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是利害關系人;
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⑵ 進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是什麼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⑶ 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什麼
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⑷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⑸ 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一些
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以下主體。(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⑹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 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⑺ 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有哪些,宣告婚姻無效程序是什麼
您好!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上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相比,有些不同: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