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狀況寫的是未說明。意思是結過婚還是沒結婚呢
婚姻狀況寫的是未說明,表明的是當事人沒有說自己結婚,離婚還是未婚。所以這個未說明不能想當然的來說他結婚還是未婚。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查詢才知道。
『貳』 我的戶口本婚姻狀態是未說明怎麼辦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未註明,可以有當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戶口本個人戶籍信息手續。戶籍登記派出所審核無誤之後,可以辦理變更戶籍信息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填寫的,視為未婚,只要帶上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及復印件,即可領取結婚證。「原先確實規定,結婚雙方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必須填寫『未婚』,但自從去年7月份,太原市出台新的便民措施,規定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未填寫的,可以視為未婚,只要符合結婚條件,即可領取。」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可能是市民進行戶口登記時,並未達到適婚年齡,「公安部門忘了備注,後來本人又沒有及時更改戶口簿信息。」「婚姻狀況」一欄空白的情況多出現在2000年之前的戶口簿上。你可以先更改婚姻狀況!戶口薄《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婚姻狀況一欄里,只有「未婚」、「有配偶」、「喪偶」、「離婚」四種選項,其中未婚的不填(婚姻狀況一欄處為空白)。 婚姻登記的信息,主要以民政機關為准,在公安機關的戶口簿里,只是作簡單的記錄,如果沒有及時變更,也很正常(一般以年為單位進行變更)。如果發現登記信息與實際不一致,可以帶有關證件(比如結婚證)到戶籍地派出所申請補正。 法律依據: 1985年9月6日公安部《關於的使用規定》:11.文化程度——按本人現有學歷填寫。 12.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分別填寫「有配偶」、「喪偶」、「離婚」。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本人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未註明,可以有當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戶口本個人戶籍信息手續。戶籍登記派出所審核無誤之後,可以辦理變更戶籍信息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叄』 未說明的婚姻狀況是什麼意思
未說明婚姻狀況意思憑所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具直未婚證明所地派出所進行更正。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肆』 填表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第一種: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還沒有結婚,即使是訂了婚,或者是未婚有子,但是只要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者說是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婚姻狀況都是未婚。
第二種:已婚,這種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是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還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
第三種:離異,這種是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是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
第四種:喪偶,這種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狀況證明,每年10多萬例的辦理量,說明它有存在的價值和需要。但如果按照規定,民政部門不給開有關民政局的負責人說,這需要在收到相關文件之後,民政部門和公安、住建等多個部門協調商議,銜接好此類證明未來如何開具或取消開具等相關事項。
同時,也有專家表示,結婚證、離婚證是國家出具並加蓋國徽的法律證明,具有證明公民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政府應加強對公民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詢平台,不是讓公民再去開具其他證明。目前的技術完全有能力打破部門之間的限制,個人的真實婚姻信息在全國范圍內聯網。
『伍』 辦結婚證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說明
法律分析: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辦理,戶口再最初登記信息的時候婚姻狀況一欄都是未婚或者其它,這個不影響登記結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陸』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寫的未說明,不給辦結婚證怎麼辦
摘要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填寫可以辦結婚證。辦理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都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柒』 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寫個未說明
法律分析:「未說明」類標注應視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的聲明不一致。 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規定,除對涉台和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應該向當地派出所申請更改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當地派出所可向本地婚姻登記處發函詢問的婚姻狀況,在本地婚姻登記處回函後,為進行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捌』 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有四種填寫方式,分別如下:
1、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你還沒有結婚,即使是訂了婚,或者是未婚有子,但是只要你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者說是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婚姻狀況都是未婚;
2、已婚,這種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是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還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
3、離異,這種是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是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
4、喪偶,這種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