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㈡ 婚內出軌需要什麼證據
1、婚內出軌需要的證據主要有:
(1)電子證據:夫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簡訊內容、電子郵件內容、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
(2)文字證據: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3)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離婚要准備的材料有哪些
1、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孩子狀況。提供孩子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孩子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㈢ 想要離婚要提供什麼證據呢
法律分析:想要離婚要提供的證據: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怎麼才算騙婚需要什麼證據
騙婚的民事官司收集證據如下:
1、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
2、騙婚過程中的財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採取錄音錄像。
如果是告詐騙到公安局報案,將被騙經過向公安機關陳述,並說明要求提起公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詐騙誘餌的手段騙取對方錢財,或用欺騙的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在目前的刑法中,針對騙婚其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如果涉嫌騙取他人財物的,涉及金額較大的,會構成詐騙罪;由此騙婚的立案標準是:詐騙財物價值金額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可以進行立案。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處理。詐騙金額達三千元以上,便達到了騙婚的立案標准。
騙婚需要的相關證據具體有:
1、當事人的陳述,受騙者對被騙事件的陳述;
2、書證,書證可以是結婚證或者是雙方通信的信件,還可以是結婚協議書等;
3、物證,物證可以是彩禮收據或者是禮單或者購物清單;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一般指在被騙婚期間,對騙婚人不正常行為錄下來的錄音或者視頻等。
最為常見的騙婚類型通常是行騙者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虛假的信息,如假身份證、假戶口簿等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騙取錢財的行為。此類騙婚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一旦涉案金額達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能因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㈤ 婚姻家庭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包括:
1、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
2、夫妻子女的情況證明;
3、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原因等事實和證據;
4、夫妻各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狀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㈥ 離婚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婚姻糾紛案件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於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房產、汽車、電器等財產名稱、數量、價格(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基金、理財、保險、投資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個人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㈦ 如何認定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的特點是什麼
1、什麼是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2、買賣婚姻的特點
(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3、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系與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4、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系。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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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㈧ 離婚要提交哪些證據,離婚需要准備的證據有哪些
婚姻糾紛案件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於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房產、汽車、電器等財產名稱、數量、價格(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基金、理財、保險、投資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個人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㈨ 怎麼認定買賣婚姻
法律分析: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