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有什麼不足
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至於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戶婚》又規定:「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認為含有背夫之責,故其刑比有妻更娶僅徒一年為重。
五代時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時對重婚罪更加重了處罰,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獨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則與同罪;娶而後知,減一等,並離之。
當然,如前所述,在封建社會中本質上還是實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個「正室」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義出現罷了。
關於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這與它的前世和後世都是相似的。觀於唐、宋、明、清各律對於婚姻的請求,以曾否設定婚書或授受聘財是斷,而所謂聘財並不拘多少,即使聘財只是絹帛一尺也算數,可見這和買賣婚並不相同;當然,如果貪索巨額聘財,那麼婚姻的性質就變了。所謂聘娶婚,一般總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聯結在一起的,往往並不徵求當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設寶窗於廳壁,遇有貴族子弟入謁,使六女於窗中自選其可意者,這只是以貌選其婿,實在是一個例外。但即使自己選中了,還是要通過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來最後解決問題。正因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
Ⅱ 中國人的婚姻觀是什麼
一夫一妻多姬婢制
由於物質生活比較富足, 社會風氣崇尚風流, 盛行於封建社會的一夫多妻制(准確地說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別發達。法律雖然嚴禁重婚,但允許納妾,而且不限人數。納妾不僅是豪門權貴的事,在社會上也比較普遍,有些小家小戶也有一起一起。此外,還有蓄養外室(稱為「外婦」、「別宅婦」)的風氣,也就是不居於主家的妾,唐玄宗時曾多次下詔禁止置「別宅婦」,並將官員們的「別宅婦」沒入宮中作為懲戒,可見風氣之盛。此外,唐朝又盛行妓樂,貴族富戶家中大多蓄養歌舞家妓,也稱作「女樂」、「歌舞人」、「音聲人」等,供主人娛樂玩賞。白居易「莫養瘦馬駒,莫教小妓女」的詩句,其實說的正是這種家妓。王公貴族之家姬妾、家妓常有數百人之多。對此,在本章第五節將詳細闡述。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媵。按古義說,媵是從嫁之意,後代常將媵、妾合稱,並無十分嚴格的界限。在唐代,從法律、制度上說,媵、妾是有一定區別的。媵是正棄之外名分較高的側室,但這種名分只限於王公貴族中。唐制規定:親王等可以有媵十人,二品官媵八人,三品及國公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這些媵各有品級、名位,此外就都算作妾了。媵與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級分別。一般人家沒有媵的名位,正棄之外就是妾。妾在唐朝也稱作「下妻」、「小妾」、「側室」 等。
媵、妾與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普通買賣」,與娶妻「等數相懸」,不可同論。唐人多稱買妾而不稱娶妻,家中有妾而無妻則仍稱未婚,從這些習慣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並沒有正式的婚姻關系。唐律嚴格規定不準以妾為妻,在實際生活中,以妾為妻也是要受譴責的。杜佑家是名門大族,他一生名聲都不錯,唯獨晚年以妾為妻,受到士林指責。法律也嚴禁以妾為妻,因為「妾乃賤流」,妾原則上須以良人為之。
至於常和妾合稱為「姬妾」、「妓妾」中的姬侍、家妓等,她們沒有配偶的名分,比妾的地位還要低,與婢同類,只是她們一般不從事家務勞動,而是做主人的內寵和歌舞人而已,同時,當然有義務供主人發泄性慾。
有名分的妾和無名分的姬侍、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禮節、待遇也是不同的。例如,柳公綽曾納一女子,同僚們和他開玩笑,要這個女子出來讓大家看看,柳說: 「士有一起一起,以主中饋,備灑掃。公綽買妾,非妓也。」這說明,妾是主人的配偶,不能隨意讓人觀賞;而家妓之輩不僅是主人的玩物,也可供客人娛樂,如侍酒,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歡,這種事在唐人記載中很多。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就有「九燭台前十二妾,主人留醉任歡娛」之句。
區分等級,首先是區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所謂「良賤不婚」是一條十分重要的原則。關於這一原則,在漢時還不是十分嚴格,後妃們出身「卑賤」的是不少的。到了魏晉南北朝,在這方面逐漸嚴格了起來,凡皇族貴普及士民之家而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者加罪,魏昭成帝有個後裔,因為曾為家僮取民女為婦,又以良人為妾,而坐免官爵,可見掌握相當嚴格。到了唐代,在這方面雖然略有開明,以太常樂人婚姻絕於士籍而認為非宜,使其婚同百姓;然而對於雜戶等則限制其當色為婚,規定凡官戶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配偶。如果違反了這個原則,就要予以嚴懲。《唐律》規定:「諸與奴娶良人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取者亦如之。……即妄以奴頗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准盜論;知情娶者與同律,各還正之。」
在唐代,如上一節所述,妻、媵、妾、婢在法律上都有嚴格的等級區別,這是因為,她們的來源不同,所代表的階級、階層不同,而這些等級是不可逾越的。從唐律上看,妾的身份等同於半賤民,因為從「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②的律文,以妾與客女同論,而客女只是高於婢的半賤民,所以妾的身份也大致如此。
即使在封建統治階級內部,也要講究門第的高下。當時有所謂「五大姓」,稱海內第一高門, 這就是崔(清河、 博陵)、盧(范陽)、李(趙郡、隴西)、鄭(滎陽)、王(太原)。這五大姓互通婚姻,外人難以高攀,因此,當時的人以娶五姓女為最大的榮耀,因為借婚姻關系可以得到政治上或經濟上的許多利益。當時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一些富戶,錢雖多但門第不高,政治地位不高,於是千方百計地以錢鋪路,厚置嫁妝,企圖與高門望族聯姻。至於一些權貴之家,為了進一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也爭求士族婚姻。受這種觀念的影響,有些女子本身也十分看重門第,士族女子以下嫁庶族為恥。例如權臣吉懋以勢逼娶士族崔敬之女,崔女躺在床上不肯上車,最後崔敬的小女兒抱著捨身救父的念頭替姐嫁到了吉家。
這樣,當然引起不少社會矛盾。以後,甚至在同一姓的高門望族內部,又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這更加劇了封建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對於統治者來說,統治與被統治的界限不可逾越,但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必須緩解,否則,會危及這個階級的統治地位。因此,唐太宗時曾有詔謂:「新官之輩,豐富之家,競慕世族,結為婚姻,多納財賄,有如販鬻。或貶娼家門,辱於姻婭;或矜其舊族,行無禮於舅姑。自今以往,宜悉禁之。」唐太宗是一個比較英明的封建皇帝,他是看到一些問題的,他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勛臣家,不議山東之舊族。但是,這些措施的貫徹執行遇到很大困難,當朝的大臣如魏徵、房玄齡、李績等還是樂意和一些山東的舊族議婚,所以舊望不能減。到了高宗時,又詔一些高門望族,不得自為婚姻;又規定了天下嫁女受財之數,不得受陪門財。但是,這股風氣還是很難扭轉過來。 一些高門望族雖然不敢公開地自為婚ae ,但仍悄悄地進行,把女兒暗送夫家;有些高門望族之女寧可老不嫁,也不願和異姓為婚。有些破落世族,利用這種風氣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由於父母為女擇婿往往考慮門第和錢財,也造成了不少老夫少妻現象。例如進士宇文翃攀附權勢竟將國色之女許配給年過60的竇璠。崔元綜58歲,娶妻19歲。陳嶠年近80,還強娶儒家少女。對這種婚姻,女子當然不願意,婚後生活也不可能幸福。有位崔氏女年輕又有才學,嫁給了一個老年校書郎盧某,婚後鬱郁不樂。丈夫叫她寫詩,她便詠道:「不怨盧郎年紀大,不怨盧郎官職卑。自恨妾身生較晚,不見盧郎少年時。」哀怨不滿又無可奈何、委婉曲折,加上自我解嘲之情充溢於字里行間。
當然,傳統的「郎才女貌」的婚嫁要求在唐代社會也還有相當影響。唐代崇尚文學,科舉制又發達,文士不僅名聲好聽,而且以文取仕比較容易,所以也有些人家擇婿頗重文才。例如揚州軍將雍某家資豐厚,卻欽慕士流,將女兒嫁給有才而無財的崔涯,並時常接濟他們。至於挑選女子的要求,原則上說,娶婦重德不重色,但唐代世風不尚禮法而尚風流,所以男子普遍看重美色,名士才子尤其如此。如詩人崔顥前後四五娶,只求美色。才子張又新聲稱:「唯得美妾,平生足矣。」
婚律
法律是在階級社會中產生並用來調整人和人之間關系的一種強制力量。我國幾千年來,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經歷了一個很長的發展過程。在秦朝,秦律已經有了對婚姻、家庭問題的簡單規定。到了唐朝,封建社會進入了全盛時期,法律也趨於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布的《永徽律疏》(簡稱唐律),是我國封建時代制定並保存下來的一部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戶婚》,共有46條,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規定。唐律對後世影響極大,一直到清律,到民國時代國民黨政府頒布的法律,還可以從中看出唐律的影響。
在唐律有關婚姻的內容中,維護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關於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至於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戶婚》又規定:「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減二等,各離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認為含有背夫之責,故其刑比有妻更娶僅徒一年為重。
五代時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時對重婚罪更加重了處罰,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獨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則與同罪;娶而後知,減一等,並離之。
當然,如前所述,在封建社會中本質上還是實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個「正室」 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義出現罷了。
關於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這與它的前世和後世都是相似的。觀於唐、宋、明、清各律對於婚姻的請求,以曾否設定婚書或授受聘財是斷,而所謂聘財並不拘多少,即使聘財只是絹帛一尺也算數,可見這和買賣婚並不相同;當然,如果貪索巨額聘財,那麼婚姻的性質就變了。所謂聘娶婚,一般總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聯結在一起的,往往並不徵求當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設寶窗於廳壁,遇有貴族子弟入謁,使六女於窗中自選其可意者,這只是以貌選其婿,實在是一個例外。但即使自己選中了,還是要通過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來最後解決問題。
正因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例如唐律《賊盜篇》雲:「略人為妻妾者,徒三年」。而《疏義》說,「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有巧取豪奪的意思。至於買賣婚,歷代法律對此都是嚴禁的,例如北魏律雲:「賣周親及其與子婦者流」。唐律雲:「略賣人……為妻妾者,徒三年」。對於婚姻過程中的許多問題,唐律也規定得比較明確具體,例如主婚人與婚姻責任問題,唐律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余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這就把婚姻責任區分得很清楚了,如果婚姻違律,誰是主要決定者,誰就是主要責任者。
唐律中對婚姻禁忌也有許多規定,這都源於原始社會以來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較完整的法律條文使它更明確、更嚴格了。除本章已經敘述的「良賤不婚」外,還有以下禁忌:
同姓不婚。唐律:「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妾亦然。不過,這里的同姓實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
宗姓不婚。唐律:「諸嘗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妾各減二等;並離之。」
尊卑不婚。在唐代以前,這方面比較亂,上一章也闡述了這方面的情況,而到了唐代,才對此列為禁條,唐律雲:「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
他種不婚。異父同母兄弟姊妹,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唐律雲:「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會恩免罪者不離。」
此外,對違時嫁娶也有處罰。一是居尊親喪不得嫁娶,唐以前就有此規定,而唐律更詳之曰:「諸居父母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親之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二是居配偶喪不得嫁娶,唐及以後各律居夫喪而嫁者與居父母喪而嫁之裁製同,且列為「十惡」中「不義」之一,視為不可赦宥者。至於夫居妻喪而娶,應該怎樣處罰,在法律中卻查不到,而且,唐朝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詔中,謂「妻喪達制之後,起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頗為合」。三是值帝王喪不得嫁娶,漢文帝以前,帝王死後每禁嫁娶,所以漢文帝遺詔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娶婦嫁女祀祠飲酒食肉。」這是比較開明的規定,即禁嫁娶以三天為限,後世(包括唐代)多以此為則。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雲:「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處罰是很重的。
從這些有關婚姻、家庭與性的法律中,反映出當時統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反映出當時人和人的關系,包括男子和女子的關系,也反映出許多婚姻、家庭與性觀念。在法律條文的許多方面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如在夫喪期間妻再嫁,那就不得了;而在妻喪期間夫再娶,法律上的處罰規定就找不到。再如唐律規定,夫毆傷妻者,要比照凡人減等處刑;妻毆傷夫者,要比照凡人加等處刑。——法律上就已肯定了這種不平等,而在實際生活中更不平等,達官貴人如果殺害妻妾婢奴,只不過是如同打死了一條狗,是無人過問的。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實在是最能體現出社會的階級性質的。
Ⅲ 西夏和唐代婚姻制度的異同研究
西夏婚姻制度和中原婚姻制度有著很大的區別,應當說是一種進步,這跟西夏社會制度、文化習俗 相關,西夏國由氏族社會直接演化為封建社會,很多氏族家庭觀被繼承,不同於中原文化受儒家思想影響因而繁瑣復雜化。唐代處於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其開放特點不僅表現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間禮俗和婚姻制度上。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黨項人從隋唐以來,盛行收繼婚制,允許娶庶母、伯叔母、兄嫂、子弟婦,只是不娶同姓。富有家庭的男姓家長可以收養眾多的婦女,實行多妻制。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對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己開了綠燈。封建社會時代的所謂貞節則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這是對婦女的一種片面要求。在古代,自開始重視和強調貞節以來,婦女的離婚、再嫁便越來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Ⅳ 揭秘我國古代離婚制度:唐朝為何講究好聚好散
揭秘我國古代離婚制度:唐朝為何講究好聚好散?因為唐朝太發達了。
唐朝的繁榮、帝王對外族文化的包容、頻繁的對外交往等等因素,在本身血液中就含有的野性因子的粘合下,使整個社會的民風變得十分開放,也正是因為如此,唐朝給我們留下的許多東西才顯得十分與眾不同。
Ⅳ 為什麼中國現在對男女感情的觀念比古代還保守,尤其是高中時代(詳細請看簡介)
我感覺父母不同意孩子高中時談戀愛,可能是認為孩子小,思想不成熟,不知道什麼是愛情。
兩個人在一起,不關是只有愛情就可以。如果真的結婚,需要很多因素,性格,價值觀,家庭條件。
自己都是孩子,怎樣管別人呢。
Ⅵ 我國結婚率創近10年新低,傳統婚姻觀為何行不通
傳統婚姻已經無法滿足人們對於婚姻的需求,在現代的社會中很多人要的婚姻是比較高級的,在傳統婚姻里甚至還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個說法現在不會了,現在人們更多講究的是一個靈魂的契合,一種精神的契合,甚至有很多人覺得如果在這輩子找不到一個情投意合的人,一輩子不結婚也是可以的,因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
每個人都是自私的,如果我們能夠保證我們當前生活狀況很好的話,為什麼要學會改變呢?所以與其這樣的話還不如讓我們對未來有更好的憧憬,我們應該知道我們想要什麼。
Ⅶ 唐朝婚姻制度法制史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概況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締結、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個方面的內容。在婚姻的締結方面,《唐律》規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傳統的「六禮」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並規定了「報婚書」、「有私約」等成立婚姻的具體條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強制離婚與協議離婚。前者分為「斷離」與「出妻」,協議離婚即「和離」。根據《唐律》規定,官府斷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二是出現「義絕」的情況,這些由官府強制解除其婚姻關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締結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兩方面的內容。《唐律》禁止結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唐律》關於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傳統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許寡婦自願再婚和納妾。
(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點
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盛唐時期社會政治開明,經濟繁榮,法律健全,是我國歷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榮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現出鮮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開放性。
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經歷了南北朝以來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風俗習慣上相互承認和接受,民族之間彼此通婚的現象也相對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統治者李氏家族出身關隴軍事貴族,流淌著鮮卑族的血液,是胡漢通婚的融合體,雖受儒家倫理綱常的熏陶,但在實際生活中受禮法的限制卻不像後朝那樣嚴密。其統治集團的重臣長孫無忌、宇文融等都是漢化很深的鮮卑族人,阿史那杜爾、李光弼等高級將領也都是其他少數民族,唐初的統治者具有遠大的政治韜略,對漢族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持開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間的包容性呈現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間的通婚增多,婚姻習俗相互影響,對禮教形成一定的沖擊,使人們的思想觀念趨於開放。
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開放性
在唐朝,由於受民族大融合的影響,關於婚姻的禮教相對鬆弛,人們的婚戀思想相對開放,現實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貞操觀念相對淡薄。唐朝離婚較為常見、再嫁不為失節,正如有學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飾和壓抑自己的慾望和追求,相反,他們要讓這種慾望正常的表現出來。」在唐朝,和離,寡婦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擇偶,納妾為法律所明文允許,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性特點。
二、唐朝締結婚姻的制度
(一)實質要件
唐朝締結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
第一, 締結婚姻關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謂一夫一妻制,也稱「個體婚制」或「單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結成穩定配偶關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過度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後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時代的上層社會,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現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規定貴族官僚除正妻外,側室也各分等級:凡親王可有孺人2人(相當於正五品官階)、媵10人(相當於正六品官階);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當於從六品官階);以下遞減,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當於從八品官階),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側室就只能稱之為妾,沒有官階身份。《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違者徒一年」、「不得亂妻妾位,違者處徒刑」。
第二,締結婚姻關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確認父母及尊長的主婚權。在中國傳統婚姻制度中「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男女無媒不交」。秦朝以後這些禮制規范被以法律形式確認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唐朝規定:「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又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在唐朝,父母還可以強迫守寡的女兒改嫁。《唐律》也維護「媒妁之言」在締結婚姻關系中的地位。按照《說文解字》的解釋:「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見,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關系的媒介,《豳風·伐柯》說:「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將媒人規定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議》卷13「為婚妄冒」條疏議雲:「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議·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規定,可見媒人是成立婚姻關系不可缺少的條件。《唐律·戶婚律》中「嫁娶違律條」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媒人各減首罪二等。」由此可見,媒人在成立婚姻關系中處於重要地位,需要承擔僅次於主婚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締結婚姻關系須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則。
中國自古同姓不為婚,這一原則同樣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議》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但對於同宗異姓,因「祖宗遷易,年代浸遠,疏源析本,罕能推詳」,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賜予他姓,眾所共知者,屬在禁之例;對音同字異之姓,如「楊」與「陽」之類,都不得為婚。唐朝禁止同姓為婚,是為防止輩份混亂,維護禮所倡導的倫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朝締結婚姻關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報婚書」、「有私約」和「六禮」程序等。
所謂「婚書」是指雙方尊長以書面形式提出和答應訂立婚姻關系。《唐律疏議》卷13「許嫁女輒悔」條:「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輒悔者,杖六十」,並且「婚仍如約」。男家自悔無罪,僅不能追回聘財,可見婚書對男女雙方的約束是不平等的。
所謂「私約」是男女雙方尊長締結婚姻關系的口頭協議,包括對對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認可,《唐律疏議》對私約作了解釋:「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老幼,謂本約相校倍年者;殘疾,謂狀當三疾肢體不完;養,謂非己所生;庶,謂非嫡子及庶、孽之類。以其色目非一,故雲『之類』。皆謂宿相諳委,兩情具愜,私有契約,或報婚書,如此之流,不得輒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約。」
唐朝締結婚姻關系仍然遵循傳統的「六禮」程序。《唐律疏議》說:「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娶則二儀」,「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屬合法婚姻,說明六禮仍是唐朝結婚的必經程序。所謂「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的第一個程序是「納采」,傳統的納采是指男家委託媒妁以雁為禮物,向女家求婚,《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第二個程序是「問名」,指男家請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況,向宗廟卜問婚配吉凶。第三個程序是「納吉」,即男家將卜問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人授。」唐朝的納吉主要是將「報婚書」送達女家,女家答書許訖。第四個程序是「納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財,正式訂婚,《儀禮·士昏禮》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唐高宗時曾規定不同官品繳納不同數量的聘財,庶人則以禮而行。第五個程序是「請期」,即請定婚期,擇取吉日成婚,《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最後一個程序是「親迎」,即成婚之日,男方親自前往女家迎娶。《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闕祥,親迎於渭。」經過「六禮」程序,男女雙方締結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締結婚姻的限制
《唐律》禁止結婚的情形主要有兩類,一是「嫁娶違律」,二是
「違律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後娶等規定。
第一,嫁娶違律。唐律規定的嫁娶違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喪嫁娶,居夫喪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種。根據「禮」的規范,在為父母服喪期間嫁娶是「不孝」,為丈夫服喪期間自行改嫁是「不義」。《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居父母夫喪嫁娶」條:「諸居父母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條:「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3「居父母喪主婚」條:「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一百。」很明顯,唐律關於嫁娶違律的規定,體現了禮法的結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體現。
第二,違律為婚。唐律規定的違律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為婚、五服以內親屬為婚、良賤為婚、與逃亡婦女為婚、監臨官與監臨女為婚,妄冒為婚以及恐嚇、強娶為婚等。
《唐律疏議》規定五服以內親屬不得為婚,「緦麻以上,以奸論。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者,及娶同母異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諸當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唐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為婚,目的是為防止道德淪喪,維護禮制。
為維護等級制度,唐律禁止良賤為婚。《唐律疏議》卷14《戶婚下》說:「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雜戶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戶女者加兩等。」唐朝實行「當色為婚」制度,即要求門當戶對,《唐律疏議》卷14「雜戶官戶與良人為婚」條曰:「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
《唐律疏議》卷14「娶逃亡女」條規定:「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即無夫,會恩赦免罪者,不離。」《唐律疏議》卷14「監臨娶所監臨女」條規定:「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親屬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監臨者,減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論加二等;為親屬者,亦同。行求者,各減二等。各離之。」
妄冒為婚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身份、年齡等而為的婚姻,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議》卷13「為婚妄冒」條規定:「諸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恐嚇、強娶為婚亦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議·戶婚律》卷14「違律為婚」條規定:「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嚇娶者,加本罪一等;強娶者,又加一等。被強者,止依未成法。即應為婚,雖已納聘,期要未至而強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違者,各杖一百。」長孫無忌對「強娶者」解釋曰:「謂以威若力而強娶之。」此外,唐令規定不得先奸後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姦,後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訖後,先奸通事發者,縱生子孫猶離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離。唐令猶離者非。」這一規定出於維護禮制的目的,對家庭和社會穩定具有一定作用。
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
(一)強制離婚
唐朝的強制離婚分為「斷離」與「出妻」兩種方式。所謂「斷離」是指官府強制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唐律》規定,在兩種情況下,由官府斷離,第一種情況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第二種情況是出現「義絕」的情形。有關「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詳述,這里不作重復。所謂「義絕」是指夫妻雙方對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殺傷、毆打、罵詈、通姦等情形,以及妻子謀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議·戶婚》解釋曰:「夫妻義合,義絕則離」,並以此作為這項規定的根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了「義絕」的具體情形:「(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通姦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者」。出現「義絕」的情形,由官府強制解除婚姻關系,並給予雙方一定處罰,《唐律疏議·戶婚》「義絕離之」條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
所謂「出妻」是指男方單方面休棄妻子的行為。唐朝仍然沿用傳統的「七出」作為丈夫強制離婚理由,《大戴禮記·本命篇》中有「婦有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妻子犯「七出」之條,男方即可提出休妻,無需官府判決,只要作成文書,由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唐律則規定凡妻子犯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嫉妒、惡疾之一者,由丈夫強制離異。
(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和離」、「兩願離」,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夫妻關系的行為。《唐律·戶婚》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可見,唐朝法律是允許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但需要雙方達成協議書,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憑證,敦煌文書中就有載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的和離協議書。在我國古代,唐律首創了「和離」制度,這是唐朝政治開明在法律上的一個體現,這對減輕婦女因婚姻關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對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傳統的「三不去」。《大戴禮記·本命篇》中說:「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有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唐律疏議·戶婚律》認為「三不去者」,謂「一經持姑舅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見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雖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休妻,否則要受到處罰,但如果妻子犯「惡疾」及「奸」則「雖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對男子隨意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限制,對於穩定婚姻關系,減少社會問題,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體現了儒家仁義精神和禮制對法律的影響。
四、對唐朝婚姻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體現了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
禮法關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種關系,唐律「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現的尤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締結、解除、懲治違律為婚和罪名的設立等都滲透了禮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締結過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禮」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違律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諸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喪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減一等」又規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婢為妾者,各正還之。」以上這些規定或者直接移用禮教規范,或者體現禮的精神,體現了唐朝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
(二)體現了婦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婦女的地位有所提升,這在整個封建時代是罕見的。唐朝婦女受束縛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貞節觀念較為淡薄,也無「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而且出現「男到女家成婚」和「夫從妻居」的現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規定「三不去」外,和離、改嫁、再婚均為法律所明文允許。以再婚為例,唐朝允許寡婦再嫁,貞觀元年二月四日詔令:「孀居服紀已除,並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鰥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婦雖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老抑以嫁娶……鰥寡數量少量准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唐律疏議》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還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詔令的形式允許並鼓勵寡婦再嫁,並把寡婦數量的減少作為地方官吏政績考核標準的一個方面,其目的是促進人口的增長,發展經濟,但實際上對正統婦女貞節觀念也是一種沖擊,有利於唐朝社會風氣的開放,體現了婦女地位的提升。
(三)體現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
唐朝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唐朝的最高統治者李氏家族出生於關隴貴族,是胡漢融合的產物,既受少數民族文化習俗的影響,又深受儒家倫理的影響,因此在對待民族文化的問題上較為開明,各民族之間的習俗相互影響,反映在婚姻關繫上,表現為民族間互通婚姻的現象增多,婚姻習俗相互影響,互相承認和接受,這些又促進了民族之間的相互認同與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倫理綱常受到一定的沖擊,禮教相對鬆弛,世風開放,貞操觀念淡薄,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現。
以史為鑒,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於受封建禮教的影響,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製,有利於穩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學總結我國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鑒其合理之處,吸收其經驗教訓,以期對健全我國當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啟示。在建設我國當代婚姻制度的過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與開放性特點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它啟示我們不僅要借鑒我國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還要借鑒國外有關婚姻制度方面的先進立法經驗,針對我國多民族,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靈活性,允許一些變通性的規定;唐朝婚姻制度強調保護婦女權益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親情和諧的傳統美德,在當代對我們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的和諧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
Ⅷ 唐朝靠"財"娶親,女子嫁妝權為什麼會發生變化
唐朝靠財娶親,女子嫁妝權發生變化有三方面的原因:詩經中男子沒有找好媒人而耽誤了婚期,但是,不僅男方需要給聘禮,女方同樣要給彩禮。彩禮豐厚是否代表娘家人的經歷實力和對女子的寵愛是否。一開始,彩禮往往是由家庭實力決定的,支配權往往在女方手機,家底豐厚,則給多,家裡單薄,則少,但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彩禮的豐厚和決定權不斷發生變化。
唐朝人的婚姻觀以財,才為主,女子有財,男子有才。唐朝中期鼎盛,商業經濟發達,許多商賈身價不菲,但知識層面稍微欠缺,於是乎,他們想跟世家結成親家,成為既有錢又有知識的商賈之家。他們選擇的對象往往是家道沒落但名聲遠揚的讀書人。家道沒落的讀書人往往通過與有錢的商賈之家聯姻,以此落獲取經濟的來源。
Ⅸ 年輕人的婚姻觀和上一輩人的婚姻觀為什麼會有這么大的差距
現在的年輕人對待婚姻已經不再像老一輩的人那麼執著了,在年輕人看來兩個人若是相處得不好的話,可以考慮離婚;而在老一輩的人看來,婚後的日子哪怕再難再苦,也要忍著過下去,一般是不會想著去離婚的。為何年輕人和老一輩的婚戀觀存在這么大的差異呢?個人認為主要的原因不外乎這幾點:
三、婚姻這門學問有待去參透。
很多人看到身邊的朋友在結婚後,整日都雞飛狗跳,這給了他們一個警示,在沒有真正確定婚後生活令人期待時,他們是不會輕易步入婚姻的殿堂的。他們害怕結婚會束縛了自己,讓自己失去自由。而老一輩的人則幾乎很少有去追求個性自由的,他們習慣了來自父母的安排,習慣了聽從父母的指揮。而年輕一輩則不一樣,如若日子不是自己所期待的那種,他們會全力反抗。故而,在年輕人看來若是沒參透婚姻這門學問的話,一定不要輕易涉足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