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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宣告機關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08 12:27:07

⑴ 無效婚姻宣告機關是哪些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並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相關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
《婚姻法》及《解釋一》、《解釋二》未明確規定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只是在《解釋一》第7條、第8條、第9條中規定,相關請求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宣告。

而《婚姻法》第11條卻規定,相關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
因此有觀點認為,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婚姻登記的唯一法定機關,亦有權進行無效婚姻宣告。
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⑵ 宣告撤銷婚姻和婚姻無效機關,民政局能確定婚姻無效嗎

一、宣告撤銷婚姻和婚姻無效機關 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還包括《婚姻登記條例》等行政法規,而且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在我國包括兩個機關: (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由此可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宣布撤銷婚姻,是我國宣布撤銷婚姻關系的機關之一。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只有撤銷婚姻的權利,而無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 (二)人民法院。是直接受理請求權人起訴宣告撤銷婚姻或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 二、民政局能確定婚姻無效嗎 由上述可知,在我國宣告撤銷婚姻的途徑有二:一是通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以行政程序在一定的條件下給予撤銷婚姻,另一就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給予撤銷。

⑶ 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什麼

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⑷ 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有哪些

法院,必須在某種情況下才能宣布婚姻無效

⑸ 下一篇:宣告婚姻無效由哪一部門作出

您好!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婚姻法沒有規定無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受理還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婚姻法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由於婚姻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婚姻關系是否有效關繫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問題,無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適當的。
因此,《婚姻登記條例》沒有規定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無效婚姻,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若是對回答滿意,希望能夠予以採納,多謝!

⑹ 哪些人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

一、宣告撤銷婚姻和婚姻無效機關
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還包括《婚姻登記條例》等行政法規,而且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宣告撤銷婚姻的機關在我國包括兩個機關:
(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由此可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宣布撤銷婚姻,是我國宣布撤銷婚姻關系的機關之一。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只有撤銷婚姻的權利,而無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
(二)人民法院。是直接受理請求權人起訴宣告撤銷婚姻或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
二、民政局能確定婚姻無效嗎
由上述可知,在我國宣告撤銷婚姻的途徑有二:一是通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以行政程序在一定的條件下給予撤銷婚姻,另一就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給予撤銷。

⑺ 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有哪些,宣告婚姻無效程序是什麼

您好!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上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相比,有些不同: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受理機關為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判斷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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