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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論婚姻情況

發布時間:2022-07-09 01:50:16

A. 怎麼證明婚姻情況

多次提出離婚但感情未破裂
在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要求離婚,法院駁回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要求離婚的,通常會被判決離婚。這樣的判決也是根據雙方離婚的理由、矛盾原因、性格愛好、夫妻關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各方面因素,判斷分析得出的結果,其實質並不是採用離婚次數多少來斷定夫妻感情破裂與否。
如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就是自己已多次提起離婚訴訟,顯然,該理由不能成為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因瑣事產生糾紛難以避免,夫妻雙方已共同生活了,婚後夫妻感情尚好,其矛盾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解決。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多次向法院提出離婚本身就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會在法官考慮范圍之列,但是法官判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並不以此單獨證明事實為准。還要從雙方的實際情況出發,從本質上分析婚姻的現狀和維持的意義。事實上,法院判決是否離婚,還會考慮判決離婚後是否給另一方帶來嚴重不利後果,會酌情考慮無過錯而不同意離婚的一方,有重大疾病或者離婚後導致其生活困難的一方的意見,還會考慮是否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等等。
【關聯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上海離婚律師
妻子不願意生育提出離婚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生育權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把生育權利的主體限制在女性身上,該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在事實上規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權。
法律只規定了男性有生育權,並沒有規定如何保障生育權,在這里適用強制執行顯然是不合適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女性手裡,男性的個人生育權本來就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生育權;而且法律同時規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權實質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法律通過強制措施使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對女性的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是一個剝奪,仍值得探討。
因生育權提起的離婚訴訟,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怎樣保護男性生育權的規定,關於離婚的法律規定中也沒有涉及這一情形,因此法官判決的時候仍要依據立法的本意,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人手。法院認為,只要雙方共同協商,這個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不至於導致二人感情破裂,因此作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
【關聯法條鏈接】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款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離婚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 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妻子懷孕期間丈夫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劉克勤在妻子汪紅梅懷孕期間,無視妻子身體感情之需,居然聲稱自己單身,與王小琳發展婚外情,非法同居,劉克勤的不忠行為侵犯了妻子汪紅梅的合法權益。劉克勤在汪紅梅懷孕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駁回劉克勤的離婚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該項法律規定,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而不是否定和剝奪男方的起訴權。該規定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時間,並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體性問題。男方在此期間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不是絕對的,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所謂「確有必要」,是指比該條款特別保護利益更為重要的利益需要關注的情形。哪些情形屬「確有必要」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主要由人民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予以確定。 雖然法律上有限制男方提起離婚起訴權的規定,但實際上,被判不準離婚或限制在婚姻圍牆里的丈夫身在心不在,極有可能把懷孕中的妻子棄置不管或向妻子出氣發泄,家庭暴力、冷暴力、遺棄時有發生,婦女權益仍得不到有效保護。筆者認為,法律對特殊時期婦女的保護非常必要,同時也可以從其他方面人手,加強人民調解員或街道辦事處等民間組織的作用和許可權,切實保證懷孕期間婦女身心健康。
關聯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34條
孩子未滿周歲,丈夫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見,女方有下列三種情況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1)女方懷孕期間,是指女方自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止的期間,通常為280天左右;(2)女方分娩後1年內,即指嬰兒出生之日起至年滿1周歲之日止;(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即指女方流產之日起6個月內。《婚姻法》如此規定,主要考慮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女方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生長發育階段,需要父母合力撫育;另一方面婦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復,此時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精神刺激過重,既影響婦女的身體健康,也不利於胎兒或嬰兒的保育,因為母親的情緒將直接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
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分娩後或中止妊娠後的一定期限內離婚的權利,但在特殊情況下法院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請,受理與否,關鍵看人民法院是否認為「確有必要」。例如,男方得知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通姦懷孕,女方所懷或所生之子並非自己親生,即使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仍有權提出離婚,法院對此種特殊情況可認為「確有必要」而予以受理。另外,如果女方自願放棄其特殊期間的法律保護提起離婚訴訟的,不在此限,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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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4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
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狀態的不確定性,在民法上一般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種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重型精神病、痴呆,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另一種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類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還有一種是有時能辨認,有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是間歇性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狀態下所做的民事行為是有效的,在發病期間所做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楊承遠在辦理離婚登記及目前均患有精神分裂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楊承遠以其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的精神狀態並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其當時不具備辦理離婚登記這一法律行為所需要的行為能力,更談不上意思表示真實,也不是完全自願。妻子樊梨花為了達到離婚目的,擅自隱瞞丈夫楊承遠患有精神病的事實,欺騙民政部門,而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也沒有盡到實質審查的義務,離婚證的發放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B. 關於婚姻,婚姻應該是怎麼樣的

關於婚姻,有人說是墳墓,有人說是圍城,也有人說是幸福的終點。在我看來,婚姻始終是一場需要維持的合作公司。只不過它以情感為聯結的成分佔據了很大的部分,一旦失去情感,婚姻就很難存續,亦或者說失去情感的婚姻是一場枯竭的婚姻。

一、傳統的婚姻模式

婚姻模式其實也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從傳統的男耕女織的婚姻模式,到今天男女共同工作養家的婚姻模式。婚姻模式的變化也昭示了時代的變遷,但其實現在的人們基本上處於半傳統半現代的婚姻模式中,所以現在大部分女性也是要出去工作的,並且也要照顧家庭做家務的,但是大部分的男性他們對於做家務的概念和理解都不深,還有一大部分男性始終認為家務是該女性做的。所以現在的婚姻模式,其實正在一步步發生轉變。

C. 對婚姻的理解和感悟

婚姻的真諦



婚姻生活的幸福中,最動人的一幕也許還不是最初的那種如醉如痴的愛情,而是最後那種心心相印的相互依戀和理解:坐在一起不說一句話,卻什麼都已知道了。



婚姻的本質是夫妻雙方必須具備尊重、理解、寬容的基本素質。



婚姻最主要的不是性格,不是掙錢多少,也不是吃飯的口味,而是你能否在對方面前做到真正的放鬆。



曾經看過一篇文章,講的是日本太太如何討丈夫歡心:算好丈夫下班的時間,趕在這之前化好妝,換上最悅目的衣服,在給丈夫開門的一瞬間,再露出完美無缺的笑容。晚上,在丈夫更衣之前,搶先躺到床上,穿性感睡衣,灑上撩人的香水,開暗暗的燈。早上,更要在丈夫醒來之前醒來,否則讓他看到枕邊人蓬頭垢面怎麼得了。得在他睜開眼睛的時候,看到清新的出浴美人,還有放在精緻托盤里的早餐。假如每天都要做到這些,且不說還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還有生病的時候——一個字「累」。



如果和一個人交往了三五年後,在對方面前仍得戴著一副假面具,那該有多累。



一本好書,也得有一個和你持同樣人生哲學的人一起探討欣賞。所謂蘿卜青菜,各有所愛,這世上一定會有欣賞你的人。要知道,你在一個人眼中不能接受的缺點,也許在另一個人看來就是優點。



假如你的一切言行,無論是美好的還是醜陋的,都可以在對方面前不加掩飾,都能得到對方容忍,那麼,這樣的婚姻生活過得才叫真正放鬆,

D. 大家是怎麼理解婚姻的

每個人對婚姻的定義都是不一樣的,每個人所選擇結婚伴侶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在我看來組建一個家庭,選擇一個結婚的人是非常重要並且具有意義的!

婚姻。

有的網友總是在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婚姻和愛情在當代也是許多人所討論,但是卻難以抉擇的事情。婚姻從定義上來說是:兩個人從內心上想要組建一個新的家庭,並且跟對方共度一生的美好想法!但是婚姻往往會給人帶來更多的困惑和麻煩。

相信愛情,相信婚姻。

當今許多人稱都不會再相信愛情,當初愛得有多麼的深切,到最後離開了就有多麼決絕!我們要做的是相信愛情,相信婚姻,讓我能夠有一雙辨別的眼睛。你要學會及時止損,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希望大家都能擁有一個好的婚姻和好的愛情!

E. 如何查詢自己的婚姻狀況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的幸福穩定與否關繫到每個家庭的和諧及社會的穩定。幸福穩定的婚姻使人信心十足、鬥志昂揚;反之使人意志消沉、情緒低落。幸福穩定的婚姻大的方面來說,男女雙方感情及身體均吉。而不(吉)幸福穩定的婚姻則表現在:一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分道揚鑣,所謂的「婚災」。二是喪偶,即配偶因病因傷而在青壯年死亡。這兩種情況均屬於「婚災」或「二婚」命,都為不吉的婚姻。 所謂「二婚命」,是指婚姻不順利,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再次結婚,也包含多次結婚的。

一般情況下,容易「二婚」的多數是下面幾種情況: 引發時間多為忌神之年,看日主與財星的平衡點,失衡就有婚災一種是財星旺 、身弱。一種是身旺、財弱。 一、男命篇 男命比肩多克妻,如財被克入墓易死。 男命偏財在前,正財在後,婚前有夫妻之事。 男正財被沖克在先,日干支合正財在後,取失貞或二婚之女。 男正偏財兩現,婚不順。 男正財被合,妻被奪,偏財被合,小妾被奪。 男命正財被合,尤其被比劫爭合,女友或妻被奪。 男命妻星與日干合,如中間有比劫阻隔有爭婚或爭友之事。 男命日支比劫,克妻。 男坐偏財,又有正財混雜,風流外遇。 凡日支被沖,無論男女,婚不順。 男透兩偏財,婚不順,外遇。 男正財多,爭合日主,多妻之象。 男正財一位與日主合,主夫妻感情好美滿。 男身弱財旺,妻掌家怕妻。 男身旺財弱,財不生官無食傷通關、打妻。 男無論身旺弱,財能生官,怕妻。 男婚災在財與比劫流年引發,女在官與傷官的流年引發,並引動夫妻宮,還有日支被沖被合的流年易有婚災。

二、女命篇 女命月干傷官支七殺、三婚之命。 女命官傷兩透無財印,定有婚變。 女命殺在前,官在後,婚前必失貞。 女命官殺兩透,二婚。 女命正官被合,男友或丈夫被奪。 女命日坐傷官,不論喜忌克夫。 女命坐七殺,又有官混雜,女子不貞。 凡日支被沖,無論男女,婚不順。 女透兩偏官或支藏兩偏官,婚不順外遇。 女身弱,財多旺風流。 不管男女,柱中金水旺,風流好色。 女正官多爭合日主多夫之象。 女身弱官殺旺,夫掌家怕夫。 女命傷官旺,財印無或無力,罵夫嫌棄丈夫,二婚之命。 總論婚災期:引發時間多為忌神之年,看日主與財星的平衡點,失衡就有婚災一種是財星(官星)旺 、身弱。一種是身旺、財星(官星)弱。男婚災在財與比劫流年引發,女在官與傷官的流年引發,並引動夫妻宮,還有日支被沖被合的流年易有婚災。並且要參看八字命局中梟星的吉凶。 舉例加以說明:

1、此命官殺混雜,官殺兩透,大運丙戌,流年乙已結婚。大運丁亥,流年辛亥喪夫。 坤造:乙酉 甲申 戊辰 丁巳(戌亥君)

2、傷官重重,偏財坐支,2014年甲午年丁未大運,與老婆離婚。 乾造:壬子 壬寅 辛卯 丁酉(日空午未)

3、此命正偏財混雜,比劫重,婚災多次,至今也沒有一個穩定的婚姻。實際此命為一中學老師,1996年結婚,1997年生兒子。2004年與原配妻子離婚,2006年從原單位調往東南方向的市級中學,2007年離婚第二次,2012年離婚第3次,2013年找了一個離異的女性又分手了。

乾造: 庚戌 戊寅 辛未 辛卯(日空戌亥) 4.此命身旺不見官殺,2008年戊子年結婚。2013離婚。 坤造:丙寅 庚子 癸巳 乙卯(日空午未)

F. 個人婚姻情況說明怎麼寫

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

婚姻狀況證明是組織或單位出具的某個公民的婚姻狀況。以前需要到民政局申請辦理,如今各地的居委會就可以開具了。

一、未婚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怎麼寫

婚姻狀況證明範本

當事人姓名某某某,性別男/女,出生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戶口所在地某某地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查閱後婚姻登記機構從某年某月至今的結婚登記檔案,並且沒有發現當事人有不符合未婚登記的記錄。

這份證明可以表明當事人在本登記機構所轄范圍內當前沒有結婚登記記錄。

出證機關:

某年某月某日

二、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所以在辦理買房、購車、出國手續時,若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可以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照片前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範本:
xxx,性別,19xx年x月x日出生,為我村第x村民小組村民。於xxxx年x月x日,於xxx學校畢業,現與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獨立生活),至今沿未結婚.

特此證明
xx市xx縣xx村民委員會
xxxx年x月x日(此處加蓋村委會公章)

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後,大家對於婚姻狀況證明怎麼寫就清楚了吧。在實際中,當我們需要婚姻狀況證明的時候就可以進行辦理,這樣的婚姻狀況證明才能具有一定的效力,這點是比較重要的常識大家需要了解清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G. 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婚姻狀況包括四種:未婚、已婚、離異以及喪偶。根據法律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因此,在婚姻狀況需要變更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去派出所變更婚姻狀況:
1、未婚情況的填寫:因出生報戶口時,戶口本中的婚姻狀況一般是不填寫的,但是成年之後如果有戶口遷移情況的,則婚姻狀況一欄一般會填寫未婚。
2、已婚情況的填寫:領取結婚證後,本人可以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婚姻狀況。
3、離異情況的填寫:雙方離婚後,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本人均可以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變更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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