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 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
Ⅱ 想請教一下有關婚姻法的熱點問題有哪些
重婚問題
婚姻法規定了禁止重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為重婚罪。執法中的主要問題是,包二奶的極少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很少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甚至已經生了一兩個孩子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對於重婚問題,目前一般是當事人一方不告不理,並且取證困難,因此實際處罰的不多。
探望權的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對於探望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一、探望權不是產生於父母直接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二、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父母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是直接撫養人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撫養人提起訴訟,要求撫養人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
三、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探望權人符合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時,由法院判決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或是不按期給付撫養費的情況,並不是中止其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父母因犯罪被收監並不是中止探望的必然理由,被監禁的父母與自己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並不因其入獄而消除,除非父母是因為對子女的犯罪行為而入獄。因此婚姻法規定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個人、組織或機關不得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
同時,法律也從另一方面保護探望權而使之不受侵害。其一、離婚過錯方之過錯不影響探望權。其二、探望權獨立於其他親權,如撫養權、監護權。
四、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撫育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望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效力。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中應以說服教育、作思想工作為主,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適當地採取強制措施。對拒不配合的,還可給予罰款、拘留等懲罰。
離婚時婚姻過錯賠償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無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可撤銷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離異家庭的子女教育問題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保障老年人權益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研究如何加強子女對老年人履行贍養的義務和責任,不得虐待老人,應當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需要加強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範和制裁虐待、遺棄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充分發揮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的作用,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能否要求返還彩禮的問題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台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在新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採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的處理
按照新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1、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這主要考慮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系。2、至於男女雙方均為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因該關系不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協議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K
●作者名片
郭凱 律師,現任山西啟承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於山西大學,擅長各類民事、經濟訴訟;曾辦理過大量商事合同的起草、審查、修改、談判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在工作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曾在山西財經大學、太原市廣播電視大學等高校擔任兼職教師,並在省級刊物上發表過多篇論文;現致力於房地產、公司改制、資產重組、公司並購及融資法律服務的研究。
網路編輯:李志玲
Ⅲ 婚姻法大概有哪些內容
婚姻法主要是調節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
Ⅳ 婚姻法論文題目
統婚姻制度區域 1.淺析我國無效婚姻制度
2.我國「事實婚姻」制度的弊端與法律對策
3.論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記條例》利與弊 5.中國婦女保護的立法不足 6.淺析撫養制度的完善 7.試論探望權的實現 8.關於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分析 9.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思考 10.關於離婚幾個法律問題的思考
11.法定離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13.家庭調解制度在中國的命運
14.離婚過程中和離婚後對子女權益的法律保護
15.軍人婚姻法律保護的利與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來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護 18.淺析可撤銷婚姻制度 19.淺析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
20.離婚標准之探討 21.親權制度研究 22.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內強奸」的立法研究
24.從平等原則看我國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國夫妻債務制度探討 26.╳╳地方婚姻調查 27.淺析我國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違法婚姻問題研究 29.「感情確已破裂」解析
30.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研究 31.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辨析
32.離婚損害賠償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權在婚姻家庭法的保護和實現 34.淺析中國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從三部婚姻法看我國婚姻家庭理念的變遷
36.完善我國親屬撫養制度的幾點思考 37.公證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農村事實婚姻的狀況與法律對策
39.夫妻侵權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學區域 1.婚姻法適用的道德機理 2.近現代法上婚姻本質屬性研究 3.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適用 4.試論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及其實現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關於配偶權的探討 7.婚姻登記證的法律效力 8.「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約制度研究
10.婚內強迫性行為的法律性質分析 11.中國古代╳╳時期婦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關系探析 13.「代孕」技術的法律反思 14.婦女人格獨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權行為的法律規制 16.婚姻自由原則的法理分析 17.試論事實婚姻中的離婚問題 18.中國古代「搶婚」現象的法律分析
19.親屬法立法可行性探討
20.婚姻自主權探討 婚姻法學前沿區域 1.變性人及其原婚姻關系處理 2.同性戀(婚)的法律對策 3.婚前體檢存廢論 4.婚姻登記行為可訴性研究
5.試論准婚姻關系
6.「保衛婚姻俱樂部」的合法性探討
7.淺析婚內索賠 8.對離婚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9.「性騷擾」法律問題研究 10.婚約的法律性質 11.「閃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關系研究 13.試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習俗 14.同居者的權利義務探討
15.關於大學生婚育權與高校管理權(或大學生受教育權)的探討
16.婚內侵權賠償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問題研究
18.「試婚」(或「試離婚」)的法律問題分析
19.婚姻保險制度研究 20.「同性戀」婚姻立法趨勢研究 21.淺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論服刑人員的結婚權 23.「換親」的法律分析 24.淺析和諧社會與性別平等
25.網婚的法律分析
Ⅳ 婚姻法具體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婚姻法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6]39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等等
Ⅵ 請問有關婚姻法方面的知識有哪些呀
l、婚姻法什麼時候正式實施適用?
本次婚姻法的修改採取修正案的方式,對新修正的1980年婚姻法的條文,自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對未作修改的1980年婚姻法的條文,仍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婚外戀等新婚姻法管嗎?
對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新婚姻法是禁止的;對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構成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不重婚導致離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對通姦、姘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主要通過德治、黨紀、政紀、教育、輿論等辦法解決.
3、哪些婚姻是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4,什麼是「借腹生子」?這在我國允許嗎?
「借腹生子」就是一種代孕技術,通常是把一對夫婦的精子、卵子在體外的試管中人工受精,再將人工胚胎移植到一位有正常子宮的代孕母親的子宮里,所產出的沒有血緣關系的孩子。
2001年3月,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令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借腹生子」目前在我國是不允許的。
5、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6、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哪些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
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第四十六條: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7、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屬於夫妻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1)婚前財產;(2)婚後雙方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3)婚後一方或雙方購置的供個人使用的衣服和生活用品;(4)婚後購置的從事職業所需的財產,如專業書籍、儀器、工具等;但特別貴重的與職業有關的物品不計入個人財產。
8、什麼是事實婚姻?能否得到承認?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行為。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已不認定為事實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對待.但在重婚問題上除外。
9、父母子女的關系能否聲明「脫離」?
因為父母子女問的血緣關系是不能消滅的,所以其「脫離」關系的聲明無效。
10、哪些情形適用新婚姻法確立的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
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1、什麼是收養?收養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正式法律行為。
一般情況下,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收養人:(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被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被收養人:(1)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2)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同意.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的父母;被收養人的監護人;撫養棄嬰、孤兒和殘疾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
12、收養可依法解除嗎?
收養使非直系血親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也稱「法
親」,是人為創設的親屬,因此,既可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13、收養孤兒、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嗎?
《收養法》規定可以不受限制,以鼓勵公民助殘助孤的人道主義精神。但有配偶者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孤女或殘疾女的,仍須有40周歲以上的年齡差,被收養人的年齡不得超過14周歲。
Ⅶ 最新婚姻法的內容有哪些
我建議你網路一下《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這幾個字,就可以查到全部內容。婚姻案件以三個婚姻法司法解釋為准。
Ⅷ 婚姻法解釋一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婚姻法解釋一的主要內容有:1、婚姻法條文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Ⅸ 婚姻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