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唐代大詩人李白一生一共有幾任妻子,都有誰
提到唐朝詩人的婚姻愛情,人們耳熟能詳的是杜甫對於發妻的一世愛戀,以及李商隱對愛情的忠貞不二,還有元稹對於亡妻的深深懷念。
但對於在我國文學史上擁有崇高地位的天才詩人李白的婚姻,人們就不甚了解了。也許是因為他“光焰萬丈長”的詩歌太過於驚艷,也許是因為他滿腹才華卻一生無緣功名太過悲劇,後世之人反而對他的婚姻和家庭不夠關注,導致這方面的歷史記載相對匱乏。
也就是在這段時間,李白遇到了他的第二任明媒正娶的妻子宗氏。宗氏夫人與許氏夫人一樣,也是宰相之後,其祖父宗楚客是武則天從姐之子,在武則天和中宗時曾三次拜相。李白與宗氏夫人在梁園結合後,繼續漫遊各地。
安史之亂爆發後,避禍於廬山的李白似乎迎來了轉機,得到了永王李璘的垂青,請他出山進入永王的幕府。後來永王兵敗,李白也受到牽連,被捕下獄。宗氏聽到消息後,為丈夫多方奔走,啼泣求援,李白終於在眾多友人的幫助下才免於死刑,被流放夜郎,後在巫山途中遇赦。
其後,大難不死的李白就此長時間在岳陽、江夏一帶滯留,竟然再也沒有見過宗氏一面,兩人的婚姻實際上處於名存實亡的境況。
關於李白和宗氏是否育有後人,史書上並無記載,有觀點認為,他們夫妻倆生育了一個女兒,但大多數人認為沒有資料表明有這個女兒的存在。
關於李白和楊貴妃,民間廣為流傳一種說法:李白之所以離開長安的原因,是因為楊貴妃進讒。其主要依據就是李白所著的《清平調》中的第二首,說李白在此詞中,將楊玉環比作趙飛燕,有貶低侮辱之嫌。
不過,這個說法顯得極為牽強。
李白之所以進入長安,無非是玄宗看上了他的才華,想把他作為一個御用文人使用。所謂翰林供奉,說白了就是一個娛樂人士,靠著詩詞討皇帝歡心的人。作為集萬千寵愛於一身的楊玉環,似乎犯不著和李白這樣的人過不去。
雖然李白狂放不羈,經常高昂著頭,一副超塵脫俗的模樣。但李白也不會冒險得罪楊貴妃,這對他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一點好處都沒有。而且,《清平調》一詞是李白奉唐玄宗之命而作,寫成後玄宗愛不釋手,立即命人譜曲演唱。如果李白在詞中對楊玉環有不敬之言,難道才華出眾的玄宗看不出來?
所以,李白之所以離開長安,最重要的原因還是他的狂傲不羈,酗酒成性和放浪形骸,和楊玉環沒有任何關系。
⑵ 唐代的婚姻制度
1.結婚年齡。唐太宗在貞觀初年(627年)發布了《令有司勸庶人婚姻及時詔》,其中規定:「其庶人男女之無家室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以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媒媾,命其好合。」這就是把結婚年齡明確在法律上,而且這個規定要比以前的年齡規定要小得多。後來,統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時、鰥寡數量的多少、戶口的增減作為考核官吏的標准之一。所以,在這種早婚早育政策的影響下,唐代社會出現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現象。武則天年僅十四即入宮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擇偶方式。唐代的婚姻大多數也不例外,仍須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才能好合,只是男子出門在外之時才可「自娶妻」,但是這畢竟只是少數。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代法律明文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民間也有「無媒不得選」之說。如開皇初年,樂平公主之女娥英擇婿時,隋文帝「敕貴公方集弘聖宮者,公主親在幃中,並令自序,並試技藝,選不中者,輒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為姻媾」。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2)自己擇偶。在唐代比較開放的風氣影響下,也出現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縛自己擇偶。有的家長也尊重子女的心願,容許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廳牆壁間開一橫窗,裝飾雜寶及紗縵,常日使六女戲於窗下,每有貴族子弟入謁,李林甫即使「女於窗中自選可意者事之」。
3.離異。在唐代婚姻關系中,離婚是比較常見的,但是離婚同樣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唐代對離婚有三種規定:第一,協議離婚;第二,仲裁離婚;第三,強制離婚。
(1)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這是一種比較開放的做法,但是在古代這樣的做法是不多見的。
(2)仲裁離婚即「出妻」,唐代基本沿襲了古禮「七出」休妻。所謂「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等七種情況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條,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府判斷,只要作文書,由雙方父母和見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
⑶ 為何唐朝公主可以三嫁,古代婚姻制度哪個朝代最開放
唐朝是個開放的國家,經濟繁榮昌盛,政治開明,文化程度極高。在一些統治者的勤政治理下,唐朝出現了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
科舉考試中出台了殿試政策;唐詩遍布國內;國力方面,唐朝時期,中國成為領土最大、實力最強的國家;
人們的精神文明也上升了一個新高度;唐瓷器、唐三彩更是璀璨奪目……有了這些的物質基礎和文化基礎,唐朝的人口快速增加,生產力也有所提高。
當然,這也跟唐代較為完善的婚姻制度有很大的關系。
對個人來說,一份好的姻緣可以讓人體驗到生活的充實和美好,有利於社會的穩定統治。大唐出現盛世的局面離不開這些嚴密的婚姻法律和開放的婚姻政策。
只有人們的家庭生活幸福美滿,夫妻和睦,社會才不會有盜賊出入。社會秩序也會穩定,正常的運轉。
統治者也方便管理百姓和國家。在這樣的太平盛世下,人們才能安心生產,創造更多的財富來滿足更多新增人口的需要,國家才可以持續健康的發展至幾百年甚至更長久。
⑷ 唐朝的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需要遵守哪些條件
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對開放,但在封建制度的影響下還是有這許許多多的約束。
唐代是我國古代經濟、政治、文化、科技各方面都高度發展的一個時期。由於當時的唐朝與其他各國都有貿易往來,久而久之很多西方的思想文化也漸漸的傳入了中原,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相對於其他朝代是十分“開放”的。
總而言之,唐朝雖然受到西方文化影響,在思想上比較開放,但這也無法改變影響了中國人幾千年的封建傳統觀念。
⑸ 唐朝的夫妻有哪些
古人結婚,大約是要有以下幾個程序。 周《禮記·昏義》,規定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此後歷代大體沿襲這一禮制。 首先是納采。男方欲與女方結親,必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也就是俗話說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顧名思義,媒,指謀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媒人出來混,其實按照古代的行規,手上是要有傢伙的。一是斧,二是秤。有斧是源於《詩經·豳風·伐柯》中的詩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有秤,講究的是門當戶對。古人在門當戶對方面講究很多,比如有良賤不婚,例如賈寶玉不能娶晴雯當正室,賈璉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義。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擇婿之風,正所謂書中自有顏如玉,只要中進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動送上門。類似現在考上公務員,就不愁沒有女人。 自然,還有另一種比較特殊形態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大體來說漢唐時代的和親,不管皇室還是民間,相對是比較寬松的。唐朝中後期,控制的相對嚴格一些,比如規定,非常駐戶口的番人原則上是不能在當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綠卡的胡人娶了漢女,也不能帶回番地。邊境就更嚴,自從無憂城之變後(吐蕃嫁了個女子到唐朝的維州,生了兩個兒子,長大之後開關獻城與吐蕃,然後吐蕃改維州為無憂城。古龍的《陸小鳳》里鳳舞九天一節大概就是影射這段故事),就開始嚴管了。宋朝,也有個典故,慶歷增幣。遼要和親,宋回答,要女人沒有,寧肯給錢。不要說鼻涕宋,在這方面做的比漢唐可高多了。元朝制度,以張教主為例,如果娶的是趙敏,那他就自動入蒙古籍(從蒙)。娶小昭,那色目MM就降一個等級(從夫)。娶周止若,沒問題。娶殷離,那時是沒問題,現在小熊就要舉報他近親結婚。娶殷楊氏,那他可就真要後悔,不管在蝦米時代,都要算通姦。明朝,重八哥蔫壞,不許留在中原漢地蒙古,色目人族內自行婚配,只許與漢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虧,實際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寧武關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兒去放羊的,卻不多。清朝,只許旗人娶漢女,不許旗女嫁漢人。這就不厚道了。 說完幾種特殊情況,繼續說納采禮儀。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奠雁。在按六禮而行的婚姻中,除了納征(下聘)以外,其餘五禮均需男方使者執雁為禮送與女家。因為雁是侯鳥,隨氣候變化南北遷徙並有定時,且配偶固定,一隻亡,另一隻不再擇偶。古人認為,雁南往北來順乎陰陽,配偶固定合乎義禮,婚姻以雁為禮,象徵陰陽和順,也象徵新娘的忠貞專一。切記,一定要是活雁,事後還要放生的,不然不吉利 。當然,即便是在古代,大雁也不容易入手,所以可以用鵝,也可以是雉鳥代替。別的禮物就不多說了。 過了納采,接下來就是問名。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卜吉凶。庚貼里的花活可就多了。比如生肖就有講究,例如,女性忌諱屬虎,屬羊。當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時沒有身份識別系統。女方事先請術士改庚帖,可算是家常便飯。比如虎有上山虎,下山虎之分,大體可以改作牛或兔。所以說女性年齡實在難猜。清稗類鈔里有一則笑話,有個女的虛改庚帖,「。。。。。。任杭州太守時,妻受四品封。叔子卒後十餘年,諸子將為母稱七十觴,先期營辦,恭人笑止之雲:某日,非吾真生辰也。"可怕啊,娶得這么個太太,實在是人生一大不幸。抄一首生肖歌,大家欣賞:子鼠見羊萬年愁,不叫白馬見青牛,虎見巳蛇如刀割,兔子見龍不長久,酉雞不與犬相見,亥豬不可見猿猴。別的還有很多說頭,就不一一列舉了,免得煮酒里嫁不出去老姑娘們對小熊有意見。天地良心,小熊可是最尊重婦女的。 雙方合過八字,覺得可以,那就進入下一個環節:納吉。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也要行奠雁禮。也是下正式婚書。有一整套簽字等等程序。現在大概算是登記以及婚前財產公正程序。 然後是第四步,納征 。也叫納幣。通俗一點,就是送聘禮。各代價碼是不太一樣的。早期,用帛淄,然後金,銀,不一而足。南宋《夢梁錄·嫁娶》里記載: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緞六表裡,雜用絹四十匹。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緞四表裡,雜用絹三十匹。下戶銀三兩,彩緞三表裡,雜用絹一十五匹。 近代就更不用說。順便說說大陸老電影里的一個細節,一個八路上前方,情妹妹大多會向他要一個鞋樣子,代表這門親事就算定了。 這其實和古風有點關系,古人男方會送絲線這些玩意,女方回禮就是鞋襪這些,象徵和諧的意思。反過來看國軍老電影,大多送一方手帕蝦米的。不是小熊羅唆,這就不吉利。送鞋底,一來有好口彩,二來實用,跑的快,跳的高,還很舒適,即便是閃都比別人閃的帥。手帕呢,揮舞投誠?捂傷口?血書遺囑?怎麼看怎麼不吉利。 送過財禮,下來就是請期 。算好良辰吉日,就准備娶新媳婦過門。然後即是最重要的一步。 親迎。簡而言之就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新郎親迎,古代是要御車至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里頭禮節一套,然後迎新娘出來上車,新郎御輪三周,先歸。新娘乘後車,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注意新娘所乘之馬車,一般都由女方自備,事後三月要由男方送回。謂之「反馬」。 也就是現代意義上的三個月試用期過了,才能正式上崗。不是處女還可以退貨,這點最符合中國文化的的核心精神。好!!!!古時還有催妝詩,障車等等說頭。比如,唐朝時雲陽公主出嫁,男方儐相是陸暢,作的催妝詩是:「雲安公主貴,出嫁五侯家。天母親調粉,日兄憐賜花。催鋪百子帳,待障七香車。借問妝成未,東方欲曉霞」。 宮女們因為覺得陸暢操吳音,才思敏捷,都願跟他開玩笑,宮中才女宋若蘭、宋若昭作詩道:「十二層樓倚碧空,鳳鸞相對立梧桐。雙成走報監門衛,莫使吳歈(吳地的歌曲)入漢宮。」陸酬曰:「粉面仙郎選聖朝,偶逢秦女學吹簫。須教翡翠聞王母,不奈烏鳶噪鵲橋。」(古代就這么風雅,儐相公然和伴娘中的TWINS調情)。現在不行,無厘頭的成分居多試看。誤區一,拜堂亂拜,現在說得夫妻對拜,說得是兩個人頭碰頭,大大這可不是梁山泊上鴛鴦盜結義啊,古禮,女的先拜,男方回禮,如是者四,這才是王道,夫道,正道。此外說說拜堂地點誤區,所謂青廬結拜,其實是北朝禮俗,在唐朝的時候經過變革,才改在堂上。《世說新語》里記載漢朝時,曹操與袁紹去劫了別人的青廬,攪鬧婚禮,其實是劫外國人的婚禮,類似於今天中國人沖進教堂去搶個洋妞。誤區二,亂穿衣服。現如今,國人習慣亂穿,中式婚禮,旗袍配唐裝,(天啊,難道是紅白喜事一起辦?),沒見過正宗的中式婚禮著裝嗎,鳳冠霞帔,這種高級貨怎麼也比民國四馬路的職業標准套裝強的多。西式婚禮,戴錯花環(一不是野戰排,二不是參加奧運會,三不是至尊寶,戴錯位置,形勢,到底是為什麼),戴錯戒指(訂婚,結婚都搞不清楚),穿錯婚紗(明明是新媳婦,偏穿老姑娘出嫁的顏色)。誤區三,新房交杯酒,又稱合巹。古語有「合巹而醑」,巹的意思本來是一個瓠分成兩個瓢:「以一瓠分為二瓢謂之巹,婿之與婦各執一片各執一片以醑。(由此類推,葫蘆娃一定要禁播)。男方要記住,喝完之後,要把杯子倒過來,取陰陽和順之意。不然這輩子就要被老婆欺負了。還有鞋子要放好,不能被老婆鞋子踩到。衣服也不能被壓到等等。 當然新婚之夜最重要的是,驗紅。先抄一首小令,代言男人之苦: 今夜盛排席宴, 准擬尋芳一片. 春去已多時, 問甚紅深紅淺? 不見,不見, 還你一方白絹。 至於如何驗紅,嘿嘿,小熊下次再說。累了,先歇會。 婚禮禮儀中,入洞房之後,還有若干注意事項。 其一,卻扇,古時,新婦多用扇遮臉,需待交拜後去之。稱為「卻扇」,和前面說過的催妝詩一樣,男方也要做卻扇詩。抄一首: 不須面上渾妝卻,留著雙眉待畫人. 城上風生蠟炬寒,錦帷開處露翔鸞, 巳知秦女升仙態,休把圓輕隔牡丹. 莫將畫扇出帷來,遮掩春山滯上才. 若道團圓似明月,此中只須放桂花。 當然,要是卻扇之後,發現是鍾無鹽再世,那你也只有把希望寄託在驗紅了,頂好是貨不對版,可以退貨。 其二,合髻,也稱作「結發」,象徵夫妻和睦,永結同心。「結發」的具體操作方式歷代不同。秦漢時的「結發」,就是新郎親手解去新娘在娘家時所結的許婚之纓,即系頭發的綵帶,重新梳理頭發後再為之繫上。隋唐以後的「結發」,是男女雙方各剪下少許頭發,挽成「合髻」,一般都是馬上交給新娘保存起來。唐代女詩人晁採的《子夜歌》雲:「依既剪雲鬟,郎亦分絲發。覓問無人處,綰作同心結」。世人常用「結發」、「合髻」作為夫妻結合的代稱,甚至特指為「原配」(亦稱「元配」)夫婦。(還有一種輔助措施,叫做上頭,指是在出嫁前一天晚上,由娘家人梳頭。記得港產TVB老片里,經常有這樣情節,一邊梳一邊唱,「一梳梳到頭,牽手到白頭.二梳梳到尾,舉案又齊眉...,」當然港劇里有這樣的橋段,代表這段婚禮一定不成功,大多在第二天婚禮上,不是槍聲響起,就是車禍血癌,有情人註定不能成眷屬) 此外,還有若干禁忌,比如,揭蓋頭,一定要用秤桿,用手不行的,龍鳳花燭,一定要成雙,而且終夕不能熄滅,經常看見影視劇這樣的情節,新郎甲一口吹滅了蠟燭,擁新娘乙入帳中,這在古人說來,就叫野合。驗紅,一定要用白巾,那位說了,用紅巾喜慶可不可以,小熊建議你不如用綠巾好了,省得麻煩。
⑹ 唐朝大詩人李白,他這一輩子有過幾位妻子呢
我國擁有著五千年的悠久歷史和燦爛的文明,其中一大重要體現便是文學,不管是先秦的《詩經》、《楚辭》,還是漢朝流行的"賦",抑或是唐詩、宋詞、元曲、明清的小說,都體現著中華民族的深厚文化底蘊和強大文化創造力。
在繁多的文學形式中,詩可謂是最為流行。而說到我國古代的著名詩人,相信許多人最先想到的,會是詩仙李白。
總的來說,李白的一生有過兩次或三次婚姻,這一數字要取決於他是否曾與東魯的那位夫人有過婚禮之儀、夫妻之名。大體來看,李白的婚姻都還算得上美滿,而通過他的感情經歷,我們或許可以窺見這樣放盪不羈的才子,不為外人所知的另一面。
⑺ 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況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締結、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個方面的內容。在婚姻的締結方面,《唐律》規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傳統的「六禮」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並規定了「報婚書」、「有私約」等成立婚姻的具體條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強制離婚與協議離婚。前者分為「斷離」與「出妻」,協議離婚即「和離」。根據《唐律》規定,官府斷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二是出現「義絕」的情況,這些由官府強制解除其婚姻關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締結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兩方面的內容。《唐律》禁止結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唐律》關於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傳統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許寡婦自願再婚和納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點
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盛唐時期社會政治開明,經濟繁榮,法律健全,是我國歷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榮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現出鮮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開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經歷了南北朝以來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風俗習慣上相互承認和接受,民族之間彼此通婚的現象也相對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統治者李氏家族出身關隴軍事貴族,流淌著鮮卑族的血液,是胡漢通婚的融合體,雖受儒家倫理綱常的熏陶,但在實際生活中受禮法的限制卻不像後朝那樣嚴密。其統治集團的重臣長孫無忌、宇文融等都是漢化很深的鮮卑族人,阿史那杜爾、李光弼等高級將領也都是其他少數民族,唐初的統治者具有遠大的政治韜略,對漢族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持開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間的包容性呈現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間的通婚增多,婚姻習俗相互影響,對禮教形成一定的沖擊,使人們的思想觀念趨於開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開放性
在唐朝,由於受民族大融合的影響,關於婚姻的禮教相對鬆弛,人們的婚戀思想相對開放,現實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貞操觀念相對淡薄。唐朝離婚較為常見、再嫁不為失節,正如有學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飾和壓抑自己的慾望和追求,相反,他們要讓這種慾望正常的表現出來。」在唐朝,和離,寡婦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擇偶,納妾為法律所明文允許,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性特點。
二、唐朝締結婚姻的制度
(一)實質要件
唐朝締結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締結婚姻關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謂一夫一妻制,也稱「個體婚制」或「單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結成穩定配偶關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度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後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時代的上層社會,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現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規定貴族官僚除正妻外,側室也各分等級:凡親王可有孺人2人(相當於正五品官階)、媵10人(相當於正六品官階);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當於從六品官階);以下遞減,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當於從八品官階),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側室就只能稱之為妾,沒有官階身份。《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違者徒一年」、「不得亂妻妾位,違者處徒刑」。
第二,締結婚姻關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確認父母及尊長的主婚權。在中國傳統婚姻制度中「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男女無媒不交」。秦朝以後這些禮制規范被以法律形式確認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唐朝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又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在唐朝,父母還可以強迫守寡的女兒改嫁。《唐律》也維護「媒妁之言」在締結婚姻關系中的地位。按照《說文解字》的解釋:「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見,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關系的媒介,《豳風·伐柯》說:「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將媒人規定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議》卷13「為婚妄冒」條疏議雲:「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議·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規定,可見媒人是成立婚姻關系不可缺少的條件。《唐律·戶婚律》中「嫁娶違律條」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媒人各減首罪二等。」由此可見,媒人在成立婚姻關系中處於重要地位,需要承擔僅次於主婚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締結婚姻關系須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則。
中國自古同姓不為婚,這一原則同樣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議》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但對於同宗異姓,因「祖宗遷易,年代浸遠,疏源析本,罕能推詳」,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賜予他姓,眾所共知者,屬在禁之例;對音同字異之姓,如「楊」與「陽」之類,都不得為婚。唐朝禁止同姓為婚,是為防止輩份混亂,維護禮所倡導的倫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締結婚姻關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報婚書」、「有私約」和「六禮」程序等。
所謂「婚書」是指雙方尊長以書面形式提出和答應訂立婚姻關系。《唐律疏議》卷13「許嫁女輒悔」條:「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輒悔者,杖六十」,並且「婚仍如約」。男家自悔無罪,僅不能追回聘財,可見婚書對男女雙方的約束是不平等的。
所謂「私約」是男女雙方尊長締結婚姻關系的口頭協議,包括對對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認可,《唐律疏議》對私約作了解釋:「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老幼,謂本約相校倍年者;殘疾,謂狀當三疾肢體不完;養,謂非己所生;庶,謂非嫡子及庶、孽之類。以其色目非一,故雲『之類』。皆謂宿相諳委,兩情具愜,私有契約,或報婚書,如此之流,不得輒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約。」
唐朝締結婚姻關系仍然遵循傳統的「六禮」程序。《唐律疏議》說:「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娶則二儀」,「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屬合法婚姻,說明六禮仍是唐朝結婚的必經程序。所謂「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的第一個程序是「納采」,傳統的納采是指男家委託媒妁以雁為禮物,向女家求婚,《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第二個程序是「問名」,指男家請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況,向宗廟卜問婚配吉凶。第三個程序是「納吉」,即男家將卜問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人授。」唐朝的納吉主要是將「報婚書」送達女家,女家答書許訖。第四個程序是「納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財,正式訂婚,《儀禮·士昏禮》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唐高宗時曾規定不同官品繳納不同數量的聘財,庶人則以禮而行。第五個程序是「請期」,即請定婚期,擇取吉日成婚,《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最後一個程序是「親迎」,即成婚之日,男方親自前往女家迎娶。《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闕祥,親迎於渭。」經過「六禮」程序,男女雙方締結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締結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結婚的情形主要有兩類,一是「嫁娶違律」,二是
「違律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後娶等規定。
第一,嫁娶違律。唐律規定的嫁娶違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喪嫁娶,居夫喪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種。根據「禮」的規范,在為父母服喪期間嫁娶是「不孝」,為丈夫服喪期間自行改嫁是「不義」。《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居父母夫喪嫁娶」條:「諸居父母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條:「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居父母喪主婚」條:「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一百。」很明顯,唐律關於嫁娶違律的規定,體現了禮法的結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體現。
第二,違律為婚。唐律規定的違律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為婚、五服以內親屬為婚、良賤為婚、與逃亡婦女為婚、監臨官與監臨女為婚,妄冒為婚以及恐嚇、強娶為婚等。
《唐律疏議》規定五服以內親屬不得為婚,「緦麻以上,以奸論。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者,及娶同母異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諸當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唐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為婚,目的是為防止道德淪喪,維護禮制。
為維護等級制度,唐律禁止良賤為婚。《唐律疏議》卷14《戶婚下》說:「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雜戶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兩等。」唐朝實行「當色為婚」制度,即要求門當戶對,《唐律疏議》卷14「雜戶官戶與良人為婚」條曰:「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議》卷14「娶逃亡女」條規定:「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會恩赦免罪者,不離。」《唐律疏議》卷14「監臨娶所監臨女」條規定:「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親屬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監臨者,減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論加二等;為親屬者,亦同。行求者,各減二等。各離之。」
妄冒為婚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身份、年齡等而為的婚姻,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議》卷13「為婚妄冒」條規定:「諸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恐嚇、強娶為婚亦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4「違律為婚」條規定:「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嚇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被強者,止依未成法。即應為婚,雖已納聘,期要未至而強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長孫無忌對「強娶者」解釋曰:「謂以威若力而強娶之。」此外,唐令規定不得先奸後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姦,後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訖後,先奸通事發者,縱生子孫猶離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離。唐令猶離者非。」這一規定出於維護禮制的目的,對家庭和社會穩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強制離婚
唐朝的強制離婚分為「斷離」與「出妻」兩種方式。所謂「斷離」是指官府強制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唐律》規定,在兩種情況下,由官府斷離,第一種情況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第二種情況是出現「義絕」的情形。有關「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詳述,這里不作重復。所謂「義絕」是指夫妻雙方對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殺傷、毆打、罵詈、通姦等情形,以及妻子謀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議·戶婚》解釋曰:「夫妻義合,義絕則離」,並以此作為這項規定的根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了「義絕」的具體情形:「(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通姦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者」。出現「義絕」的情形,由官府強制解除婚姻關系,並給予雙方一定處罰,《唐律疏議·戶婚》「義絕離之」條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
所謂「出妻」是指男方單方面休棄妻子的行為。唐朝仍然沿用傳統的「七出」作為丈夫強制離婚理由,《大戴禮記·本命篇》中有「婦有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妻子犯「七出」之條,男方即可提出休妻,無需官府判決,只要作成文書,由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唐律則規定凡妻子犯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嫉妒、惡疾之一者,由丈夫強制離異。
(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和離」、「兩願離」,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系的行為。《唐律·戶婚》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可見,唐朝法律是允許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但需要雙方達成協議書,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憑證,敦煌文書中就有載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的和離協議書。在我國古代,唐律首創了「和離」制度,這是唐朝政治開明在法律上的一個體現,這對減輕婦女因婚姻關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對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傳統的「三不去」。《大戴禮記·本命篇》中說:「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有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唐律疏議·戶婚律》認為「三不去者」,謂「一經持姑舅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見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雖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休妻,否則要受到處罰,但如果妻子犯「惡疾」及「奸」則「雖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對男子隨意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限制,對於穩定婚姻關系,減少社會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體現了儒家仁義精神和禮制對法律的影響。
四、對唐朝婚姻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體現了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
禮法關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種關系,唐律「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現的尤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締結、解除、懲治違律為婚和罪名的設立等都滲透了禮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締結過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禮」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違律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諸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喪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減一等」又規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婢為妾者,各正還之。」以上這些規定或者直接移用禮教規范,或者體現禮的精神,體現了唐朝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
(二)體現了婦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婦女的地位有所提升,這在整個封建時代是罕見的。唐朝婦女受束縛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貞節觀念較為淡薄,也無「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而且出現「男到女家成婚」和「夫從妻居」的現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規定「三不去」外,和離、改嫁、再婚均為法律所明文允許。以再婚為例,唐朝允許寡婦再嫁,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詔令:「孀居服紀已除,並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鰥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婦雖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老抑以嫁娶……鰥寡數量少量准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唐律疏議》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還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詔令的形式允許並鼓勵寡婦再嫁,並把寡婦數量的減少作為地方官吏政績考核標準的一個方面,其目的是促進人口的增長,發展經濟,但實際上對正統婦女貞節觀念也是一種沖擊,有利於唐朝社會風氣的開放,體現了婦女地位的提升。
(三)體現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唐朝的最高統治者李氏家族出生於關隴貴族,是胡漢融合的產物,既受少數民族文化習俗的影響,又深受儒家倫理的影響,因此在對待民族文化的問題上較為開明,各民族之間的習俗相互影響,反映在婚姻關繫上,表現為民族間互通婚姻的現象增多,婚姻習俗相互影響,互相承認和接受,這些又促進了民族之間的相互認同與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倫理綱常受到一定的沖擊,禮教相對鬆弛,世風開放,貞操觀念淡薄,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現。
以史為鑒,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於受封建禮教的影響,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製,有利於穩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學總結我國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鑒其合理之處,吸收其經驗教訓,以期對健全我國當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啟示。在建設我國當代婚姻制度的過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與開放性特點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它啟示我們不僅要借鑒我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還要借鑒國外有關婚姻制度方面的先進立法經驗,針對我國多民族,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靈活性,允許一些變通性的規定;唐朝婚姻制度強調保護婦女權益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親情和諧的傳統美德,在當代對我們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的和諧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