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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態怎麼填寫

發布時間:2022-07-01 01:37:36

『壹』 公務員婚姻選項只有未婚和已婚這兩項 但是我是離異的 需要怎麼填寫

一般直接填寫未婚就可以了。
未婚指一個人成年以後仍然是一個人生活而沒有配偶的婚姻狀態,它與單身的區別在於未婚必須是沒有結婚經歷的,而單身可以是從沒結婚的,也可是已經離異的,還可以指喪偶的。
婚姻狀況是一國或一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年滿15歲及15歲以上的人口在婚居方面所處的狀態。
婚姻狀況一般分為未婚、已婚(有配偶)、喪偶、離婚四類。
未婚指15歲以上的人口尚未結過婚的狀況。
在一個人口總體中,未婚人口所佔比重的大小或未婚率的高低,取決於多種社會經濟因素和生理及心理因素,包括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政府的法令和政策規定、風俗習慣以及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和人生價值觀等因素。
婚姻定義:
我 國1980年《婚姻法》、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均無明確的規定。目前通行的幾種教材給婚姻下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有一點卻為各家所採納,即都認為:婚姻是男女兩性的合法結合,強調婚姻須合法,換言之,即只有合法才能成其為婚姻。比如: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婚姻法學教程》認為:「婚姻,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兩性關系,婚姻是男女兩性在愛情基礎上合法的自然結合。」
[1]這一概念強調婚姻是「合法」的結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婚姻家庭法教程》給婚姻下的定義是:「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願締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兩性結合。」
[2]這一定義也強調婚姻是「依法締結」的。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婚姻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婚姻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婚姻法》在給婚姻下定義時均認為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
[3]男女兩性的結合,在定義中沒有直接限定「合法」為其內涵,但是,在下文中解釋「當時的社會制度」時,都認為:當時的社會制度,「在原始社會」為「當時的習慣」,「階級社會產生後」則為「當時社會的法律制度」。
[4]經這樣一解釋,事實上「婚姻」也必須是「合法」結合

『貳』 離婚後婚姻狀況應該如何填寫

法律分析:離婚後的婚姻狀況應該填「離異」。由於婚姻登記機關的信息系統與公安機關的人口信息系統是沒有聯網的。所以,需要市民帶著相關證件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如果戶口簿婚姻狀況信息和實際不一樣,應及時更改,以免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叄』 填表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第一種: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還沒有結婚,即使是訂了婚,或者是未婚有子,但是只要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者說是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婚姻狀況都是未婚。

第二種:已婚,這種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是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還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

第三種:離異,這種是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是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

第四種:喪偶,這種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婚姻狀況證明正確性

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狀況證明,每年10多萬例的辦理量,說明它有存在的價值和需要。但如果按照規定,民政部門不給開有關民政局的負責人說,這需要在收到相關文件之後,民政部門和公安、住建等多個部門協調商議,銜接好此類證明未來如何開具或取消開具等相關事項。

同時,也有專家表示,結婚證、離婚證是國家出具並加蓋國徽的法律證明,具有證明公民婚姻狀況的法律效力。政府應加強對公民信息的收集、整合,建立查詢平台,不是讓公民再去開具其他證明。目前的技術完全有能力打破部門之間的限制,個人的真實婚姻信息在全國范圍內聯網。

『肆』 沒領結婚證婚姻狀況怎麼寫

法律分析:第一種: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沒有結婚,即使訂了婚,或是未婚有子,但只要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沒有領取到結婚證,婚姻狀況都是未婚。第二種:已婚,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第三種:離異,這種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第四種:喪偶,這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伍』 復婚後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法律分析: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未填,需要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到所屬派出所辦理戶口本信息更正。復婚後要自己去辦理變更婚姻狀況,戶口本上不會顯示離異。一般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只有三種顯示方式:未婚,已婚,離異。即使是再婚的,也是顯示已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陸』 再婚的婚姻狀況怎麼寫

法律分析: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寫已婚,具體分析如下:婚姻狀況是一國或一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年滿15歲及15歲以上的人口在婚居方面所處的狀態。婚姻狀況一般分為未婚、已婚、喪偶、離婚四類;已婚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所以婚姻狀況中只有四種情況,沒有顯示再婚這一類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柒』 離婚後,個人簡歷上婚姻狀況應該怎麼寫是寫 未婚呢 還是離異 還是寫別的

離婚後,個人簡歷上婚姻狀況應該寫離異。

正常應該寫"離異",現在離婚很正常,不過如果單位對這個有偏見,又不會調查的話就寫"未婚"。當然有的人離婚後又一次再婚,如果屬於是有法律上的另一半的情況下都是已婚,不論是幾次婚姻,但是如果在法律上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話,就算身邊有固定的的男朋友也不管是否有孩子等等其他因素,一律都是未婚。

(7)婚姻狀態怎麼填寫擴展閱讀:個人和部門可以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1、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不能親自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3、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出具受理案件法院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就能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捌』 離婚後婚姻狀況怎麼填

【法律分析】
離婚後的婚姻狀況應該填離異。由於婚姻登記機關的信息系統與公安機關的人口信息系統是沒有聯網的。所以,需要市民帶著相關證件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如果戶口簿婚姻狀況信息和實際不一樣,應及時更改,以免產生不必要的影響。婚姻狀況是指某一地區每個人的婚姻狀況,包括未婚、已婚(與配偶初婚、與配偶再婚、與配偶再婚)、喪偶、離婚等。未婚是指未結婚,這是未婚的法律地位,未婚是指15歲以上的人口尚未結婚。在整個人口中,未婚人口的比例或未婚率取決於多種社會經濟因素和生理心理因素,包括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法律法規、風俗習慣以及人們的倫理道德和人生價值觀等。已婚就是到相關機構登記結婚,結婚的人,其戶籍上的婚姻狀況會由未婚變為已婚。當然,已婚也包括三類:初婚、再婚和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玖』 婚姻狀況如何填寫

第一種:未婚,不管任何公民只要你還沒有結婚,即使是訂了婚,或者是未婚有子,但是只要你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或者說是沒有領取到結婚證的,婚姻狀況都是未婚。

第二種:已婚,這種就是指進行了婚姻登記的人,即使沒有辦婚禮儀式,但是法律上已經承認。具體還包括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

第三種:離異,這種是指辦理了離婚登記的人,即使雙方還在一起生活,但是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應該寫離異。而不是未婚。

第四種:喪偶,這種是指婚姻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死亡的。

最後提醒大家,不管什麼原因,都應該如實填寫。如果一旦被查出作假,有時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9)婚姻狀態怎麼填寫擴展閱讀:

應該如實填寫。根據自身的情況。婚姻狀況證明是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拾』 父母婚姻狀況怎麼填寫

1、父母的婚姻狀況一般都是填寫上已婚或者是離婚。首先父母肯定是已經結過婚了,所以未婚肯定是不能填的,然後就根據實際的一個情況,父母之間是正常的婚姻關系,還是說已經離婚了來填寫即可,或者是有離婚再娶的,也算是已婚行列的。2、如果是想要寫父母的婚姻狀況而不僅僅單是寫已婚或者離婚的,可以根據父母之間相處的具體情況來描述父母之間的婚姻狀態。如果父母之間感情比較融洽的,就可以寫夫妻恩愛,家庭和睦。如果父母親之間的感情不是很好的,或者已經離婚的,就需要寫清楚父母之間的感情不是很好,或者是感情破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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