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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款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02 09:49:18

婚姻法第19條第二款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❷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屬於哪個法律規則范

國務院法制辦編錄的《法律、法規匯編》,是將《婚姻法》列入民法法律部門的。而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這顯然是關於民事問題的規定,屬於民法范疇。

❸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標准: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後並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當視其為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而夫妻個人的債務則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生活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實踐中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並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附隨此份遺囑或或者贈予合同的債務也應當視為個人債務;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7、其他依法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如果夫妻間的債務約定沒有作公證,債權人不知道該協議內容且無過錯地認定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的,債權人有權利將夫妻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要求還款。雙方須負連帶責任,不過,如果證明該筆債務滿足上面個人債務的條件的,把債務向債權人清償以後,無責任方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

❹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是說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可知第三款的內容指的是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債務問題進行書面的約定,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有該約定的,那麼即便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也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

法條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如何理解

首先: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全文: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婚姻法第18條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這主要是規定了婚姻關系中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

❻ 婚姻法第十九條

這個第三人指的是債權人。

❼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是什麼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❽ 《婚姻法》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

答: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就廢止了,同時施行的是《民法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約定生效後,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因為夫妻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因此相對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債,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__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__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❾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因服務期問題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是什麼意思呢

這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你的規定是從哪裡找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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