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什麼情況下可以自動解除婚姻呢
目前法律規定婚姻並不能自動解除,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在訴訟離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准予離婚,並不是可以自動解除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請問在婚姻法中,有哪些情況下是屬於自動解除婚姻關系,謝謝
分居六個月以上是可以一方同意離婚就離婚的。
不到六個月要離婚,前提是兩個人都同意。
法庭上法官一般是看你兩次上訴要離婚才批準的,很少有一對是上訴一次離婚就離成的。。。。
㈢ 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還有哪些情況
對於一些對婚姻法並不是特別了解,還特別想要離婚的人來說,在離婚的過程中可能就會吃一些苦頭。有一位網友問,自己非常想要和丈夫離婚,於是自己就和丈夫分居了,到底分居多久才能夠自動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其實,如果兩人已經結婚,是法定意義上的夫妻關系的話,不管兩人分居多久,都是不能夠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都需要到民政局去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那麼關於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還有哪些情況?以下是我的看法:
三、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就需要到法院去起訴離婚
在離婚的時候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中的一方非常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並不想離婚。面對這樣的情況,想要離婚的一方就可以在分居了幾年之後,到法院起訴離婚。不過分居的年數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參考,真正能夠決定夫妻兩人是否能夠離婚的,還是要看夫妻兩人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關於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還有哪些情況?以上是我的看法。你對婚姻法有了解嗎?歡迎留言交流。
㈣ 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條件
婚姻法中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的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商不成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㈤ 什麼條件夫妻關系可自動解除
婚姻不能自動解除的,只有通過法定的程序才能解除,或者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去法院離婚。樓上所說的分居兩年以上只能視為感情破裂,法院可以以此來判決離婚,但不能自動解除!若有一方死亡或失蹤也需辦理相關證明手續才能解除婚姻關系1、一方死亡。
2、一方失蹤兩年以上。
3、雙方未在一塊生活3年以上。一方死亡或者失蹤。分居兩年,等都是需要提供依據和證明的,由法院或者是民政局來解除婚姻關系!不是夫妻關系自動解除了,是自然消失了。但死亡一方所承擔的責任沒有完成的,比如贍養老人等,活著的一方是必須要去完成的,不是離婚,夫妻關系解除了,就不要承擔這些義務了。我國《婚姻法》目前沒有關於分居多久,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規定,即不管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即雙方自願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如果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而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離婚。但如果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則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綜上,若長期分居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建議盡快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若又遇上心儀的對象,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還可能構成重婚罪。一、分居兩年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嗎
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我國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法律規定,離婚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
即使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
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二、可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後,由於經濟狀況的原因或是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首先可能是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夫妻常年沒有性生活。我國《婚姻法》對婚姻關系的解除作出了如下規定:
1.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2.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但可以通過申請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有兩種方式,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協商一致的話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直接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協商不成需要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分居兩年以上、外遇、家庭暴力、賭博、酗酒、吸毒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離婚,過錯方不但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金,未滿兩周歲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㈥ 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或分居2年後雙方婚姻關系自動解除。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經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可見法律規定可以判決雙方離婚的「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不管是多少年以上均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後再起訴,對自己對雙方均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2年一個條件。另外,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完成法定的程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時,應辦理離婚登記或經法院判決後,雙方的婚姻關系才正式解除,認為分居一段時間後雙方婚姻關系自動解除的看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種誤解必須澄清,否則極易導致此後的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