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然後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後,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會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者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Ⅱ 領取結婚證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都是內地居民,需要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如果其中一方是港澳台居民,需要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Ⅲ 領結婚證要准備什麼材料
第一,男友雙方需要提前准備好身份證,身份證必須是有效期內的才行
第二,男友雙方家庭的戶口本,結婚也是需要在戶口本其中一方歸屬地進行登記的
第三,男女雙方身份證的復印件,身份證的復印件兩面都是需要復印在同一面上面
第四,男女雙方戶口本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需要復印戶口頁和結婚本人的那一頁
第五,准備好這些基本資料以後,就去登記處,領取窗口號碼,領取結婚證明的表格
第六,最後就是在辦理結婚證的工作人員指導下填寫資料,然後簽名按手印就可以領取到結婚證
Ⅳ 結婚登記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分為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男女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另外,還需攜帶三張兩寸紅底的免冠合影照片、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雙方已經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男女各兩張紅底或者藍底的兩寸免冠單人照片。其中,離婚協議書中要包含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意見。准備好上述材料後,男女雙方要一同到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申請。申請了之後還要經過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的審查,審查過符合登記條件的,最後會予以頒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第一,男友雙方需要提前准備好身份證,身份證必須是有效期內的才行
第二,男友雙方家庭的戶口本,結婚也是需要在戶口本其中一方歸屬地進行登記的
第三,男女雙方身份證的復印件,身份證的復印件兩面都是需要復印在同一面上面
第四,男女雙方戶口本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需要復印戶口頁和結婚本人的那一頁
第五,准備好這些基本資料以後,就去登記處,領取窗口號碼,領取結婚證明的表格
第六,最後就是在辦理結婚證的工作人員指導下填寫資料,然後簽名按手印就可以領取到結婚證
結婚登記流程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流程,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結婚登記流程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結婚登記流程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Ⅵ 結婚登記都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結婚登記需要戶口本、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結婚需要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手持戶口本、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到男女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結婚手續。並且男女雙方都必須到場,結婚證不能讓別人代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Ⅶ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符合法定年齡的雙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記結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如果申請登記結婚的雙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Ⅷ 登記結婚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以廣州市白雲區為例,登記結婚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
(1)本人常住戶口簿、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現役軍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有效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6、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7、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婚姻登記證照片: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辦理婚姻登記需要准備哪些資料擴展閱讀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二)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一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Ⅸ 辦結婚手續要准備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需要攜帶的資料。男女雙方各自的戶口本、身份證。男女雙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記處拍取。
2.辦理結婚證的條件。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方法定的結婚年齡是22周歲,女方的法定結婚年齡是20周歲。男女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其他法定關系的夫妻。近親不能結婚。
3.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攜帶上述資料去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婚姻管理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確認男女雙方自由結婚的意願,確認完畢後男女雙方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字按手印。然後繳納9元人民的結婚證工本費,就可以領取結婚證,男女各自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