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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婚姻登記記錄如何證明

發布時間:2022-07-10 06:17:32

A.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目前無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根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各地的民政部門自2015年9月18日起不再向社會任何單位和部門出具無婚姻登記的證明。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B.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如何申請

那麼,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如何申請呢?看了下面找法小編的介紹您就會知道了。 一、受理機關 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軍人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可根據本地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及歷史數據補錄情況,按照便民原則放寬出具證明的受理機關。 二、申請人 申請出具證明的當事人應達到我國法定婚齡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當事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請。 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提供證件材料 申請人應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並提交《申請出具聲明書》(格式見附件1)或《申請出具聲明書》(格式見附件2),同時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出具《軍官證》等軍人身份證件,華僑、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下同); 當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受託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委託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託人寫明具體委託事項的委託書;受託人不能提供委託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託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託事項的委託書; 監護人提出申請的,監護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監護關系的證明; 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近親屬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當事人死亡,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證明。 申請出具當事人離婚、喪偶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當事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包括醫院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監護關系證明、近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上的記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死亡證明包括公安、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繼承關系證明包括涉及繼承關系的判決書、公證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監護關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可作為相關證明使用。 四、出具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婚姻登記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格式見附件)。 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時查閱起始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保存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起始之日。當事人離婚、喪偶後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查閱起始時間為當事人離婚、喪偶之日。查閱截至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出證前一日。當事人戶口發生過遷移的,由原戶口所在地、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戶口遷出、遷入時間出具證明;現戶口所在地與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信息已聯網的,可由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 申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或婚姻登記信息與查閱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出具證明。 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樣本 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戶口所在地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婚姻登記機關從 年 月至今的婚姻登記檔案,查到當事人在 年月 日在本登記機關有 (結婚/離婚)登記記錄。 此表只證明當事人在本登記機關所轄范圍內目前的結婚或離婚登記記錄。 出證機關: 年月日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戶口所在地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婚姻登記機關從 年 月至今的婚姻登記檔案,未發現當事人有 (結婚/離婚或喪偶後再婚)登記記錄。 此證明只表明當事人在本登記機關所轄范圍內目前無結婚登記記錄。 出證機關: 年月日

C.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本人身份證,一般來說,民政部門有記錄,可以直接查詢得到的。在核實是本人後,即可開具。

婚姻證明包括:出具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

相關說明:

D. 如何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到戶口所在地開證明,然後到計生辦辦理,應該是這樣;

E. 如何證明 未婚

想證明未婚很容易啊,從戶口本上相關的欄目就可以看到。

F. 怎麼證明自己沒結婚

法律分析:可以持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G. 怎樣申請《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這個無需申請,
只要當事人帶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到轄區婚姻登記處,
查詢是否有婚姻登記記錄就可以了。

H.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怎麼辦

辦事機構戶口 所在地區(縣、市)婚姻登記處
受理條件 1、當事為本轄區域常住戶口居民;
2、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當事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戶籍證明)
2、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喪偶者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當事人近期2寸照片2張;
辦理流程 當事人出示證件、證明→當事人填寫《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查證→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收費標准 無
提交材料 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聲明書(格式)
辦理地點 詳見各婚姻登記機關地址
辦理時限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內辦理
相關政策 《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常見問題 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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