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外情期間給予情人的財物怎麼處理呢
婚外情期間給予情人的財物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屬無效民事行為,財物應予返還。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置應當取得配偶的同意,否則配偶有權要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❷ 未婚同居財產應如何處理
未婚同居財產分割處理的方法為: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時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❸ 如何解決因為結婚,而帶來的兩個家庭的利益糾葛呢
新婚夫妻真的從距離變成了零距離,他們的生活習慣和性格特徵被最大程度地暴露出來。所以相處的方式特別重要。與新婚夫婦的相處方式,與新婚夫婦的相處避開了幾個關鍵點,把工作上的怨氣帶回家。現代人工作壓力大,經常在工作中不自覺地把情緒帶回家,可能會破壞家庭最後的港灣。離婚總是在你嘴邊。想輕易離婚的夫妻,夢想遲早會實現。如果你不想這一天早點到來,那就趕緊改掉這個壞習慣。
按照自己的生活習慣,彼此的夫妻終究是兩個不同的個體,苛求的地方按照自己的生活習慣要求對方,這會讓家庭充滿火葯味。王爾德曾說:婚姻中,兩個人不幸福,三個人成為伴侶。人們不離婚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孩子。孩子是夫妻的血液,父母的血液在他們體內流動。即使夫妻關系不好,孩子也是無辜的。每個父母都知道家庭對孩子意味著什麼。
❹ 婚姻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❺ 女方以婚姻名義索取的財物,離婚後應該如何處理
女方以婚姻名義索取的財物,如果後來兩個人離婚了,是可以要回的。但是也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一般情況下來說,結婚時間不長的話,是可以酌情返還的,有原物的,返還原物,沒有原物的,也可以折價或者是賠償。我們政府已經在提倡不能要天價彩禮,不能借著結婚的名義大肆的索要錢物,但是倡議是好的,執行起來是難的,還是有很多的人在借著結婚索要天價的財物。那麼如果結婚之前給了很多的財物,但是卻離婚了,應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兩個人結婚比較短的情況下,就比如兩年之類,這個時候那些財物應該返還,或者是折價賠款,都可以。如果因為這些索要財物的行為造成了男方的生活困難,也要返還。但是如果結婚的時間很長,而且男方的條件優越,女方的生活困難,這樣的就不用返還了。具體來說,還是要看雙方的情況。
❻ 剛結婚不到一個月就離婚,財產糾葛怎麼處理
一般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的歸共同所有,具體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❼ 婚約財產糾紛的定性和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於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於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准。
二. 婚約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達成的協議,又稱訂婚或定婚。但我國《婚姻法》對婚約沒有具體規定,訂婚不作為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目前關於婚約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有兩種見解:一是契約說。婚約是作為本約的結婚契約的預約,違反婚約責任的一種契約責任。另一種是非契約說。婚約是結婚的一個事實階段,但不是必經階段,不是獨立的契約,也不是一種契約之債,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也不能約定不履行婚約時支付違約金。但認為,婚約也是一種契約。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國《合同法》明確承認了人身關系的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婚約是關於人身關系方面的協議,所以婚約理應是一種契約,但人身關系方面的契約不同於一般的契約,應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不具有履行人身關系的違約義務。
1. 婚約財產的法律性質
從我國的習俗看,婚約中的彩禮指的是男女雙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締結婚姻關系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後,婚事初定。
2..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主體的處理
實際生活中,彩禮款的給付、接受,不僅是婚約中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從事的行為,而是在雙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一旦解除婚約發生糾紛後,訴至人民法院時,訴訟主體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約關系的男女雙方父母;有的列男女雙方及其父親,做法不一。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為將來結婚而舉行定婚儀式,而這種儀式,一般情況下,不是男女雙方個人的行為,而是在男女雙方親友和其他參與人的參與下進行的,且彩禮款的具體數額,一般也是在男女雙方的直系親屬作出明確同意的表示後達成的,這種彩禮款的給付是男、女雙方兩家的行為,絕對不是其個人的行為,一旦發生婚約財產糾紛,應將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列為訴訟主體較切合實際,又符合法律規定。
三·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返還原則、標准
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返還,應按照婚約解除時的雙方違約程度、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民間對這種風俗的看法態度加以確定。
1.接受彩禮款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其本身的違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2. 接受彩禮款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是給付彩禮款的行為過錯而提出的解除婚約,應按彩禮款30%予以返還。
3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視為其本身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應按彩禮款數額的30%予以返還。
4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接受彩禮款一方的行為過錯引起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5 若定婚時間較長,一般在二年以上,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結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女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隱瞞實情,使對方產生誤解,而訂立婚約後,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7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雙方符合法律結婚實質要件,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約的,但雙方無結婚的可難,若婚約關系繼續存在,勢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歲過大,從而失去許多選擇良偶的機會,此種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來解除婚約,不視為違反婚約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彩禮款糾紛,應按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按彩禮款的50%予以返還。
8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體殘疾等)失去了訂立婚約時的身體情況造成解除婚約情形出現的,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彩禮款按照50%予以返還。
❽ 在解決因為結婚而帶來的兩個家庭的利益糾葛時,要注意什麼
溝通交流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方法,結婚不是兩個人的簡單結合,更是兩個家庭的配合,結婚是兩個人從兩個家庭之間脫離,組成新的家庭,那麼共同支付起原來兩個大家庭的幸福 ,一般這種情況大家都要多一些體諒,畢竟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更何況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呢?
兩個人都是按照自己生活習慣最終結為夫妻的共同體 ,不能夠苛求對方,一定按照自己的生活去做,這樣會讓家庭充滿火葯味。婚姻中如果兩個人不幸福,兩個人就只能成為搭夥過日子的朋友 ,而不是兩個人相愛的戀人,經濟大權到底掌握在誰手裡也是自古的難題,其實兩個人可以進行協商,每個人都要做一個獨立的經濟體,有掌控和分配的權利,才能促進兩個人更加的向善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