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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什麼時候為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2-07-09 11:09:13

Ⅰ 同居多少年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同居時間不是判定事實婚姻的因素,根據相關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關鍵點有三個:1、未辦理結婚登記;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符合結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都符合上面三個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另外,如果男女同居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以後的,屬於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於解除關系,如果要解除事實婚姻的,可以補辦結婚證再離婚,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離婚;對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法院也不會受理這類請求解除事實婚姻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Ⅱ 新婚姻法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同居無論多少年都不算事實婚姻,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Ⅲ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從1994年2月1日開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3)婚姻法規定什麼時候為事實婚姻擴展閱讀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Ⅳ 婚姻法中事實婚姻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我國現在不承認事實婚姻,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的界定

法律分析: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Ⅵ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有何規定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婚姻法》已經失效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未經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Ⅶ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里

同居與事實婚姻都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共同生活,但是兩者在時間、范圍、確認機關、處理方式上有重大區別:
1. 時間界限,即條件相同的未辦理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時間不同而性質有別。如1994年2月1日就是一個時間界限。
2. 范圍界限。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必須具備這四大特徵,缺一不可。而同居范圍較廣,除合法婚姻和事實婚姻除外,其他均為同居關系。
3. 確認機關不同。事實婚姻只有法院享有確認權,並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對於同居關系,行政、司法機關均有確認權。
4. 處理方式不同。事實婚姻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同居關系的處理則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一、我國法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為:
1. 經查確實屬於同居關系的,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2. 離婚後雙方沒有再婚,但是也沒有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當作為同居關系而判決解除;
3.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時,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應當一並解決。
另外,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共有財產處理,但是雙方在同居期間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不能包括在共有財產之內。在分割同居財產時,一般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並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
我國法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當時達到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以認為事實婚姻。否則,只能算非法同居。[page]
二、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 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 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5. 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相關法律規定:
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Ⅷ 2021年婚姻法有事實婚姻嗎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釋,事實婚姻是存在的。雖然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意味著法律將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觀地說,他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結婚登記和結婚證。狹義上講,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Ⅸ 婚姻法什麼是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是指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用夫妻的名義 來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律目前並不會承認事實婚姻, 也就是說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法律規定,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 關系。一旦兩個人發生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的糾紛,法 律都會按照同居關系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 姻法),制定本條例。

Ⅹ 新婚姻法什麼叫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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