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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婚姻有哪些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2-07-01 12:25:02

① 近親結婚的解決方法

如果是親堂、表兄弟姐妹就不能結婚,法律規定的。如果是第四代堂、表兄弟姐妹關系能結婚,但不提倡。最簡單的辨別是否親堂、表兄妹的方法:她(他)父母其中一位和你父母其中之一是否是親兄弟姐妹關系,如果是,那你們就是第三代關系,不能結婚,如果不是(例如是堂、表兄弟姐妹),那你們就是第四代關系,能結婚

② 有關結婚的婚姻登記對近親結婚這一塊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1048條明確規定,對於其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的龐氏親屬是禁止結婚的。我們要對這一條法律進行解讀,法律明確規定三代以內是不允許結婚的,比如說像這個兄弟姐妹或者說表兄弟姐妹之間都是不允許結婚的。當然對於堂兄弟姐妹以及叔伯子女之間也是不允許結婚的。對於姑媽與侄子或者說姨媽與外甥之間也是不能夠進行結婚的,外甥女給舅父自然也是不可以結婚的。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中明確指出近親結婚是會被判處無效的。其實為了優生優育作出考慮,也是為了關系這方面處理的更加好一點,自然不建議近親結婚。因為太多關於近親結婚的悲劇出現了,為了避免這樣的悲劇繼續發生,所以才出現了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健康和幸福生活的,我們要遵守這個規定。

③ 近親結婚有什麼辦法彌補

無法彌補,畢竟基因上的問題無法避免

④ 近親結婚法律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近親結婚是不被法律認可的無效婚姻,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⑤ 有沒有什麼辦法解決近親結婚的方法

只結婚不生孩子,然後到國外去住吧。

⑥ 近親結婚有什麼途徑嗎

不支持近親結婚。但孩子都出生了,那就去當地民政婚姻登記窗口詢問下。

⑦ 近親結婚法律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同時,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形成婚姻的,也屬於無效婚姻。也就是說,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是無法律效力的,也屬於無效婚姻。對於無效的婚姻經法院宣告無效後,自始無效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⑧ 近親結婚的無效婚姻,法院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可以提前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⑨ 近親結婚有三個孩子離婚怎麼離

當事人雙方如果是法律禁止結婚的近親,可以到法院申請行政訴訟,主張兩位的婚姻關系無效或撤銷兩位的結婚登記。
倆位的子女需要雙方以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撫養權的歸屬,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需支付孩子撫養費。
《婚姻法》規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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