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婚姻法對於在家庭中擔負著生活的壓力的女性有什麼保護作用
新婚法確實對女性看似沒太多保護,但是可以說是變相保護,怎麼說呢?
比方說男方父母買的房子,女方離婚無權分割。女的很吃虧,但同時也降低了,男方因為損失一大筆錢(一半房產)而做出過激行為的可能,錢沒了可以掙,命沒了,就沒機會掙了。同理也可以用於彩禮上,無證,有證未同居,有證同居分手但致使男方家庭困難的可以退換彩禮,同樣保護了女性安全,試想一個人錢沒了,人也沒了,你猜猜如果他不像三國演義里周瑜那樣氣死,會做出什麼事情?
因此我的結論的新婚法些許剝奪了女方的財產權(話說其實本來這些女方就不該染指),但是卻讓女方能更深刻考慮清楚,跟著這個男人是沒錢可拿的,你還跟他嗎?如果這都可以跟,這段婚姻除了死神,應該沒人拆的散了。
『貳』 婚姻法新規定!男方有福了,對於女方是重大打擊嗎
人活一輩子,最大的事情就是結婚,傳宗接代的理念從古代沿至現代,可以說是整個人類的必經過程。
當然,在結婚這件事情上,很多人都體驗過婚姻的酸甜苦辣,可以說,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追求和自身定位,在婚姻上往往會感受到失敗的婚姻。
現在,對於很多人的婚姻來說,買房買車都是很多人必不可少的選擇,買房買車難,娶媳婦難,
其實如果我們仔細閱讀婚姻法就不難發現,現在的很多政策都是維護男方利益的,但是現在我國很多離婚卻是因為男方的出軌,而且這個事情還很常見,如果一個男人結婚以後又去選擇了別的女人,出軌了,那麼女人結婚以後辛苦懷胎十月得到的卻是失去所有,自然是沒辦法忍受這種生活,最後的結局也是只有離婚。
所以說,對於這種婚內出軌的,女方定然會感覺到天都塌了,如果分不到房子該怎麼辦,對此各位有什麼看法呢?
『叄』 告訴你們,新婚姻法真正對女性不公平的地方在哪
有些人對這一條不理解,認為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是保護了女性的婚內付出,認為女性如果因為照顧家庭和孩子,因為生育丟掉工作,丈夫的收入有一半屬於妻子,這樣就是保護女性的家庭付出了,其實不然
表面上看女性因為照顧孩子和家庭沒有參與工作,但夫妻共同財產保護了她的家務勞動。但是,女性付出的不僅僅是那幾年的工資,而是一生的事業生涯的中段。比如,如果女性不中斷工作照顧家庭,可能離婚以後的工資已經逐年提升到了很高的水平,但如果中斷了工作,離婚以後重新找工作薪水會比一直在工作低很多。
所以,公平的婚姻法,除了保護婚前財產,夫妻婚後財產共有這兩條之外,應該加上離婚後有工作一方向因生育或者照料家庭中老人和小孩而離職的一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贍養費。而這一條在很多歐美國家都有。此外,還需加一條,對婚內出軌一方少分財產。這樣才能真正保護為家庭付出的一方的權益。
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女性非要辭掉工作照顧家庭,為什麼不把自己的發展做為首位。我以前也不理解,但理論是理論,現實是現實。但身邊有那麼幾個朋友,自己和老公工資不高,但請育兒嫂要六七千,而且育兒嫂自己在家帶孩子也令人不放心,很多時候女性還是為了家庭的需求離開職場。還有一些情況,比如許多女性懷孕,從孕五六周開始吐,一直吐到生,這種情況下客觀就無法上班。而這些是男性無法承擔和替代。不是女性想選擇怎麼過的問題。
由於不得已的原因(無人帶孩子、強烈孕吐、家庭條件不允許請保姆帶孩子等等)女性為家庭付出了職業生涯,但婚姻法只想通過婚內財產共有來模糊女性的婚內付出對一生的影響,這是很流氓的行為。
目前,新婚姻法對女性的不公平,也影響了女性的生育決策,很多女性為了不影響自己的事業發展,選擇只生一個孩子,或者遲遲不生孩子,這在老齡化少子化嚴重的今天,也是一個重要問題。
『肆』 新婚姻法對女性的影響
現在的婚姻法對女人是很不利的,所以女人在結婚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但面臨離婚的時候,女人是非常被動的,財產、孩子,什麼都不會是你的。
這是新婚姻法財產和子女的分配:
新婚姻法中離婚房產分割情況歸納的更加復雜
(1)婚前男方出首付或全額買房,女方很難分到房產
凡是結婚前男方出資全款購房,不管房產證上是阿貓阿狗的名字,都跟你(女方)沒關系!這屬於出資方個人財產,不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
既然男方全款買房,女方沒分,那雙方共同出錢買房,女方總可以分得部分房產吧!錯!你忽略了一個本子,那就是不動產登記證書。如婚前男方出首付,貸款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在男方名下,即使婚後雙方出錢還房貸,你也只能得到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的補償金。
(2)雙方出資買房一般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在法院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後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3)即使是婚後買房,房產也不完全歸於夫妻一起產業:
1、 婚後由一方爸爸媽媽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的規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產業。
2、 兩邊用一起產業以爸爸媽媽名義買房,產權掛號在一方爸爸媽媽名下的,房子的產權歸於爸爸媽媽,離婚時不歸於夫妻產業,不能切割,只能依照出資狀況,算作債務要求歸還出資額。
(4)以下狀況為婚後買房歸於夫妻一起產業的景象:
1、 由兩邊爸爸媽媽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依照各自爸爸媽媽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好的在外。
2、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兩邊沒有清晰約好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姓名,都認定為夫妻一起產業。
3、 兩邊結婚時由一方爸爸媽媽付出首期款置辦的房產,婚後夫妻一起交給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子裝修所付出的相關費用都歸於夫妻一起產業,離婚時能夠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切割,至於一方爸爸媽媽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其時的具體約好來處理。
(5)繼承與獲贈財產歸屬大不同
按照相關規定,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若是贈與所得的房產,則默認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處理。
四、在新婚姻法中撫養權的問題也做出了很多新的規定,在子女的撫養和探視方面做出了更細致的規定。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伍』 分析新婚姻法的社會後果
新婚姻法的出台,對我國社會產生三點影響:
一是家庭主婦數量將驟減
中國古代生產力不發達,主要依靠體力和手工勞動,故而形成了男耕女織的社會性別分工。《七仙女下凡》里的「你耕田來我織布,我倆好比鴛鴦鳥」,聽起來就感覺非常幸福。但是在生產力高度發展的今天,想要享受這么簡單的幸福是多麼不容易。對於一個人來說,最重要的三件事是事業、家庭和健康,過往很多女人為了成全和支持丈夫的事業,甘願事業平淡,甚至完全放棄事業,做回織布做衣、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婦。但是新婚姻法的出台,徹底打破了這些女士安逸的美夢,面對事業蒸蒸日上,忙於應酬,早出晚歸甚至不歸的丈夫,她們無可奈何。沒有經濟地位,在家裡就沒有地位,甚至到離婚,自己為家庭作出的巨大犧牲得不到任何補償,凈身出門,那個房子里很快又會有一位新女主人。試想,除非事前進行協議公證和登記相關財產,哪個女人敢冒此百害而無一利的風險?有一種可能,就是少數不熟悉婚姻法且沒有見過「豬跑」的天真可愛女性。
二是離婚率將逐步趕超歐美
雖然中華文明上下五千年,有悠久的歷史文化,有完備的一套社會倫理道德體系,但是眾所周知,中國人最善於學習新東西,從而也善於忘記老東西。物慾橫流的時代,優秀的倫理道德傳統已經被束之高閣。沒有物質上的外在約束,沒有倫理道德的內在羈絆,面對社會上的種種誘惑,男人主動要求離婚的幾率將增大。一項離婚調查顯示,44對婚外情中丈夫出軌為38對。在老婚姻法下,丈夫出了軌不願意分割財產離婚的,就不知道有多少了。因此,新婚姻法將給不斷高漲的離婚熱潮添薪加柴,還怕火焰不高么?
三是計劃生育問題將逐步淡出歷史舞台
歌曲里唱孩子是爸媽甜蜜的負擔,自從新婚姻法之後,這個負擔將不再甜蜜,面對的將是赤裸裸的現實。由於沒有財產分割的羈絆,孩子他爸變心出軌離婚的幾率加大,而孩子他媽因為生育和帶小孩,還要負責家裡養護老人、做家務等工作而影響了個人事業發展和收入,當面臨離婚,可憐的孩子要麼失去親生母愛,要麼就跟著母親過沒有房子到處蝸居的清苦日子。基於女人與生具來的母性,考慮到這些後果,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苦,故而會推遲生育甚至不生育。
『陸』 新婚姻法對女性有什麼不利
新婚姻法的規定,對女性沒有什麼不利的。
新婚姻法的規定,不但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還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如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