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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婚姻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發布時間:2022-07-05 14:21:48

㈠ 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一、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手續
辦理離婚,根據居民不同,按照《婚姻登記條例》要求所需材料也不同,具體如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證在任何城市都能辦嗎
必須到你們結婚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負責婚姻登記的科室去辦理離婚手續,要求攜帶雙方戶口簿、身份證,雙方的結婚證。一個是協議離婚,一個訴訟離婚。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㈡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證件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離婚需要攜帶的證件一般包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簿、照片,攜帶好這些證件就可以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與以前的協議離婚相比,現在協議離婚的話需要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渡過了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後,婚姻登記部門才會為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需要的東西包括: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原告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醫學證明,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
另外,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是不需要領離婚證的,只需要有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㈢ 離婚後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
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注:二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離婚後辦結婚證需要的證件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港澳台居民需要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離婚後再次辦理結婚登記領結婚證的內地居民需要攜帶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男女雙方的戶口簿;(2)男女雙方的身份證;(3)雙方無配偶證明;(4)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5)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男女雙方攜帶以上材料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㈣ 離婚需要哪些證件材料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辦理離婚登記的,需要攜帶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訴訟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㈤ 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和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

離婚需要帶離婚協議書,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辦理登記手續。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㈥ 辦理離婚需要帶哪些證件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需要的證件: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6、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①《軍人婚姻登記證明》;②《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③《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㈦ 離婚需要什麼證件和手續

您好,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帶著雙方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以及照片去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當事人應攜帶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等材料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一、辦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離婚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備齊以下材料,然後去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1) 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 雙方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 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協議離婚,手續完備,當時即可辦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就財產分割、撫養、贍養等事宜達不成一致的話。
則需要通過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流程: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第三,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二、離婚的分類有哪些?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離婚即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政部也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相關調整,。但是該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起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㈧ 離婚需要到社區開什麼證明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離婚不需要開婚姻證明,也不需要開單位證明,只要有《結婚證》就足夠證明男女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了。男女雙方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只需要帶上以下材料:

1、戶口本

2、身份證

3、結婚證

4、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准備好以上材料後,直接去結婚登記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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