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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和離婚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2-07-07 23:06:00

Ⅰ 夫妻感情不和,但對方不肯離婚,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離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的方式,第二種是訴訟離婚的方式。
如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按照該規定,如果雙方通過協議離婚,需要先進行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申請後30天內,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該離婚登記申請,且在前述30天冷靜期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親自領取離婚證。這條規定中的兩個30天對希望離婚的當事人來說都是需要注意的節點。
如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後進行離婚登記,想要離婚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一方作為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管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除有法定判離理由的,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關於法定判離的事由,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而第一次起訴離婚不判離的,起訴一方只能在該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即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Ⅱ 婚姻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Ⅲ 夫妻感情不和怎樣離婚

夫妻感情不和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如果雙方可以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離婚協議,並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Ⅳ 感情不合想離婚,又怕傷害孩子,該怎麼辦

就我個人而言,想要離婚,又怕傷害孩子,該怎麼辦呢?我的答案是:第一,不要離婚,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巨大的,甚至對孩子一生都有著不好的影響,第二,離婚不要讓孩子知道,可以用善意的謊言瞞著孩子,讓孩子先蒙在鼓裡,等孩子長大成人或者有一天明天時,你可以大膽的去告訴孩子,這時候孩子會更能接受,第三,可以離婚,但前提是離婚之後可以兩人一起生活,不同床,共在一個屋檐下,這種就看你個人是否願意了,不過這對孩子來說是好的,至少孩子是覺得父母親依然在一起。

先仔細說說第一點,如今的離婚率太高了,甚至每個月結婚的比率還沒有離婚的比例高,離婚既然存在,那麼也是合理的一種現象,但是,離婚傷害最大的不是雙方,而是孩子,對孩子的影響可以說是一輩子的,畢竟父母就是孩子的軟肋,將自己軟肋分離之後,內心會非常傷心,那麼既然你知道離婚對孩子的傷害很大,那麼就不要離婚,就一心想著為孩子好,那麼你就會慢慢的釋懷離婚的這種想法。

再來仔細說說第二點,如果真的兩人兩人堅持不下去了,一分一秒都不想在一起,兩人的矛盾也非常多的話,那麼就選擇離婚吧,但是,離婚不要讓孩子知道,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可以用善意的謊言瞞著孩子,可以說只是分居而已,兩人有一些不合想各自單獨的生活著,讓孩子蒙在鼓裡,知道你並沒有離婚,不管是離婚把阜陽齊全分到誰的手中,都要讓孩子可以定期的看到父母,這樣孩子也才信服,不然久而久之見不到父母一方的話,謊言就會慢慢識破,等到孩子懂事之後,可以一五一十的告訴孩子,孩子這時候也更加能夠接受。

最後仔細說說第三點,可以離婚,但是得繼續兩人生活在一起,這種在一起並不是要同床共枕,只是在同一屋檐下,兩人分床睡,平常都自己干自己的,互相也不過多的干涉,孩子可以兩人一起撫養,不要讓孩子看到你們的離婚證,看到離婚證一切就不說了,孩子肯定會很傷心的,還會覺得你們瞞著他把婚給離了,所以,以上這三種方式可以借鑒一下,畢竟離婚確實對孩子影響非常大。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離婚程序
1、登記離婚
(1)定義
登記離婚,亦稱協議離婚,是指具有離婚合意的婚姻當事人雙方,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婚姻當事人雙方具有離婚合意的,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登記離婚的條件
一是雙方自願;二是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立法為協議離婚設置了離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辦理離婚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a.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對其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二是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於此,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b.未達成離婚協議的。《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據此,婚姻當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c.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登記離婚需要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如果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就婚姻關系解除、財產處理表達真實意願的,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通過訴訟程序進行。
(5)離婚登記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6)離婚協議的效力
男女雙方在辦理了離婚登記後,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訴訟離婚
(1)定義
訴訟離婚,亦稱判決離婚,是指不具有離婚合意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的離婚標准依職權進行判決。
(2)法定情形
a.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b.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
e.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f.法院不判決離婚,雙方分居又滿1年的,再次起訴離婚。
(3)對兩類人的特殊保護
a.現役軍人。為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是指第1079條第三款前3項的行為,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b.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後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雙方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為避免出現更不利於孕產婦、胎兒或嬰兒保護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隱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4)必經程序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訴前的調解並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無法表達意志外,應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訴訟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訴訟中調解的後果是:第一,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均沒有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被視為撤銷。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Ⅳ 夫妻不和要離婚怎麼辦

夫妻不和要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一方不同意或者協議不成的,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雙方離婚。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Ⅵ 夫妻不和想離婚怎麼辦

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想要離婚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辦理離婚:
1、如果雙方屬於自願離婚,並對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案無爭議的,則可以在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者對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案有爭議的,則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並且感情確已破裂,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第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第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第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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