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遺產繼承公證中提供死者的婚姻關系證明
因為公證處會根據繼承人提供的死者的婚姻狀況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調查核實的情況來了解死者有幾個子女、父母情況以及配偶在不在。
② 請問公證處可以查得出究竟有幾個合法繼承人嗎公證處怎樣查
公證處不會去主動調查,但也不是來人怎麼說就怎麼會。公證處會要求申請辦理公證事宜的人提供相關證據,比如獨生子女證明、戶籍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親屬證明等。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③ 公證處怎麼核實婚姻信息
法律分析:公證處一般不會查到婚姻狀況,因為結婚登記在民政局,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檔案只有民政局的婚姻登記工作人員能查到,公正處一般查不到的,除非有特殊情況,公證處會核實婚姻狀況,一般是看證明材料和走訪調查周圍的鄰居住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④ 繼承公證,今天給公證處打電話說差一個婚姻核實了,請問公證處怎麼去核實
婚姻核實,肯定是到民政局去核實了,電腦上搜索就能查到。
⑤ 不動產中心能查死者的婚姻狀態嗎能查出所有被繼承人子女嗎
不動產中心查不到,但是其他途徑肯定能查到,民政局都有婚姻狀況記錄。不動產中心只是負責證明文件審核,不負責查閱是否有其他繼承人,審核繼承人的依據就是公證處的遺產繼承公證。你必須要公證處才能取得公證書。至於公證處的審核,也是依據街道辦等的證明。所以,主要還是靠個人誠信。不過,數據聯網,這是必然趨勢,最終還是紙包不住火。做人要有做人的樣子。
⑥ 公證處怎樣核實繼承人
法律分析:公證處如何核實遺產繼承人可參考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1、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2、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3、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4、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5、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6、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准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7、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8、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9、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⑦ 法院如何查找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只有一套房產怎樣分給無法通知的繼承人
1、法院沒有義務查找,應當是在訴訟時依法舉證的內容;
2、對於下落不明的被告或繼承人,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傳票,並依法缺席判決;
3、無法通知的繼承人保留繼承份額,或者提存繼承款即可。
4、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5、附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