關注,那麼,您是否了解我國有關中國公民、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大陸登記結婚的法律法規嗎?辦理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以下就是整個問題的詳細介紹。

一、提供證明自己的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經所在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或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貳』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認證手續

當大家想要跟外國人結婚,並且要辦理結婚證的時候,我們需要准備護照,還有外國身份國籍證明以及居住證,還有由外事部門所發放的身份證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提示的。婚姻狀況也是要進行證明,未婚或者喪偶以及離婚都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在跟外國人進行辦理結婚證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把這些證明全部都給准備清楚,這樣才能夠讓自己正常的結婚。

三、總結。

小編本人也在網路上面看過一些中國人到外國去進行結婚,其實在這個情況下,我們是可以擁有兩個結婚證的。我們有一個中國的結婚證,也有一個外國的結婚證,這是很多涉外婚姻的一種常態。其實辦理結婚證確實是非常的麻煩,如果我們是中國人的話,只需要帶上戶口本到民政局就可以進行辦理,但如果我們要跟外國人結婚,那出事的證件就非常的多,而且也是需要很長時間去進行審核。

『叄』 領結婚證如何辦理涉外婚姻公證

涉外婚姻結婚證要帶齊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申請公證的文書、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等,雙方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審查通過發給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肆』 涉外婚姻手續怎樣辦

法律分析:在我國,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間的婚姻。涉外婚姻登記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政治性,所以規定也較為嚴格。「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這個問題並不明確,因為涉及婚姻包括結婚和離婚。如果選擇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其次,登記機關也有級別上的要求,雙方需要到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並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比如公證機構出具的無配偶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伍』 涉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涉外婚姻的結婚登記流程或手續是:1、申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攜帶的證件和證明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陸』 涉外婚姻單身證明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單身證明全稱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只能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開具。當事人需提供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二寸照2張;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柒』 涉外婚姻需要什麼證明

(五)台灣同胞
1.台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註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並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捌』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怎麼辦理流程是什麼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下:

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

2、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結婚證原件。

註: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於××××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

2、未婚公證

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證件和復印件(A4紙)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證,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

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再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特別提示:

(1)未婚聲明書公證、未婚證明書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和未再婚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經過實體審查的公證書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

(2)聲明人作虛假聲明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2003年10月以前離境的當事人,辦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當事人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證明,由公證處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證書。

4、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應附相應的生效證明。

(8)涉外婚姻如何證明擴展閱讀:

案例:

四川姑娘秀娟致電本報,說她今年年底要隨其外籍男友回國辦理結婚登記。

(一)婚姻狀況證明由「個人聲明」取代「單位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和證明。

第14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等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和證明。

由此,中國公民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單位證明」簡化為「個人聲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上述規定,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第一,中國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從「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調整為「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辦理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此類公證一般可直接在當地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第二,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同前述一樣。

不同的是,此類公證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之後,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由於一些國家對「婚姻狀況實體公證」仍有要求,所以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便成為其中一種替代形式。

二、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種類及其公證認證手續

針對上述變化,建議中國公民在辦理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之前,務必確認如下事項:

(一)注意確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

目前,各國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要求各異,當事人需確認是以下哪種形式:一是「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二是「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三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由於此類證明只反映當事人在出具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婚姻登記記錄,不反映國內法院判決、喪偶及國外結婚離婚等記錄,不能當作嚴格意義上的「單身證明」。

(二)注意確認「單身證明」公證須否辦理領事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據此,如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認證,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辦理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迄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單方面免除中國送往該國使用的公證文書的領事認證手續。

『玖』 有關涉外婚姻的單身證明怎麼開具

你可以拿著自己真實有效的證件去有關部門去辦理就可以

『拾』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公證

法律分析: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

2、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涉外婚姻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證件;2.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或夫妻一方死亡證書;3.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三)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四)除公證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公證書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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