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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男方買房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09 16:16:25

Ⅰ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有哪些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Ⅱ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男方買房,離婚後房子歸誰呢

婚前男方買房,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婚姻法規定男方買房有哪些擴展閱讀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Ⅲ 新婚姻法對房產有哪些新的規定

您好,單從2015年新婚姻法下對於房產的規定

其中有六項內容為「新規定」: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字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婚前買了房,婚後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區別如下: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不因法律確定的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後買房,除了夫妻雙方約定的屬於個人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婚前夫妻一起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產權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結婚前,由雙方父母各自出錢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為自己家子女的個人財產。而婚後,父母為雙方出錢購買的房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Ⅳ 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後買房的規定有什麼

法律分析:1、房屋登記在其中一名下,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該房屋應屬於登記者的個人財產。2、房屋若是用其中一方婚前財產折款所購買的,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應屬於出資方。3、如果房屋是在婚後購買的,只登記在一方且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這是二人財產已經發生混同,認為該房屋應比照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5、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後,登記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為參與出資、裝修的,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Ⅵ 新婚姻法婚前購房有哪些注意事項

自新婚姻法出台後,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的區別就更多了。若是婚前買房,又有很多種情況,比如:戀愛期間合夥買的房子,房屋財產問題,購房出資問題。情況不同,其權利歸宿就不同。

一、戀愛期間合夥買房

男女雙方共同出資付首期款,並以兩人名義辦理抵押貸款,實際只有男方在還貸,後來雙方分手沒有結婚。房屋如何分割?

1、對內關系,是按份共有,以雙方實際出資額確定比例份額。

2、對外關系,均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兩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產權需協商一致,並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還貸解押,再重新辦理抵押貸款,其間還涉及承擔一系列稅費,會耗費不少精力和金錢。

注意:戀愛期間合夥買房要慎重,簽訂出資協議,保留出資憑證。

二、婚前買房,婚後辦產權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購房時無貸款,不影響一方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後房屋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後共同償還,產權則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資

部分為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付款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

三、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特別是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的情況:

1、贈與關系,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

2、借貸關系,子女向父母借錢並打借條,婚後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意:為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簽訂借款協議,最好辦理公證。

四、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產,婚後再售如何認定財產權屬?

1、仍然屬於婚前財產,但實踐中存在離婚時財產來源及區分問題,所以要保留證據。如:房屋買賣合同,轉賬憑證,避免一行多戶頭或多行多戶頭。

2、若再售後又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證明財產前後變化關系的證據(如前後的資金流向),才能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一、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屋,婚後夫妻雙方支付了後期款,但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後期款部分以及為房屋裝修所 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可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是父母借貸給子女的購房款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於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擔。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本著自願自 主的原則將這筆費用進行分割。起訴離婚時,若女方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那麼就應將詳細的費用的清單以及具有證明力的相關證據提交給審判人員以便於審判人員公 平公正地進行財產的分割判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規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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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民法典規定婚前男方全款買房多久變共同財產

婚前男方全款買房,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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