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法律對婚姻有保護嗎
法律當然保護婚姻,之前的婚姻法和現在的民法典都對婚姻給予了法律上的保護,從婚姻的成立,到夫妻間婚前個人財產保護,以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使用等等都有明確的條文,即便離婚時,法律也對財產如何分割,債務如何承擔,子女如何撫養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如果沒有法律護航,很多人的婚姻,尤其是處於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當然,婚姻更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有些問題法律也是無能為力的,很多人不好好過日子,把一個本來幸福的家給折騰散了,這樣的人也不少,總之,珍惜彼此,才能使姻得到最好的保護!
❷ 法律為什麼不保護愛情,保護婚姻
法律的作用是救濟人民,是被動的方式.意思就是說,當你的真正的權利義務收到侵害的時候,法律才會站出來替你維持公道!而愛情,只是一種個人的感覺,一種不是生活必須品的存在,它的權利義務對於個人的正常生活沒有太大的影響。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婚姻是規范夫妻雙方的行為,是夫妻雙方財產的有效證明和保護!財產等這一類的東西才是真正會影響到人們正常生活。所以,法律才會首要保護婚姻,而愛情是用其他,例如道德倫理來規范人們心中的慾望了。當然,現今的法律完善程度日新月異,在往後的日子裡,也許就會有類似保護愛情的條文了。
❸ 婚姻被破壞其實比被搶劫財物更痛苦,為什麼法律不予以嚴懲呢
法律規定有婚姻自由,因此,在感情破裂時,法律允許離婚, 且婚姻被破壞屬於道德上的問題,是不可見的,不在法律范圍內,在道德范圍內,需要人們自行規制,破壞婚姻者因此也受到公眾譴責,社會輿論壓力,是道德與內心的譴責,行為與責任是一致的,都為道德上的。
❹ 事實婚姻是不是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4)法律為什麼不重視婚姻擴展閱讀:
事實婚姻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❺ 法律為什麼不保護「戀愛關系」只承認婚姻關系
因為婚姻是具有合法效益的,結婚有結婚證,戀愛卻沒有什麼可以證明的。
青年男女戀愛,是相互了解的過程。經過一定時間的接觸和了解,情投意合,確定戀愛關系;志趣不投,不中意,斷絕戀愛關系;需要長期了解,然後決定是否確定戀愛關系。戀愛過程有的時間短,有的幾年。尤其是早戀的青年男女,一方面缺乏社會經驗,考慮問題不成熟,另一方面由於升學、就業、進城、提乾等個人條件的改變,可能導致思想變化,影響戀愛關系。這些情況,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法律上不保護婚約,則便於青年男女自由選擇伴侶,更加適應戀愛中可能發生的變化情況,避免雙方或一方不完全自願的婚姻的形成,以保障婚後生活美滿幸福。
❻ 事實婚姻,法律從什麼時候開始不支持
事實婚姻不承認時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我認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於當事人採取積極的態度予以確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❼ 為什麼現代的法律連婚姻也要管古代的法律都不管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法律的本質是保護弱者,限制強者,懲罰犯罪嫌疑人,如果法律不管婚姻,有錢人會用婚姻的名義玩女人,每天換一個都可以,那女孩子都遭殃了,窮人可能會娶不到老婆,社會就亂了,希望可以幫到你。
❽ 事實婚姻為什麼得不到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法律之外的婚姻,兩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是事實婚姻,這樣就有一個漏洞,已婚人士和他人同居也可以是事實婚姻,如果法律保護事實婚姻就同樣保護了出軌行為,就違背了法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