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上可以查到自己的婚姻狀態嗎怎麼查
支付寶市民中心(相關地區政務服務程序或app)
現在互聯網使得查很多信息變得非常方便,如果想要查結婚記錄的新人可以在當地的支付寶市民中心或者當地的政務服務小程序、app上選擇婚姻登記查詢功能,根據相關信息就可以查到對方的結婚記錄了。
中國裁判文書網
如果對方有過離婚官司,那在這個網站上就可以查到對方相關的結婚記錄,甚至有可能可以看到對方的離婚原因。
B. 婚姻登記信息怎麼查詢
法律分析:非本人一般無法查詢他人的婚姻登記信息。本人想要查詢婚姻信息只能由本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到民政部門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C. 婚姻登記信息如何查詢
法律分析:按規定,以下個人和部門可以查詢婚姻登記信息:(一)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三)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四)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可以查詢當事人的婚姻信息。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材料的歸檔要求:(一)當年的婚姻登記材料應當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歸檔;(二)歸檔的婚姻登記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案卷規范、整齊,復印件一律使用A4規格的復印紙,復印件和照片應當圖像清晰;(三)歸檔章、檔案盒封面、盒脊、備考表等項目,使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應當列印;備考表和檔案目錄一律使用A4規格紙張。
第十二條 使用計算機辦理婚姻登記所形成的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一並歸檔,歸檔要求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D. 查個人婚姻怎麼查詢
【法律分析】
查詢個人婚姻可以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通過居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婚或者離婚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頒發結婚證,離婚的,男女雙方需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進行約定,並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離婚證。因此,查詢個人的婚姻關系,需要前往婚姻登記機關,提供相應的材料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 查詢個人婚姻狀況怎麼查
【法律分析】
個人的婚姻情況是隱私,在網上是查不到的。如果真的想查的話,只有到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去查(婚姻狀況也只能是當事人可以查自己的,別人是沒有權利查的,只有人民法院與公安部門開涉案介紹信才能查)。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