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結婚登記如何辦理老公是戶主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僅有戶口頁不可以領結婚證。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Ⅱ 在婚姻里,男人一個身份,女人三個身份,誰更難
有一句在我看來是鬼話,卻有許多人相信它: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意思是說,不結婚還有感情,結婚後感覺感情全被婚後的瑣事葬送了。
其實,這是許多不懂得愛,或是不會愛的人的結果。
而真正相愛的人,不僅不會因為婚姻而疏遠,反而因為婚姻而愛得更加濃烈,更加甜蜜和幸福。
那麼,如果做到讓愛情在婚姻不斷地升華呢?
婚姻專家今天從男女雙方在婚姻中是身份來探討一下。
婆媳關系似乎自古以來,都是壓在女人心上的一塊大山。據統計,離婚率中婆媳關系是佔有一定比例的。
婆媳關系是否處理得好,不是媳婦是否做得好,而是婆婆又是否做到得體。而男人就應該是這個家庭關系中最重要的人物,他要既做好一個兒子盡孝,又要做好一個男人愛護妻子,才能建立和維護家庭的和諧關系。
所以說,婚姻中,男人只需要做好丈夫這一個身份,而女性則至少有三個身份,可想而知,女性所承擔的壓力比男人要大。
一個男人要想有一個好妻子,必須自己做好一個稱職的丈夫。自己再難,也要體會到妻子的更不容易,才能盡到自己的責任,照顧好自己的女人,生活才會幸福。
Ⅲ 在婚姻中,家庭中,男生承擔著怎麼樣的角色
男人在乎你和家庭中的地位和身份至關重要,它起到家庭和諧,婚姻和睦最重要的作用,所以男生應該承擔起屬於自己的責任,既然你已經決定與對方結婚,那就要明白自己的義務,在婚姻中男方要起到一個做丈夫的責任,首先一定要對妻子忠心體貼,理解妻子,畢竟我們女人其實挺不容易的,除了結婚生子還要著重照顧家庭兩不誤,這對一個女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這時候還得不到男方的諒解,生活會過的很苦。
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在家庭中,丈夫還要處理好婆媳之間的關系,兩個都是非常愛你的女人,在這談事情面前不要過於偏袒妻子或者是過於偏袒自己的母親,不論是誰對誰錯一定要明事理講道理,不要讓你的妻子傷心也不要讓你的母親失望,你南方一定要做好在家庭中的關系處理。
Ⅳ 怎麼用網上結婚證查男方身份證
查詢條件與方法:
1、想要使用結婚證網上查詢系統,必須帶上本人的結婚證和身份證,前往當地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如果委託他人查詢,需要委託協議拿去做公證才有效。
2、使用結婚證網上查詢系統查詢他人的結婚信息,需要出示司法機關或者法院委託的證明材料才能夠進行查詢。
3、在使用查詢系統的時候,如果結婚證上面的號碼與身份證不符合的,需要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前往當地的婚姻登記處查詢到雙方的婚姻登記信息,才可以查詢。
Ⅳ 怎麼確定對方是你一輩子的伴侶
怎麼樣確定對方是你一輩子的伴侶?
1、有話聊兩個人最好三觀一致,能談到一塊,不是問答式聊天。
2、有愛情沒有愛的婚姻,在一起就是湊合。
3、有性這個也是很關鍵的,只是很多人都難以啟齒,不敢把這個字眼拿到明面上說滿足以上種種後,兩個戀愛的人才會考慮「婚姻」。
這件事,如果你只追求自己貪圖的東西,比如,我就貪圖他原生家庭實力強,父母是在機關單位上班,家裡車房都有,對我跟我的家庭,有著非常大的幫助,完全忽略掉3點核心。那麼在結婚後,這樣的兩個人也很快過成將就,變成有名無實的「三無婚姻」,三無,就是無愛,無話,無性。仔細想想,這3樣核心一旦缺少,婚姻該過得有多煎熬?彼此都把對方當空氣,生活在一起無非就為了傳宗接代這一件事,如果再出現有一方無生育能力,兩個人的婚姻,就會很快走到盡頭,離婚也很乾脆。畢竟,都沒有任何利益綁定了,要愛沒愛,要夫妻生活沒夫妻生活,孩子也沒有,話也聊不到一塊,不離婚,耗著幹嘛?難道還要彼此互相折磨到老?無論男女,真正聰明的人,都會選擇放手,然後去重新開始。你也不要抱怨太現實,事實上就是如此。我們反觀那些戀愛中,愛的死去活來的情侶,ta們結婚後也會為了雞毛蒜皮的小事,吵的你死我活,這個規則,沒有幾人能打破。除此,在戀愛中,如果有一方條件太差,最後也往往會以「不合適」而結束。所以,婚姻=利益結盟,婚姻就是一個合同,就是一個約定,本質上其實是1+1大於或等於2的結合。再說白一點,就是彼此利用對方的資源,把利益最大化,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會選擇結婚的目的之一。說了那麼多,相信你也對婚姻有了一定的理解,婚姻需要考慮很多的東西,隨隨便便結婚,也會隨隨便便離婚,但這裡面就一個讓人很糾結的矛盾,就是:人無完人,結婚前考慮的太多,發現跟誰都不合適,為什麼不合適?就是你考慮的太多,在乎的東西也多,而對方又無法都一一滿足,但不考慮那麼多,結婚後,兩個人又往往都是湊合,過得不好。其實說來說去,繞那麼大的一個圈,本質上還是一個度的問題,看你自己怎麼去平衡,怎麼去拿捏,如果對方在某方面的條件確實做不到讓你滿意,你是否能夠向下兼容?總之,大部分的條件有差異不重要,能不能包容對方的差異性是最重要的,把這一點看透了,你就明白結婚對象合不合適了。
Ⅵ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的人身關系有哪些方面的內容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定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內容: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
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於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並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確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
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並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並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干涉行為。
5.夫妻住所選定權。
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7.計劃生育義務。
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於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確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Ⅶ 異地男女談婚論嫁時女方想看男方身份證確認下合情理嗎
當然合情合理啊
談婚論嫁肯定是要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啊
心理坦盪,女方看看也沒什麼的
如果你很愛她會滿足她這點要求的
Ⅷ 兩個人結婚在手機上如何查詢對方身份證號
手機上查不出來。
結婚證的領取流程: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居民身份證(IDCard),分為實卡身份證和EIDCard(電子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並作為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
Ⅸ 怎麼確定對方是可以結婚的人
面對愛情中的各種甜言蜜語,很多人都會被蒙蔽雙眼,如何判斷他是不是一個值得託付終身的人,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1、一定要有愛愛情與婚姻不一樣,前者需要更多的是愛,而後者需要在愛的基礎上有更多的忍耐與包容,有些愛情超級短暫,短到來不及擁抱清晨,就已經握手黃昏,好像只一剎那的燦爛與芬芳,很自然,這樣的愛情是不可能抵達婚姻的。但凡能夠走進婚姻的愛情,就算經歷很多事情,也能釋懷曾經,和好如初,不是心太大,而是心裡依然有愛,割捨不下的永遠是對彼此的依戀與珍惜,就是這份眷戀保存了長久的幸福。
2、一定要有生活太多情侶喜歡約會去看電影,或者吃西餐,或者逛街等等,其實類似於這樣的約會,根本無法幫你鑒別對方適不適合結婚,或者說很難准確判定對方在生活上跟你合適與否。真正能幫你揭開一個人真面目的約會,往往是日常生活的小事情,比如你做飯的時候,被燙傷了,他是如何反應的,又是如何處理的,然後還有沒有然後了;再比如你社交中,遇到異性的追求,他是怎麼評價你的,他又是如何處理這件事的,然後呢,還有沒有後續等等。
Ⅹ 配偶身份權的內容
(二)忠實義務也稱貞操義務或貞操忠實義務,是指男女雙方不為婚姻外之性交,互相忠實,保持專一。忠實義務也是配偶身份權的重要內容,它是婚姻的社會屬性所引申出來的一項義務。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忠實義務作為夫妻之間的法律義務在婚姻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典。
在婚姻立法中規定夫妻互負忠實義務,首先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配偶雙方互相忠
實,是保證婚姻家庭和睦穩定的基本條件。其次,夫妻雙方互相忠誠,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律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規范,應適應時代的需要,及時地將道德規范中最重要的部分上升為法律規范,以更好地調整社會秩序。第三,將夫妻互相忠誠上升為法定義務,還為追究侵犯婚姻權利行為的法律責任,保護合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據。當前,第三者插足、通姦、姘居、非法同居等行為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已婚者以與配偶沒有感情為理由為自己的婚外性行為進行辯護,由於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互負忠實義務,使得受害者在尋求救濟時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明確夫妻忠實義務,也為追究破壞合法婚姻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住所決定權也稱住所商定權。指夫妻都有選定婚後共同住所的權利。這項權利和同居權密切相關,因此有些學者認為此項權利屬於同居權的一部分。夫妻共同生活就必須有共同的住所,而確認配偶一方是否履行了同居義務,是否在共同住所生活也是其標准之一。
現代各國對住所決定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丈夫權利主義,住所決定權由丈夫單方面行使,如《瑞士民法典》,這種立法是把確定住所作為丈夫的一項權利。第二,丈夫義務主義,規定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住所,妻子享有在該住所居住的權利。這種立法住所仍由丈夫確定,但它是作為丈夫的法定義務的形式出現的。第三,協商一致主,。規定婚姻住所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法國婚姻立法即如此規定。第四,自由主義,即夫妻雙方都有選擇居住地點的自由。中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夫妻的住所決定權,但《婚姻法》第8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從這一規定的立法精神看,中國夫妻雙方都有平等決定夫妻住所的權利。正由於中國婚姻法對夫妻住所沒有明確規定,使得司法實踐中確認配偶分居、遺棄等缺少法律依據,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確夫妻住所決定權對於認定配偶是否履行了同居義務,保護合法婚姻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四)日常事務代理權指配偶一方為完成家庭事務而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有代理另一方配偶的權利,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在婚姻生活中,有很多需要處理的日常事務,每一件事都有由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行的,因此法律規定配偶一方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時均得代理對方,雙方互為代理人。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不同於民事代理,它不象委託代理那樣依據委託人明示授權而產生,它是基於雙方的配偶身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不以被代理人明示授權為必要;同時它也不同於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自己不能或不能完全行使權利,而夫妻日常事務代理並不以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
世界多數國家都對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作了規定。《瑞士民法典》第163條第2款規定:「妻為家計日常需要之處理,與夫同樣代表共同體。」此外,日本民法和前蘇聯民法也都對此作了規定。中國婚姻法對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並未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容易混淆夫妻日常事務代理與一般民事代理的關系,不利於平等地保護配偶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修訂婚姻法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將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明確地規定在婚姻法中,將配偶一方為日常生活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