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不
你好,夫妻之間,當然要有隱私。
人與人之間都是需要隱私的,在國家的法律中也規定了,人有隱私權的權利,不能因為是夫妻就要剝奪對方隱私權。
應該相互信任才是好婚姻,要尊重對方,給予對方空間和時間,因為每個人都有秘密,只是可大可小而已。
② 婚姻法對隱私權的解釋
隱私權不是婚姻法的規定,民法通則有籠統規定,侵權責任法要明確規定。
③ 婚姻法關於男女雙方隱私的規定
《婚姻法》中對於隱私的規定比較原則性,比如《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詳細的規定主要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一般是以侵犯人格權或者名譽權提出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何內容
法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
⑤ 婚內隱私權在婚姻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婚內隱私權在婚姻法中沒有規定,在其它法律中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只是民法通則有籠統(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規定,侵權責任法中有關於隱私權明確規定,但沒有關於婚內隱私權規定。
《侵權責任》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⑥ 婚內出軌屬於個人隱私嗎受法律保護嗎
婚內出軌這種做法,會導致夫妻生活不和,家庭關系緊,矛盾激化,甚至鬧成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可悲結局。若是有了孩子,還會給孩子帶來傷害,後患無窮。
告誠有出軌行者,面對眼花繚亂的社會和色情的誘惑,一定保持清醒頭腦,為了真愛,為了家庭,為了孩子,要控制好自己的沖動情緒,把握好尺度,絕不邁"雷池一步"。不然,就會"一失足成千古恨"。
⑦ 婚姻法的隱私權保護隱瞞對方參加派對舞會的權利嗎
當然不保護了,參加舞會party的這種就不屬於是隱私。
⑧ 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一、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學術界對於知情權的性質尚無定論,許多人將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種。但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與平常所談的知情權有所區別,它是指配偶之間基於夫妻關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對方一定范圍內的個人信息的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范圍之內。
作為最為緊密的姻親,夫妻關系仍是目前社會最基本的家庭關系,為了保證夫妻關系的存在和穩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這種知情應當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當然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並沒有對此予以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范圍應當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情況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話,那麼此范圍中最為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應當是相互之間對夫妻感情的忠實情況,即雙方對忠實義務的履行情況。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這一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當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對對方予以照顧和扶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內財產共同享有等方面;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或稱貞操忠實義務,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系所以區別其它身份關系的根本性標志。基於此原因,本文中將僅僅討論夫妻在狹義的忠實義務方面的知情權。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個人的思想,平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戀」,如果一方僅僅和第三方有內心感情上的戀情,而沒有為性行為或者其它過於親密的不合適行為,法律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只有出現了與第三方的婚外性行為或其它過於親密的行為例如親吻、擁抱等,即我們俗稱的「越軌「,才能說過錯方違背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二、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為當時的法律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它具有法律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互為配偶,基於配偶身份關系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產生,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代理權等其它權利。婚後,夫妻一方雖然不是對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就是自己身體的絕對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對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誠。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夫妻雙方同時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體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到婚外去尋找肉體的快感,更不允許第三者的介入,因為夫妻雙方相對擁有對方身體的所有權、同居權以及對忠誠的維護權,「事實上,現代婚姻是一種配偶身體的『雙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相互佔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佔有的權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為『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婚內的權利義務在婚外則可被置換為『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體和性的義務』」。[20]所以,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婚外的性絕對自由。夫妻雙方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外,又相對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這在我國《婚姻法》體現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而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間的戀愛乃至同居、重婚行為。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僅僅是精神上的戀愛,而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權,比如,配偶一方通過偶然的機會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記,在日記里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戀情,但日記里並沒有關於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記本為證據向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對方進行過錯賠償呢?或者是通過查看手機簡訊、通話記錄了解上述情況?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間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一類民間偵探機構予以調查取證,通過取得的證據照片足以證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戀的,這類證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⑨ 婚姻法最新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2020年隨著《民法典》的出台,傳統意義上的《婚姻法》已成為《民法典》中第五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即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⑩ 什麼是家庭隱私權
家庭隱私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進行討論的,我只是把這些問題提出來,供同學們對這個問題加以了解。家庭隱私的主體主要是以夫妻關系為核心的家庭成員,我們討論它的存在基礎,哪一些屬於家庭隱私,需要深入研究。 家庭隱私的范圍包括家庭背景、家庭成員的構成情況、父母的婚姻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家庭的住址、電話、家庭的遺傳情況、家庭的社會關系、家庭正常的監護和撫養狀況、收養狀況、家庭生活的安寧、家庭內部的信息等等。比如家庭暴力,丈夫打妻子,這個事情發生了以後,雙方的當事人都認識到是不對的,但是為了家庭的安寧不願意把這件事去公諸於眾。這個時候有人要刺探家裡發生的事件,對家庭的所有成員都沒有什麼好處,他們是想把它作為一個隱私來加以看待。這樣的情況我想總是存在的,可以舉出很多的例子來。比如2002年在媒體上出現了一個炒得沸沸揚揚的案件,就是延安的黃碟案。夫妻兩人在家裡面看黃碟,遭到公安機關的處罰。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法學家》去年作了一期評論,就是關於裡面涉及到的一些問題,有的是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有的是從行政法的角度來討論這個案件,我是從隱私權的角度來討論這個案件。這里也涉及到家庭共同隱私的問題,首先是家庭生活的安寧不被他人所侵擾,看黃碟有可能是件壞事,但是它畢竟發生在家庭之間的一種私生活,任何人沒有必要去打擾,甚至進行處罰。後來這件事很快就出現了結果,大家一致的認識是,公安局的做法是錯誤的。還有一種對廣義的私生活安寧的理解包括了一些家庭關系,比如說唆使未成年人脫離監護、誘拐孩子。對此一些比較廣義對隱私的解釋上是將它納入隱私權保護范圍,但是我們沒有把它解釋得那麼寬泛。我也一直沒有對它下一個結論,到底是不是要把它解釋到隱私權的范圍裡面,確實還是有一些問題是需要考慮的。但是《最高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裡面專門談到破壞家庭監護關系,對家庭關系造成損害的要承擔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民事責任,說明我們的司法解釋已經注意到這些問題。盡管還沒有明確的把它納入到私生活安寧的權利,但是這樣的案件確實存在的。 需要討論的是家庭隱私保護要遵循哪些原則。家庭隱私保護首先是要遵循保護隱私權的法律原則。對此《統計法》第十五條有一項規定,屬於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家庭隱私的保護還要遵循這樣一些規則,就是公眾人物和政治人物的隱私及其家庭的隱私的保護相對弱化。如果你是一個非常出名的公眾人物,那麼你的隱私及其家庭的隱私恐怕要少一些。另外一個規則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說共同隱私要受到司法調查、國家安全等限制。此外還有特別的規則,這就是共同同意的規則以及利益協調的規則。其他社會關系剛才談到,比如愛情關系,有的人交朋友交了七八年,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走到一起生活,成為一個家庭,在這樣的共同交往中會形成很多不便為他人所知曉的一些秘密,應該歸入共同隱私里。還有一些同學關系,從小學到博士需要二十二年的時間,在年份這么長的時間內與同學們一起生活會有很多隱私,有些隱私在同學們之間不是什麼隱私,但是踏入社會過了很長的時間,它恐怕就是隱私了,如果再要將一些陳穀子爛芝麻的事情再倒出來,很可能就是一件使人傷感的事情。2000年的時候我在德國進修,沒有能夠參加大學畢業二十周年的聚會,我給他們寫了一封很長的信,主要的意思就是同學們在聚會的時候少喝點酒,不要喝多了以後鬧事。最後這封信在聚會的時間被同學們宣讀了,但是不管用,結果他們還是喝了很多的酒,喝多了以後就談了很多過去的往事。有的人是在調侃地談,有的人是很動真情地去談,結果談著談著有的就打起來了,哭起來了,就因為揭露了一些十幾年前同學們之間一些隱私的問題。據說有一個是特別特別的傷感,當時我也不在,如果在的話,還能夠勸勸他。(笑)在漫長的同學生活中留下很多美好的記憶,但是有一些是不便於向外人道的。還有一些其他的關系,比如說同事關系,有的同事關系在辦公室里不僅僅是同事,可能也是朋友。其實我有一個想法,應該把同事關系和朋友關系嚴格區別開來的。不知道大家將來工作了以後能不能接受這一點。原則上同事是不便於做朋友的,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很多利益上的糾紛。朋友就是朋友,朋友之間沒有什麼競爭關系和利害關系。但是由於我們社交的圈子比較小,還有受傳統的影響,比如以前講「以社為家」、「以校為家」等等,把同事的關系搞得特別親近,往往會發生問題。我的信條就是「同事就是同事」,「朋友就是朋友」,要吃飯要喝酒絕對不和同事去,工作就是工作,不需要有什麼感情色彩在裡面。表面上看你的工作環境不是那麼溫馨,但是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麻煩的事情。我們現實中的人際關系通常不能夠做到這一點,在同事中經常會有一些這樣或者那樣需要保密的私人信息,說不準那一天鬧翻了,你的信息就可能被傳播了。我這里沒有任何向大家灌輸如何處理人際關系的想法,人人都有自己的選擇,有的人想做一個透明的人,不需要任何的隱私,那是你的選擇,而且你也有權利選擇去這么做。還有一些其他的關系,比如向我剛才談到的木之美這樣的關系也會形成共同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