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情況在婚姻法當中叫遺棄
【法律分析】:婚姻中的遺棄構成遺棄罪的,必須滿足情節惡劣才可以的。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落,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等等。遺棄罪判刑五年以下,認定構成遺棄罪一般判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實施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條 第四款 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❷ 婚姻法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
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里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遺棄罪 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❸ 婚姻法中遺棄家庭成員具體是指什麼
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情節惡劣的涉嫌遺棄罪。
❹ 新婚姻法中提到虐待和遺棄是指什麼,妻子生病住院手術丈夫拒不簽字,住院期間從不探望,這算虐待嗎
妻子生病住院手術丈夫不僅拒不簽字,而且還在住院期間從不探望,是一種遺棄的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法中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而婚姻法中的虐待,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醫治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利。
❺ 婚姻法中的遺棄行為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中的遺棄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的遺棄,即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❻ 婚姻法中怎麼解釋虐待和遺棄兩個名詞
(一)虐待 虐待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醫治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以及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利。虐待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對被侵害人實施虐待行為。常見的虐待行為主要是肉體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虐待。肉體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經常性的打罵、凍餓、有病不給醫治、強迫過度勞動等。精神上的虐待主要是指,經常性的侮辱被害人人格、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讓其與他人和社會接觸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虐待行為只有在情節惡劣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主要從虐待行為的動機、手段、持續的時間以及虐待的對象等方面來綜合認定,如虐待老人、小孩或殘疾者可以認為是「情節惡劣」。虐待在主觀方面也只能是故意。至於其犯罪動機,如是為了離婚而虐待配偶,還是為了逃脫贍養責任而虐待老人等,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虐待的主體需要具備特定的身份,即虐待者必須是與被虐待者有一定親屬關系且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對於非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虐待行為,不成立本罪,有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司法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現役軍人虐待俘虜罪等。(二)遺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嚴重的行為。遺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權益。侵害的對象則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客觀方面,遺棄罪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即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員,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具體包括不承擔經濟上供給的義務或生活上照顧的義務。遺棄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負擔扶養義務也有實際扶養的能力但卻拒絕扶養。在主體方面,遺棄罪只能是對被遺棄人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
❼ 婚姻法第32條,什麼才算遺棄
1。遺棄罪,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2。構成虐待行為則要看
1)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於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後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後的一個月內,先後毒打妻子10餘次;有的兒女對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餘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煙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於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虐待的後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後果嚴重,例如,由於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後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
3。至於暴力你是指什麼方面的暴力?
❽ 怎樣才算是遺棄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在婚姻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遺棄是指,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
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而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則構成遺棄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1條追究刑責。
依據《民法典》44條、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45條對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婚姻法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