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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婚姻怎麼看待

發布時間:2022-07-17 04:08:38

⑴ 我國婚姻法條文對直系姻親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對直系姻親間的婚姻問題的規定:法律沒有對直系姻親間的婚姻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中包括直系親屬。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⑵ 法律對直系姻親間的婚姻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⑶ 為什麼直系親屬不能結婚

你好; 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有哪些? 《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曾祖父母與外曾孫子女等。直系親屬不論代數多遠,均不得結婚。同時,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雖然沒有自然的直系血親關系,但也不得結婚,這主要是倫理道德的要求。

旁系血親是指除直系血親外,其他一切在血緣上同出一源的親屬。如生於同一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生於同一父親的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生於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等。法律並不禁止所有的旁系親屬結婚,只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結婚。

代的計算方法是,以自己為一代,以父母為第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三代,以此類推。因此,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就是指與自己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具體來說,禁止結婚的旁系血親包括:(1)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但不包括並無血緣關系或異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等。(2)伯、叔與侄女、站與侄,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請採納哦謝謝

⑷ 婚姻法——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您好:
你們可以結婚,你們是屬於三代以外的旁系血親。故,可以結婚。
以下是相關法律: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於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希望答案可以幫到您!

⑸ 直系婚姻問題

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關系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像這樣的情況應該是禁止結婚的關系

⑹ 直系姻親的概念

直系姻親,顧名思義與婚姻、直系親屬、姻親等概念相關。故欲先明其義,必先解決與之相關的問題。何謂親屬?在《禮記·大傳》《儀禮·喪服》等文獻中均有關於親屬的描述,漢代儒家學者劉熙在其《釋名·釋親屬》中這樣解釋:「親者,襯也,言相隱襯也」「屬,續也,思相連續也」。 於是就把親屬定義為基於婚姻和血緣而產生,具有親屬身份的人們之間具有「相襯相續」的密切關系。現代意義上的親屬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親屬是指一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產生關系的人,這是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狹義上的親屬僅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產生的且彼此間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此則法律意義上的親屬。 當然婚姻家庭領域所研究探討的對象僅為狹義之親屬。至於姻親則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相互聯系的親屬。直系則是關於親系的分類,其中包括直系親和旁系親。
直系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親可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這是一種間接的姻親關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綜上,可推知直系姻親之概念即指己身配偶之直系血親(二者共同後代除外)和己身直系姻親的配偶。

⑺ 你認為近親結婚有什麼害處

近親結婚的現象在我國廣大農村及偏遠地區還普遍存在,由於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人們並沒有認識到近親結婚的影響及危害。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里,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同時,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形成婚姻的,也屬於無效婚姻。因此說,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是無法律效力的,也屬於無效婚姻。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即禁止近親結婚,一方面是出於優生學上的原則,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於倫理上的要求,由於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混亂。近親結婚的危害有哪些?近親結婚,後代的死亡率高,並常出現痴呆、畸形兒和遺傳病患者。這是由於近親結婚的夫婦,從共同祖先獲得了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對生存不利的隱性有害基因在後代中相遇(即純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質低劣的孩子。高血壓、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臟病、無腦兒、癲癇等多基因遺傳病,在近親結婚所生子女的發病率也明顯高於非近親結婚。有統計表明,近親結婚後他們的下一代兒童死亡率比非近親結婚的高出3倍,其後代遺傳性疾病的發病率比非近親結婚的高出150倍。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禁止了近親結婚,同時近親結婚對後代的影響也非常大。因此,如遭遇了近親結婚,一方面可以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律師會幫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⑻ 直系姻親的直系姻親的產生與消滅

從上文中我們了解到姻親關系是基於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而產生的。婚姻關系的成立是姻親關系產生的基礎,只有當婚姻關系成就時配偶一方才與另一方的親屬及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姻親關系這無異議。譬如夫妻雙方結婚後公婆與兒媳、女婿與岳父母之間的關系才產生。故婚姻成立的時間為姻親關系發生的時間。但是婚姻關系的終止是否連帶地消滅基於此而產生的姻親關系?這是就婚姻關系的變動而言,就血緣關系的變動來講,也當然地發生姻親關系的變動,如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若雙方關系轉為擬制血親,則直系姻親關系當然消滅,這沒有討論的必要。
從現實生活以及司法實踐和法律規定來看,婚姻關系的終止存在兩種情況:其一、配偶一方或雙方死亡,此處的死亡應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上的宣告死亡兩種情況;其二、配偶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所不問。對於這兩種原因是否導致姻親關系的解除,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 配偶雙方死亡,這種直系姻親關系隨著主體的消滅而終止。故此討論的僅為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日本舊民法第729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離其家時(即再婚),公婆與兒媳、岳父母與女婿等的姻親關系終止。日本現行民法第728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表示終止姻親的意思時,姻親關系終止。
我國《婚姻法》未規定姻親關系終止的原因,而是把配偶死亡或婚姻關系解除後是否保持此前的姻親關系的選擇權留給姻親關系當事人,聽從當事人的意願,而不加強行干涉。或者聽從當地的風俗習慣。但從《繼承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看,立法者在立法時可能考慮到尊老、贍養老人和相互扶助的傳統美德而主張姻親關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也不因生存配偶再婚而終止。
在筆者看來,民法乃私法,理當以意思自治為本位。無論是離婚還是配偶一方死亡(配偶雙方死亡,由於主體都不存在了,他們之間的直系姻親關系也就當然地消滅),只要當事人自願保持先期存在的姻親關系,法律則無必要去加以否定。當然這也存在例外的情形,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因姻親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相應的扶養義務時,當然這種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非道義上的義務。由於義務具有當為性,如果允許當事人憑自願來選擇是否履行,則必當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此時採用法律手段去督促當事人履行這種義務則不無不可。故姻親關系的消滅關鍵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且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具有法定強制的性質?於此,將在下文進行詳細闡述。

⑼ 法律對直系姻親間的婚姻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系。根據親屬關系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⑽ 如何看待我國《婚姻法》中禁止近親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一、禁止「近親結婚」,其原因主要在於

1、生物遺傳學角度來看,禁止近親結婚主要是考慮到優生以及利於結婚雙方的生活等方面;

2、從倫理學角度來看,近親結婚往往會導致親屬之間身份關系的變化,同一主體享有不同的身份與輩分,容易使親屬身份關系發生較為復雜的變化。

二、從充分保護婚姻自由權的角度,可以適時作出一些改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是寄於優生優育的目的,事實上,對此類婚姻,完全可以加入對男女雙方的生育權的限制性規定,要麼放棄生育權,要麼通過科學與社會保障手段,如試管嬰兒、收養等方式進行解決。如果男女雙方違背了此種限制,那麼法律將對其關系不再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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