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出現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婚姻,可以認定為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❷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范圍是哪些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事由不同、程序不同(可撤銷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出時間不同、提出的主體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❸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是什麼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分別如下:
1、無效的婚姻,指的是婚姻關系存在重婚、雙方為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等情形;
2、被撤銷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記結婚,受害人在法定期限(一年)內申請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❹ 什麼是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
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是無效婚姻。婚姻關系的一方因脅迫結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是被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❺ 無效婚姻是指什麼
我國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如果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屬於無效婚姻。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❻ 民法典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包括什麼
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對方的婚姻。無效婚姻是指重婚的婚姻,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❼ 無效婚姻是什麼
無效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