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撤銷婚姻的主體是誰
可撤銷婚姻的申請主體是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或者被隱瞞重大疾病的一方。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可撤銷婚姻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有: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主體有哪些
《婚姻法》解釋一第七條: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厲害關系人。厲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4. 可撤銷婚姻有哪些
首先,重婚的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都屬於無效婚姻,不需要撤銷,自始無效。此外,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 撤銷婚姻的條件主要有哪些
撤銷婚姻的條件有: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被隱瞞重大疾病;
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 可撤銷婚姻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如下哪幾個:
1、前提瑕疵特定。即當事人結婚登記時,必然存在違背當事人意願、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等條件之一;
2、撤銷期限特定。即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時間期限均為一年;
3、可撤銷婚姻的其他法律特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 可撤銷婚姻的類型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有: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8. 可撤銷婚姻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1、因脅迫結婚的。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3、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 在我國,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主體是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屬於受脅迫方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單位均無此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