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無效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與受理:對於無效婚姻,可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方式來解除。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❷ 婚姻無效的原因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❸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是什麼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是: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的涵義是指,在某人已經擁有配偶的情況下,該人再次與第三者進行結婚的舉動。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關系的時候,就與另一人辦理新的婚姻關系。重婚行為在法律原則上屬於違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規定為無效的。
男性不得在二十二周歲之前結婚,而女性則不得在二十周歲前結婚,對晚婚晚育給予一定的鼓勵。顯而易見,只要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一方並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結婚年齡,即使領取到了結婚證,但是二人的婚姻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