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領結婚證要准備什麼材料
我國公民在境內申請結婚,需要攜帶的資料有:
1、雙方的戶口本及居民身份證;
2、雙方需提交3張2寸近期的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3、雙方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針對已離婚的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提供上述證件外,還需提供有效的離婚證。
結婚登記,必須具備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自願結婚的;
2、結婚的年齡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即男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年滿二十周歲;
3、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
4、雙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㈡ 婚姻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七條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㈢ 婚姻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婚姻登記需要的資料就是男女雙方的那個身份證以及男女雙方的戶口本以及一寸的照片,然後去到婚姻登記所然後填寫資料之後就可以登記了。
㈣ 結婚登記證件需要哪些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1.需要攜帶的資料。男女雙方各自的戶口本、身份證。男女雙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記處拍取。男女雙方中有過離婚情況的,還要攜帶離婚證。如果經過婚前檢查還要提交婚前檢查報告。2.辦理結婚證的條件。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方法定的結婚年齡是22周歲,女方的法定結婚年齡是20周歲。男女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其他法定關系的夫妻。近親不能結婚。3.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攜帶上述資料去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婚姻管理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確認男女雙方自由結婚的意願,確認完畢後男女雙方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字按手印。然後繳納9元人民的結婚證工本費,就可以領取結婚證,男女各自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㈤ 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麼資料
男女雙方領結婚證需至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處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結婚證照片第二、填寫好的結婚聲明。提交聲明後,貼上照片,打上鋼印,即可以領取結婚證了。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樣式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㈥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首先,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申請時,需要攜帶以下相關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三張雙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底色須為紅色。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會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發給結婚證。
溫馨提示:2021年6月起,民政部在部分地區開展了跨省通辦試點工作,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可以跨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具體可以向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咨詢。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㈦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