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香港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國台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周歲。父母同意下男18周歲,女16周歲。
中國澳門的結婚法定年齡是16歲,但是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1)香港男性合法婚姻從多少歲開始擴展閱讀
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Ⅱ 香港的婚姻制度
香港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於1970年7月10日經港督批准公布,決定1971年10月7日為本條例的"指定日期",實行婚姻改革。主要內容有: (1) 名詞釋義。 (2) 在指定日期及以後締結的婚姻,實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締結兼桃婚姻。 (3) 舊式與新式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根據華人法律及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屬舊式婚姻,一如現在注冊婚姻一樣,都視為有效婚姻。 (4) 舊式婚姻與認可婚姻補辦注冊的規定。注冊官設置不同登記冊,分別登記舊式婚姻及認可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在香港締結的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其男女雙方當事人得隨時依照規定方法向注冊官申請婚姻注冊,注冊官認定呈交的資料真實無訛,可以規定表格書寫結婚證書。 (5) 認可婚姻及舊式婚姻的解除。認可婚姻的當事人,如雙方同意於指定日期前任何時間解除該婚姻,則須在兩名簽名作證的人士面前,共同簽署協議書或備忘錄,表明對婚姻作確實而徹底的解除,由簽訂之日起生效。承認在中國締結的婚姻在香港作有效的解除。 (6) 雜項規定。凡蓄意移去、塗污、塗改或毀滅由政務司或注冊官設置的文件者,即屬犯罪。香港家事法香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1844年英國法律開始適用於香港起,至1971年,香港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國習俗、及英國法例,一方面沿用清朝的,如納妾、休妻、兼祧、子嗣繼承等,另又實行英國式的。1971年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71年10月7日施行的《修改婚姻條例》,廢除了納妾、兼桃等,建立了統一適用的結婚、離婚和家庭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後的家事法,基本上以英國家庭法為藍本,吸收了英國有關的制度與規定,建立了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種單行成文的法規。主要有:《婚姻條例》、《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婚姻訴訟條例》、《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分居及贍養令條例》、《收養子女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保護婦孺條例》等。這些法律對香港社會的穩定和居民的生活及延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內容有: (1) 結婚與婚姻無效。結婚即婚姻成立,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自願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 (2) 離婚和分居。離婚是婚姻關系終止的一種形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香港實行訴訟離婚制度,一切離婚都必須經過法院審理。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的程度。在香港,分居必須由當事人根據一定法定理由提出申請,經法定程序批准,才發生分居的效力。分居5年以上構成離婚的原因。 (3) 父母子女關系。合法的婚姻關系中所生的子女稱為婚生子女。父母對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法定權利和義務。非婚姻關系以及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行為稱收養。領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才能發生領養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法與大陸婚姻法的主要區別英國佔領香港後,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數是參照英國的婚姻制度。現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兒童法律、繼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點是,它既來源於英國法例,同時對華人社會的家事習慣予以重視,結合了香港的實際情況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調整復雜多樣的家事法律關系。
大陸婚姻法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適應著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大陸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婚姻關系,也包括家庭關系。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國的婚姻制度,對於結婚者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明確規定,必須在婚姻注冊處注冊,且男女雙方均年滿16歲,若有不滿21歲,必須事先取得父親書面同意該項婚姻。父親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親書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在注冊處出具意願通知書15日後,3個月內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通知書失效。男女雙方在注冊處官員面前親自發誓,並獲有關人員等同意;並在注冊處特許教學舉行婚禮,由注冊主任或神職人員簽署,二名證人簽署。這
樣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而大陸婚姻法對結婚並沒有這么我多繁鎖的手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方年齡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並不是近親結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即確立夫妻關系,該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護。其中在男女雙方結婚年齡和是否舉行婚禮方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大陸農村普遍存在中要舉行了婚禮,男女雙方就是結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大陸對是否舉行婚禮,則是民間的一項儀式,並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只有注冊登記才是法律規定的,這樣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其次,在離婚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與訟人通姦,而訴願人無法再忍受和與訟人共同生活;與訟人行為表現致令訴願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繼續共同生活;與訟人連續遺棄訴願人最少兩年;婚姻雙方連續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陸婚姻法對於離婚方面的規定,與香港離婚方面的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來大陸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離婚的標准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確實破裂,而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夫妻雙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是大陸婚姻法並且還規定了是否同意離婚的標准,即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
同意。
再次,在家庭、財產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繼承規定,結婚之後,妻子完全放棄父姓,採用夫姓,這些都是按照英國的慣例,而大陸婚姻法則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夫妻贍養、子女的撫養,香港家事法對此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大陸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享受的權利少些,並對無過錯的一方要進行補償,如男方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同居或包養情婦,造成婚姻破裂而離婚的,那麼男方就是有過錯的一方,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對此並沒有作出規定。香港家事法法對繼承問題也作了規定,大陸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大陸的繼承法對此問題作出調整。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的婚姻法在實質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著本質的區別,畢竟香港是受英國的法律影響,經歷了一個半世紀。雖然香港已經回歸祖國,但是現在還是適用著英國的法律。而大陸是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隨著改革開放,大陸根據國情,大陸的婚姻法並不能滿足現狀,對此全國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陸的婚姻法日趨完善。
Ⅲ 中國合法婚姻年齡是多少歲
法律分析:中國法定結婚的年齡為男性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性年滿二十周歲。中國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Ⅳ 新婚姻法律香港是怎麼規定的
一、 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1、 香港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香港《婚姻條例》規定,在香港注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6周歲;已滿16周歲不滿21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並且,給合的男女之間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的范圍。
2)注冊條件。婚姻締結申請人應向婚姻注冊管理處的注冊官遞交結婚申請書,並註明「本人擬由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另一方結婚」字樣。注冊官收到申請後,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發布結婚公告。經過15天的公告期若無人提出異議,給予注冊登記。
2、大陸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大陸《婚姻法》規定,在大陸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於22周歲,女方不得少於20周歲,比香港規定要晚一些,並且沒有經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並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注冊條件。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香港法律指的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條件,在法律上不產生婚姻的效力,該婚姻自始無效。在香港,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區別。構成無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范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六周歲,即使婚姻關系持續多年,該婚姻關系仍自始無效。
3)未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注冊手續的婚姻為無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向婚姻注冊官送交婚姻申請書,並作出誓章,證明該婚姻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結婚必須注冊並在有執照的教堂內進行,主持婚姻的神職人員必須有正式的資格。
2、大陸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從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陸與香港婚姻無效的規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規定,如婚姻的儀式與神職人員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況。
根據香港法,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違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決撤銷。與無效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在法庭撤銷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銷之日後才無效,雙方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無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達到正常美滿的程度。
2)既然如此後一方故意拒絕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因此,一方故意拒絕性生活,可以成為婚姻無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脅迫、誤解或其他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結合的婚姻,即為可撤銷婚姻。
2、大陸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大陸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四、離婚的條件及程序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離婚的條件。
在香港,離婚必須通過法庭進行,不能像大陸一樣從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合意一致離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律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提出離婚時,雙方應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滿三年,或被丈夫遺棄,或丈夫被依法遞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離婚申請時,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實際關系;
(三)一般提出離婚時,夫妻必須婚姻持續滿三年以上,除非當事人境況極端困苦或一方行為極端敗壞。對此,另一主須呈交有關情況的宣誓書。
(二)單方工雙方共同訴請法院判決。向法庭提交婚姻證明書、可能和解的證明書及子女安排聲明書。申請人必須具有證實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應當至少證明以下事實:
之一:答辯人與人通姦,令申請人無法忍受;
之二:答辯人的行為,領申請人無法合理期望與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辯人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或雙方已分開居住至少連續一年。
而答辯人也同意離婚;雙方已連續分居已滿二年。
如果是雙方均同意並提出離婚申請,須向法院遞交擬定的離婚申請通知書。交到法庭後,一般須經過十二個月的等待,在此期間,雙方可以分憂也允許反悔。經過十二個月,如果雙方仍認為婚姻破裂,且無可挽回,法庭可判令離婚。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請離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當事人需向法庭舉證婚姻關系已達到此種程度。如果申請人能舉出五種法定證據事實中的一項或幾項,法庭便會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至無可挽回的程度」;五種法定的事實是:
之一:答辯人與他人通姦,令申請人無法與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辯人的行為,令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至少連續兩年遭受答辯人遺棄;
之四:雙方連續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辯人同意離婚;或
之五:雙方連續分居二年以上。(據九五年新修訂的婚姻訴訟條例)
離婚程序方面,香港離婚案件由區域法院受理,兩審終審,區域法院為一審,高等法院為二審。香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為復合判決程序,即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兩次判決:臨時判決和最終判決。臨時判決也稱中期判決,法院發生暫准令(decree nisi),該判令對婚姻解除不發生效力。在該令發出三個月內雙方不可以另行結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審視雙方婚姻關系,可以悔過並提出不同意判決的理由。最終判決是在臨時判決三個月後,如果雙方對臨時判決沒有異議,法院作出絕對判訟(decree absolute),這時,婚姻關系徹底解除。
婚姻關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結束,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申請人可以向通姦行為的第三者提出賠償。
2、 大陸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及程序。
大陸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兩種:協議登記離婚與單方訴訟離婚。對於離婚合意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到一方戶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必親自到法院辦理。第二種途徑,是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而一方堅持離婚的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法院查明,如果當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大陸法院第一次判決,基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除非已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當事人在一審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
Ⅳ 合法婚姻登記年齡是多少
合法婚姻登記年齡是多少。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合法婚姻登記年齡是:男性年齡是22周歲,女性是
20周歲。
Ⅵ 合法婚姻男女年齡是多少歲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
Ⅶ 香港、澳門、台灣、中國大陸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周歲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
中國台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周歲。父母同意下男18周歲,女16周歲。;
中國澳門的結婚法定年齡是16歲,但是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7)香港男性合法婚姻從多少歲開始擴展閱讀:
中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
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
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Ⅷ 結婚合法年齡是幾歲 結婚合法年齡規定多少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對法定婚齡暫不做修改,維持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現行法定婚齡的規定已為廣大社會公眾所熟知和認可,如果進行修改,屬於婚姻制度的重大調整,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評估後再定。
三審四方面修改
相較於草案二審稿,三審稿主要作了4方面修改。
一是將「樹立優良家風」寫入其中,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同時,增加夫妻之間應當互相關愛的規定。
二是確立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草案二審稿規定,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有的部門、專家學者提出,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將中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明確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草案三審稿吸納這一建議,將此條修改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關於無效或者被撤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是關於離婚後的隔代探望權,草案三審稿刪除了此前的相關規定。鑒於目前各方面對此尚未形成共識,可以考慮暫不在民法典中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權,如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Ⅸ 各國合法婚姻年齡
法律分析: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國規定男女18歲,女15歲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大利規定男16歲,女14歲班牙規定男14歲,女12歲國各洲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羅斯規定男女均為18歲;我國規定男為22歲,女為20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