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彩禮和嫁妝屬於是借婚姻索取財物嗎
不屬於,結婚給付彩禮及嫁妝只是民間習俗,法律不做強制性的規定。
② 結婚索要彩禮屬於違法行為嗎
結婚索要彩禮不屬於違法行為。彩禮,起源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訂婚禮、聘禮、聘財等。中國古代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相互贈送聘金和聘禮的習俗,俗稱彩禮。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擾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產。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支持的情況有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雙方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③ 索要彩禮行為的認定是怎樣的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④ 借婚姻索取財物違法嗎
是違法行為。
《婚姻法》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於如何處理借婚姻索取的財物,有兩種處理辦法:
其一,如果所索取的財物為男方父母或其家人所有,而不屬於該男子個人所有,一旦被索取的人起訴要求返還財物,原則上法院會予以支持。因為借婚姻索取財物本身是非法的,給予財物的一方內心並不是自願的,而是迫於女方的壓力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行為,這種索取財物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其二,假如是索取的男方個人財物之後男女又結為夫妻的,那麼這筆財物應作為男方個人的婚前財產處理。
但是,婚姻法又主張尊重社會風俗,即,如果是彩禮,婚姻法是認同的,彩禮在婚姻法中認定為有條件贈與,如果女方同意與南方締結夫妻關系,即認定符合條件,故,彩禮的有效期是兩年,如果女方接受此彩禮,不締結夫妻,男方有權要回。(包括嫁妝)
⑤ 收取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是一回事嗎
就算一回事,又怎麼啦?
婚姻自由,如果女方家要求你給多少錢才嫁給你,你也可以不要對方嘛。當然,對方也有不嫁給你的自由。
⑥ 婚姻法名詞解釋什麼叫「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指男女雙方自願或基本自願結婚,但一方卻以對方給付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為滿足個人的物質願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錢基礎上而不是愛情基礎上,這種行為不僅會給對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難,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妨礙婚姻自由原則的實施,所以我國的婚姻法歷來都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⑦ 什麼情況下以騙錢為目的而結婚的叫騙婚
在一些情況下,以騙錢為目的的結婚叫騙婚。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的就是他,首先是以談婚論嫁為基礎。然後呢?向對方索要高額的彩禮。等女方拿到彩禮以後呢,女方並沒有和男方結婚登記。女方就以各種理由逃避結婚,或者攜款逃跑。這也是一種騙婚。
一。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女方家拿了彩禮以後呢,女方和男人沒有發生過真實的夫妻生活。女方總是三天兩頭的往家跑。沒有各種理由的不回家,男人這邊。幾次去接也不回來。而且兩個人也沒有結婚登記,不受法律保護。
二。有很多騙婚的女方,為了拿到彩禮錢。匆匆的給兩個孩子辦了結婚手續。把彩禮揣在兜里,以後呢?就說兩個孩子總鬧分手,然後就要求分開。因為他們已經領證了,在現實生活中就屬於受法律保護,它們分開呢,也就屬於離婚,這樣子就演算法院判決的話,也不可能全部歸還彩禮。所以會給對方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三。就是兩個家庭的孩子都已經分手,而且財產都已分割完。但是女方家拒絕。歸還彩禮錢,也屬於騙婚的一種。
所以任何事情發生了,都是有它的必然性。那就是農村大齡青年的這種找對象難成家難。所以他們急切想找一個對象。兩個人沒有相處多久就著急結婚了,有的還不到法定年齡。這樣子很容易讓別人鑽漏洞,特別是兩個人,沒有什麼感情基礎,走在一起總會發生一些矛盾。時間久了,兩個人因為並沒有真正去了解對方,就匆匆的結婚,這樣子沒有什麼共同語言,自然就會發生最終分開的結果。所以我們在找對象的時候還是穩妥一點,最好不要結婚,太匆忙,一定要了解清楚。一定要是彼此適合才結婚,而不是我們需要結婚才結婚。
⑧ 什麼是買賣婚姻它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何區別
買賣婚姻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對買賣婚姻的處理應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系。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買賣婚姻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共同特徵是索要財物,但是二者有著嚴格的區別。一,買賣婚姻根本違背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包辦強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財物,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不違背他們的意願。二,買賣婚姻中的財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當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滿足某種物質慾望作為結婚的代價,不是正當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濫用這種權利。
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都有利用婚姻而索取財物的目的,但二者存在一定區別,具體區別如下:
1、兩者索財的主體不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婚姻當事人一方(女方較多)向另一方索要,有時雖是父母索要一般也是在當事人雙方婚姻關系確定或訂婚後,對子女婚姻不存在包辦強迫;而買賣婚姻是由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向對方當事人索要。
2、兩者婚姻構成的性質不同,借婚姻索取財物,在婚姻關繫上雙方當事人是自願的,無第三者包辦強迫行為;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婚姻關繫上最起碼有一方不願意,是第三者強迫當事人雙方結合的,完全屬於封建買賣婚姻的性質。
3、兩者所產生的後果不同,借婚姻索取財物,產生於雙方自願結婚基礎上,給予財物的一方雖經索要,但能自願交出,一般情況下不至於會發生嚴重的後果;而買賣婚姻由於第三者的強迫包辦,違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願,容易造成逃亡、傷害、自殺或他殺等嚴重後。
4、對兩者的處理不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處理,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責令違法所得人返還財物;而買賣婚姻,違法取得者其所得財物原則上應收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