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助:計生辦能查到個人的「婚姻狀況」及是否有子女的信息嗎計生辦跟婚姻登記處聯網嗎
如果你老公以前有孩子 而你沒有生育過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 你可以再生一個
如果你也離異過 並且有過孩子 但撫養權在你原老公那的 也可以再生
不是以上情況 就得另當別論了
『貳』 大陸公證機關是否能查到港在港的婚姻及子女狀況
能查到,但是並不影響你繼承你母親的份額。按照我國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被繼承者在生前為留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死者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繼承人順序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子女、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這樣算來現在尊母離世了她未留有遺囑則由你繼父一人繼承你母親的遺產,但是你擁有繼承你繼父財產的權利,還有要是你繼父的子女並沒有和你繼父有任何撫養扶養關系則他們不具有繼承權。如果你繼父真要把你母親的遺產份額由你來繼承的話,他可以申明放棄他的繼承權利,這樣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你本人來繼承,或者由繼父繼承過後贈送給你也是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
『叄』 父母可以查子女是否結婚了嗎
法律分析:不能。民政局不會給當事人以外的人員隨意查詢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就算直系親屬也不可以,這是有政策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肆』 在計生部門能查到個人的婚姻狀況和子女狀況嗎計生部門和公安,民政這兩部門的信息共享嗎
查到的是不準確的,很多地方的計生信息平台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上面的數據要求一定比例的獨生子女數、二孩數等等。三部門信息不共享,民政只有精確的婚姻登記信息,戶籍信息公安部門最准確。
『伍』 自己的婚姻狀況如何查詢
婚姻如果出現問題,建議咨詢心理咨詢師解答相關問題
『陸』 父母可以查子女是否離婚
不可以的,國家對於個人的婚史是嚴格保護的,沒有重大違法亂紀的行為,任何人都不能夠調查你的婚史,也就是說,父母是沒有權利,也沒有資格調查子女是否離婚的
『柒』 子女查母親婚姻史需要什麼條件
一般是查詢不到別人的婚史狀況的。
關於婚姻查詢的網站是存在的,但是並不是人人都可以進行查詢,因為婚姻登記,它本身就是屬於個人的隱私,不能隨便查詢,只能由本人帶戶口本或結婚證到民政局或者是公安機關進行查詢,但僅限於查自己的婚姻狀況,並不能查別人的,而且公安機關的婚姻狀況的信息並不全面,最全面的還是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獲取信息。
這個問題最好不要當面詢問母親,以免影響母子之間的關系。
『捌』 在哪裡可以查詢到婚姻狀況什麼方法最快辦理離婚手續
1、到你戶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法院立案庭立案,提交離婚起訴書。訴訟的時候要提交證據。這兩點都見下面具體的規定。
2、訴訟離婚一定是先調解再判決,所以不能缺席審判。不過法院會發傳票給他的,你需要向法院提供他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如果沒有聯系方式和地址,法院也不會受理你的案件。超過兩年,沒有任何音訊的(包括親戚朋友都沒有他的音訊),可以向法院申請他下落不明,再申請缺席判決。
3、法院的收費是50-300不等,財產分割涉及20萬以上,還要加收。具體見下面規定。訴訟費用也是先調解再判決。一般是雙方分攤或者由拿到財產特別多的一方,或者有重大過錯方負責。
4、一審一般是6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15個月。對方上訴的話,一般三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另外,如果有財產分割、小孩等問題的話,最好找律師。找律師的費用比較難確定,一般也是根據爭議財產的多少來定。這個可以自己跟律師協商。
貼一點具體的規定給你作參考。
如何辦理離婚起訴手續?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可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同時應提交起訴狀,名稱可以是:離婚起訴書、離婚起訴狀、離婚訴狀、民事起訴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訴狀。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可參考下面給出的格式。
離婚訴訟費用: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法院審理期限
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離婚起訴書格式:
離 婚 起 訴 狀
原告:(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訴訟請求
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至兒子/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 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離婚理由:應詳細敘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 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來說明沒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如有法定離婚情形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特別指出。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並無限定,但不宜過於繁瑣。
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裁決。
此致
某某區/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玖』 在哪可以查到婚姻狀況
可以到民政局進行查詢。或是查看對方的戶口本。戶口本上會有標明對方拾未婚還是已婚。但是婚姻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可能不易進行查詢。即便是查詢有侵犯他人隱私的風險。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作出了嚴格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未經委託,不能查詢他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那麼,誰可以查看婚姻狀況?
(一)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四)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需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一般情況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如果婚姻登記檔案已經移交到地方國家檔案館,當事人到檔案館查詢。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拾』 查婚姻狀況在哪查詢
您好,查詢一個人是否結婚或者離婚等婚姻狀況需要到婚姻登記處去查的。
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四)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可以查詢當事人的婚姻信息等。按要求,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