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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姻法律

發布時間:2022-06-30 19:58:35

1. 什麼是婚姻法律的特徵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是:
1、雙方同居時,已經滿足結婚條件;
2、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3、事實婚姻的其他法律特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

3. 《婚姻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婚姻法》主要內容為: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20歲,女18歲,始得結婚。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傷害者,干涉者一律應並負刑事的責任。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少數民族婚姻問題的具體情況,對本法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

4. 婚姻法是什麼法

婚姻法是民法的一個部分

5. 中國的婚姻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6. 婚姻法的概念是什麼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行性規范,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婚姻關系,其名稱也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

7. 婚姻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

婚姻法是屬於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學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規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基礎法學學科。本門課程介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產生及發展歷史、立法體例、基本原則和法律措施;

新中國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幹、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7)什麼是婚姻法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8. 婚姻法是什麼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確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有: 1、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實行男女平等,反對一切歧視婦女的舊傳統;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和虐待; 5、實行計劃生育,反對封建主義生育觀。 6、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

9. 什麼是婚姻法

我國的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特定范圍內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國尚無成文民法典
,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將民法的概念表述為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間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婚姻法與民法的關系問題一直是中外學界爭議的焦點,我國傳統的法學理論者多認為婚姻法是獨立於民法之外的一個法律部門;但是在整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關系始終是民法調整范圍的一部分。要科學地給出這個爭論的答案,筆者認為,首先要全面地認識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區別、聯系以及社會法治發展的要求。
在國外的立法中,大多數國家都將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圍,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與民法中體現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則,民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范調整民事財產與人身關系,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可以憑當事人自己意志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受自己意志影響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則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大多已經在法律中事先規定,只有諸如婚姻關系的確立及終結等少數內容允許當事人憑自己意志確定權利義務關系;而且當事人在憑自己意志產生、變更或消滅此類法律關系時一般又不允許當事人設定期限與條件以及變更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體現的程度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倫理道德規范在婚姻法與民法中的作用與地位不同。雖然民法與婚姻法都極力強調維護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倫理道德,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憑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來選擇適用,而在我國婚姻法中則明確地將大量的倫理道德規范直接規定於婚姻法法律條文之中,如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這在包括民法在內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見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許多條文直接體現了倫理道德的要求,這一切都顯示婚姻法相對於民法是明顯的倫理法。第三,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側重點不同。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對象都有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調整財產關系為主,其中調整的人身關系大多因財產關系衍生而來。而婚姻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關系的主體之間、不以財產內容為主的一種社會關系,婚姻法調整的財產關系雖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內容,但它是從屬於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的,這種財產關系只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相應的後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主要反映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一般都是等價、有償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反映的卻是親屬共同生活、實現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一般都是無償的。可見婚姻法相對於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徵。第四,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趨勢不同。婚姻法與民法都屬於私法的范疇,隨著國際間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國際化趨勢的發展,出現了許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財產關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難出現國際統一的實體私法規范,因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倫理與傳統的影響與制約。因此,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還是以本土化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徵。也正是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對與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穩定性。
盡管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多的區別,但是他們之間的聯系又是絕對不能輕視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則大都適用於婚姻法。雖然婚姻法與民法有很大區別,但是他們調整的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及身份關系,民法經歷了長久的發展過程總結了一系列相對完備的基本原理與原則,由於調整對象的相似性,諸如平等、自願等最基本的原理與原則也大多一樣適用於婚姻法。這是婚姻法與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礎。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上,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等規定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也同樣具有直接或間接的依據與適用作用。第二,從法律發展的趨勢上看,婚姻法也會向民法繼續靠攏。隨著現在社會的發展,經濟關系越來越成為法律調整的中心,身份關系在法律調整中被逐漸弱化,婚姻法在調整內容上也由以前的單純側重調整身份關系轉為兼顧調整財產關系,因此婚姻法必然會因內容的發展變化而逐漸向民法靠攏。第三,從調整方式上來講,婚姻法必須藉助於民法的調整方式。法律調整社會關系必須以行為為調整對象,而婚姻法是相對典型的身份法,以調整身份關系為主,而身份關系很難被直接地調整,婚姻法現在在調整方式的立法上並不發達,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調整婚姻家庭關系,必須藉助調整方式立法發達的民法。此外,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規定是專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而制定的。第四,從法律部門之間的內容平衡來看,婚姻法如果獨立為一個法律部門的話,以其現有的法律規范很難與其他法律部門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唯有與民法更為接近,才能夠與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構成完整的私法部門。順應我國民法典緊鑼密鼓准備出台的現實需要,服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我們必須重新認識婚姻法從屬於民法的法律體系地位,准確把握其民事特別法的定位,在未來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導對現行婚姻法的修改與完善,使我國婚姻法更好地發揮維護家庭和睦,保障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盡管我國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但是這些差別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這兩點理由來解釋。在我國,婚姻法無論從自身的現實發展情況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來講都不能獨立於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婚姻法無論在現在還是從將來來看都必須包容於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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