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⑵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關系而言,原則上只有離婚、婚姻關系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可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存續期間有重大理由時,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包括兩種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的法定扶養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醫治療,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或者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才可以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⑷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常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才可以。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⑸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分割財產
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在離婚時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夫妻各方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⑹ 夫妻在婚姻期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期間到底能分割共同財產的。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或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等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應當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保護自己財產權利的救濟途徑。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變賣,為了賭博、吸毒而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等,而另一方因種種復雜的因素不想離婚,或者在起訴離婚後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如果絕對不允許分割,只能眼看著對方肆意處分共同財產而無可奈何,其結果有悖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⑻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由誰繼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繼承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被繼承人明確要求由法定繼承人一方獨自繼承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遺囑中確認只歸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⑼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共同財產的判定是怎樣的
一. 根據新《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 共同財產的判定: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補充材料:
一、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後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具體分析: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自然增值。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即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後,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如果登記於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夫妻財產不屬於共有的話,那一般都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主要就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等。這部分財產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能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
⑽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