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⑵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是女兒的,就屬於其個人財產。如果不明確表示,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補充問題的回答:
修改表述如下:
現贈與人自願將該房產無償贈與給受贈人張小三個人所有。
法官的考慮有可能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比如該房產歸屬於女兒個人將對另一方極大的不利,也有可能要根據其他的證據印證,形成證據鏈。
⑶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提到的「明確」指出給某人!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你繼母並不享有該房產的共有權。假如離婚,無權要求分割。
只要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法之處,遺囑公證與否,均有法律效力。只不過已經過公證的遺囑,更具公信力和證明力。
⑷ 新婚姻法中第十八條第三款是什麼意思
摘要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意思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⑸ 關於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
繼承與父母出資購買的性質是不一樣的。繼承父母財產,無特別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孫子成年了,在爺爺奶奶沒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是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的。爺爺奶奶如有自己的父母、子女或相互配偶,孫子女這一輩就沒有繼承權了。
⑹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的三項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的財產如果在遺囑中或贈與時,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則該財產屬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共同財產。
⑺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⑻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什麼
你好,第十八條的第三款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⑼ 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這個是什麼時候定的制度啊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是這樣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以及婚姻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後財產清算等事項,並排除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約定財產制優於法定財產制,在約定不違法時,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按法定。
(1)地位不同。新《婚姻法》把約定財產制提升到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而舊《婚姻法》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只是法定財產制的附屬和補充。
(2)種類不同。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約定財產制的種類有三種:一種是約 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二是約定財產歸共同所有;三是約定財產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而舊《婚姻法》採取的是開放式的夫妻約定財產模式,約定的范圍和種類由夫妻雙方自由確定,這種模式對於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間簽訂不平等條款極為不
(3)效力不同。新婚姻法第19條對有約定效力做出明確規定。財產約定對夫妻雙 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對外效力(即第三人的效力)視情而定。如果第三人知道約定的,產生對抗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不產生對抗力。而舊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經約定的效力不作任何規定,以致在理論罰和司法實踐中產生各執一端,各有理解的不利後果。
(4)方式不同。新《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而舊《婚 姻法》對約定的方式沒有作出規定,任由當事人自由選定。
(5)約定財產制的約定時間、約定內容以及約定方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