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糾紛問題婚姻問題
您好,請詳細描述一下您的問題,是哪方面的原因導致需要離婚,感情問題還是家暴,您有哪方面的訴求財產分割還是小孩撫養權問題。
❷ 婚姻房產糾紛常見10大焦點問答!
房產作為家庭財產中價值最高的一類財產,往往成為夫妻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的焦點。《婚姻法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對婚姻房產糾紛問題作出了新解釋。結合《婚姻法解釋(三)》的新規定,婚姻房產糾紛十個常見焦點問題解釋如下。
1、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但書面協議分別所有的除外。《物權法》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夫妻雙方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即離婚時),由於婚姻關系解除,當然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出現本條規定的「重大理由」時,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我國婚姻財產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不用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也可以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弱勢方權益的有力保護。
2、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於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採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採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個人的重要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3、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女為了取悅戀人,許諾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對方,而隨著感情破裂而反悔,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於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我們國家,兒女結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結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有的父母傾其大半輩子積蓄為子女購買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規定,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這些年來離婚率呈上升趨勢,父母傾其所有給子女買的房,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對出資一方的父母來說很不公平。這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爭議。《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這樣即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特別更正,12月18日推送的一文《你的房產屬於個人還是共有?33種情形對號入座!!》其中第25條有誤,特別更正
5、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房子由於其巨大的經濟價值,男女結婚時考慮有無房產?結婚後房子在誰的名下?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已成為男女雙方及家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將房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符合社會常理,也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6、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准,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對此,《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7、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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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請教《婚姻法》中婚姻財產糾紛的幾個問題
《婚姻法》中關於婚姻財產糾紛,有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 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❹ 婚姻家庭糾紛重重 影響夫妻感情的問題有哪些求答案
可是面對著婚姻家庭糾紛問題,你知道哪些問題會影響到夫妻間的感情嗎? 一夜情是一種心理疾病 美國社會學家約翰對「一夜情」下的定義是:基於人類動物性吸引而發生的性行為,它忽略了戀人相處時應遵守的規范,例如性格、品質、修養等。近年來,因「一夜情」而導致婚姻破裂的案件逐年上升。 「一夜情」上癮,是一種心理疾病,這樣的人往往生活規律但缺乏色彩。他們從一夜情中體會著刺激感、新鮮感。但他們仍然對婚姻關系非常依戀。「一夜情」與嫖娼的本質不同在於,前者是為了性與心理慾望的雙重滿足,而後者則是為了一方的性慾的滿足,它本質是一種金錢交易。因此,出現一夜情的一方,如果積極面對自己的心理問題並尋求解決,是可以被原諒的背叛。 第三者像病毒一樣滋生 2009年,隨著電視劇《蝸居》的熱播,「第三者」這一現象成為大家議論的焦點。 近年來,在大量的影視作品及文學作品中,「第三者」、「婚外情」等概念,以各種形式吸引著人們的目光,也沖撞著人們的觀念。因此在互聯網上,網友們將「第三者」被貶稱為「小三」。 「第三者」在中國法律上的含義是,置傳統婚姻家庭觀念於不顧,憑個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因此,與一夜情相比,「第三者」更多了主動出擊、勾引的意味。但是,在一些影視作品的負面影響下,人們對「第三者」這一本應痛批、痛斥的角色,不僅見怪不怪,而且還多少有些同情。「小三轉正」、「小三也要有三德」等理論頗有市場。 其實,婚姻是一種信仰。抵禦第三者類似於身體抵抗病毒侵襲,病毒長期存在,要提高的是自身抵抗力,這樣才能消滅病毒滋生的土壤。抵禦的最好辦法,第一是靠自己的自製力,第二要依靠雙方的情感與信任。 家庭暴力 一次都不能忍 2002年,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熱播,將全國人民的目光聚集在了家庭暴力上。據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婦女狀況》白皮書,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是由於家庭暴力引起。值得注意的是,在暴力背後,幾乎無一例外都提到了離婚。 其實,家庭暴力是一個古老的問題,但即使再西方,人們開始重視並研究這一問題,也是從上世界60年代才開始。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單純是暴力犯罪,它總是和人們的思想觀念、家庭倫理價值、社會傳統文化交織在一起。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它還表現為對家庭中弱勢群體人權的嚴重侵犯。專家認為,一旦夫妻中出現暴力,受害一方不要僥幸地想,這只是偶然,這次先忍忍吧。而要在第一時間尋求援助,並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包括離婚。經典夫妻定律要掌握
❺ 婚姻糾紛中涉及的問題有哪些
婚姻糾紛中涉及到的問題,很多男女因為夫妻感情破裂,也有人是因為與公婆或者是岳母岳父不能處理好關系,也有的人是因為有第三者插足。如果兩個人要離婚,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兒女的撫養問題。我認為,主要涉及到的問題就這些。
❻ 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1.矛盾緩和
婚姻家庭糾紛多由瑣事日積月累引起的,一旦爆發容易使矛盾極度對立,要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並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緩和雙方矛盾的工作,確保矛盾不進一步惡化,以免造成難於挽回的後果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情緒疏導
婚姻家庭糾紛,往往與感情上的糾紛有關。要解決雙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緒疏導上做工作,幫助雙方回想感情好的時光,逐步發現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使當事人逐步回到對對方的現實看法中。情緒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後,調解處理糾紛的工作難度就會逐步降低。
3.藉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糾葛,往往因雙方之間情感互動出現問題才會產生矛盾。因此,單純依賴夫妻雙方往往難以將矛盾及時化解。這時要藉助雙方共同的熟人,如與雙方關系密切的朋友、有較高威望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族的威望或組織的力量來教育存在一定過錯的一方,形成雙方當事人關系新的均衡,調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
❼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❽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原則有哪些
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以協商方式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感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2)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應注意以下事項:①調解要以促進家庭和睦為目標,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多採用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以親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調解時還應多使用換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調解員自身應富有人情味,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另一方面讓當事人以誠信的態度進行換位思考,學會從別人的角度出發,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諒解;③調解要處理好家庭內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靈活運用,應根據情形多適用動員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的方法,尤其應對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員啟發開導,讓其協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據案情較多地適用座談會調解的方式;④調處婚姻家庭糾紛應以疏導教育、解決思想問題為主,但對一些涉及實際困難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應及時施以援手,積極與有關部門或所在的村、居聯系,在可能的條件下幫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