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B、夫妻財產關系
B. 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
一、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
1、新婚姻法對女人的好處,主要是體現在對婦女權利的保障方面。在婚姻法的第二條規定里,就有明確的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
2、在婚姻中,如果出現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等的行為,到法院申請離婚訴訟調解無效的話,都是會准予離婚的。
不過,新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對女人也是有些不利的地方的。
3、我們婚俗中,男方買婚房是比較常見的。而新婚姻法規定了,一方婚前、婚後購買的房子,房子增值的收益部分,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等等條例,這就導致了女性在離婚的時候,很大幾率無法參與房產分割了。
二、新婚姻法給女人的啟示
1、新婚姻法給女性同胞們的啟示,最為明顯的就是,一定要學會經濟獨立。關於離婚的房產分割,其實並不是單純的在保護男方的權益,而是在保護出資購買婚房一方的權益。
2、如果在婚姻中,女性經濟不夠獨立,而是完全依賴男方的話,當感情失和面對離婚訴訟,所能分到的資產是很少的。而自身經濟獨立的話,在婚前婚後,都能擁有更高的話語權。
3、另外,在新婚姻法的規定條例下,大家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一旦出現家暴、虐待之類的行為,及時到法院提出訴訟,及時止損。
C. 新的婚姻法,女性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新的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定更為明晰,這對婚姻是一種保護,但是對於婚後需要生育和照顧子女的女性來講是存在偏頗的。女性要想保障自己的利益,要做到兩個方面。
所以最終女性還是要有獨立經濟能力和人格,這樣才能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對等,即便是遇到男性不忠誠,也能夠隨時擁有自我崛起的能力。
D. 西方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
法國人認為婦女權利的保障不僅體現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它還是民族強盛的根本,因為母親們的地位決定社會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養和成長。在婚姻法中,更注重對女性權利的保護和「懲罰過錯一方」。
法國大革命勝利後,在1791年憲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不久以後,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又確立了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則。自此以後婚姻自由原則及其必然產物——共諾婚制,相繼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共諾婚是以契約說為其理論依據的,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這種婚姻自由在一定意義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實質上的自由。
《法國民法典》對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規定清晰嚴明:如果雙方無婚前協定,所有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協議離婚,財產按協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訴,倆人必須如實提供所有財產清單,任何一方瞞報財產,法庭將沒收其全部財產,作為懲罰。婦女地位在西方發達國家是越來越受到尊重和保護的,即便夫妻離婚,優勢也都是傾向於女方,這在法國的婚姻法上得到了很大的體現。
法國在離婚夫妻財產分配上採取的政策是「懲罰過錯一方」。對打官司離婚的夫妻,法院必須要求雙方申訴離婚原因,通俗解釋就是「哪兒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絕不可以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語言作為離婚原由。確定離婚原由以後,法官會根據分配原則,在財產分配時「懲罰過錯一方」,判別無辜方獲得更多的財產和撫養費,並且會根據離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給予其更多的物質補償,使得過錯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法國婚姻法對離婚時房產配置的規定:法國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一般在離婚時不用均分,但是房屋的情況比較復雜,屬於例外。即使是一些屋主在婚前已經將房款付清,但是婚後與配偶一起在房屋裡居住、生活,由此就會涉及到每年房屋的地稅支付、保養維修費用等方方面面的支出。這樣一來,房屋就成了一個家庭住所,理所當然就要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同財產。那麼,一旦夫妻雙方的婚姻面臨解體,屋主婚前已經付清房款的房屋一樣需要進行共同分割。至於那些結婚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以按揭方式購置的房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或是一方支付貸款,因為房屋已經屬於家庭的共同財產,當然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就更需要對此進行分割。所以,法國很多腰纏萬貫的富豪大款,事業做得越大,錢掙得越多,越不敢輕言離婚,哪怕你再有錢,假如一生離三四次婚,也會變成窮光蛋,多大財產也禁不住這么折騰。他們認為婦女權利的保障不僅體現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程度,它還是民族強盛的根本,因為母親們的地位決定社會安定程度和下一代的培養和成長。
E. 《婚姻法》在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措施
這主要是由我國的現實情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婚姻法》在結婚、家庭關系等章節中,都貫穿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精神,而在離婚這一章中,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
首先,在離婚程序方面,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如果是女方自己提出離婚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則不在此限;
其次,在財產分割方面,為保障女方離婚後的生活,規定了法院判決時,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
第三,《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的生活確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在實際中多是由男方幫助女方。
F. 中國的婚姻法有沒有對家庭主婦足夠保護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其中最受關注的一條是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有一個很大的亮點,就是對於全職太太和全職丈夫都設置了經濟補償制度。
並且,這項規定相對以前的婚姻法突破了「夫妻分家財產制」的限制。即,全職太太和全職丈夫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即使夫妻雙方在婚前約定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關於賠償數額問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由法官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但是,其中一點就是經濟補償必須要支付。
相比於以前,一個全職太太離婚以後失去家庭,失去財產,還有那逝去的青春和投入的精力,這條法規的出台讓太太們在面對曾經為這個家庭的付出的同時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G. 婚姻法中女性應受到什麼保護
現行的婚姻法及三個司法解釋對女性的保護措施還是挺多的,包括以下幾點:
1、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可以對女性適當照顧;
2、離婚後女方生活困難,如沒有住房,如果男方條件允許,要給女方提供幫助;
3、女方在照顧家庭、老人、孩子方面付出較多的,離婚時男方要給與補償;
4、如果男方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婚姻解除,男方屬於過錯方,女方可以要求賠償
望採納!!!
H. 新婚姻法出台後,結婚後女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一方面要保證公平原則,另一方要保護弱勢群里即保護女方及子女,在限制離婚這個角度以及財產分割的方式、比例上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照顧。或者有其他想法的可雙方簽訂婚前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等進行約定,從而保護女方的個人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I. 新婚姻法對全職媽媽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條文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家務補償】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法律條文來看,離婚家務補償的適用有如下幾個特點:
(1)離婚家務補償是發生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即夫妻之間才能請求補償。
(2)在權利主體方面, 須是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也就是說一方在家務方面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犧牲,多付出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補償。
(3)離婚家務補償提出時間只有在提起離婚時,才能請求補償,在平時不能提出,在離婚後也不能提出。
(4)離婚家務補償的金額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並未規定補償金額,一般來說會依據家務付出的多少、一方支付能力、婚齡長短、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對「離婚家務補償」的看法
「家是最小的國,國是千萬家」。對於以和為貴的人們來講,離婚是一個艱難的選擇,但在有些時候離婚或許又是最好的選擇。
當夫妻雙方感情走到了盡頭,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婚姻關系時,」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全職媽媽「的權益,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保護了弱勢群體。我國現行的關於離婚補償制度的規定是《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個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想要對婚後照顧家庭的一方給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實務中,更多的情況是夫妻雙方並沒有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這個法條的適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此次《民法典》中刪除了現行婚姻法的限制性條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修改後的規定更符合社會現實情況。
三、對「全職媽媽」的一些建議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女性,包括很多高學歷高知女性, 為了家庭的幸福和美滿,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及學業,最終鼓起勇氣選擇做一名「全職媽媽」,或者選擇了一個時間較為靈活的工作,而放棄了職業上的發展,全身心的照顧家人,整日操勞,全年無休,非常的辛苦,特別是二胎「全職媽媽」為家庭付出得更多,所以「全職媽媽」應該得到家庭和社會的尊重,也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全職媽媽」也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留意以下一些小建議,當婚姻無法維系時,要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1. 收集保留證明自己對家庭付出較多的證據;
2. 收集另一方對家庭照顧少的證據;
3. 家務補償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已辦理離婚手續,事後便無法再提起家務補償;
4. 家務補償的金額不會太高,建議平衡家庭和自我成長,若非迫不得已,不建議做「全職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